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為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規範市場秩序,提高交通參與者的誠信意識,營造良好的出行環境,不斷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提高的出行需要,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國家發改委 交通部 公安部等
- 發文文號:發改運行[2017]10號
- 發文時間:2017年1月3日
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改運行[2017]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鐵路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為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規範市場秩序,提高交通參與者的誠信意識,營造良好的出行環境,不斷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提高的出行需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我國交通運輸的設施設備條件取得了長足發展,幹線和城市交通的線網密度、銜接程度、技術水平顯著增強,旅客運輸能力基本能滿足日常需要。但是,服務水平和市場秩序與人民民眾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部分地區客運車輛超員、超速,城市公交不遵守交通規則、開“鬥氣車”、服務不規範,出租汽車無證經營、繞道行駛、拒載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還比較突出,既直接影響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出行滿意度,也影響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鐵路、捷運、公交逃票,“機鬧”等乘客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對交通出行秩序和社會誠信環境產生了較為負面的影響。
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一方面可以有效規範客運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行業市場秩序,營造優質服務、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提高交通出行服務水平,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約束出行者的行為,提高文明出行的意識,推動誠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快交通出行領域信用記錄建設,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套用,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效規範交通出行市場秩序和參與者行為,實現誠信服務、文明出行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強化配合,形成合力。充分調動交通出行有關部門和各地方的積極性,加強相互間的協調配合,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合力。
健全規則,規範發展。建立健全交通出行領域信用信息採集、共享規則,嚴格保護組織、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依法依規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和套用。
推廣套用,聯合獎懲。鼓勵開發交通出行領域信用產品,推動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推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增強正向激勵和負面懲戒的力度。
穩步推進,重點突破。在公路、水路領域,以客運經營者為重點,在鐵路、民航領域,以旅客為重點,加強信用記錄建設。依託全國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實現信用信息的歸集、處理和套用。
三、加快推進信用記錄建設
(一)建立道路、水路客運經營主體的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道路、水路客運經營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駕駛人的信用基礎信息資料庫。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道路、水路客運經營主體和駕駛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依法公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客運企業和個人受到較高等級表彰的模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二)建立鐵路、民航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
鐵路運輸企業要制定《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對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以及查處的倒票、製販假票、使用偽造、冒用或者無效的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學生證等證件購票乘車,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者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無票、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等違反鐵路規章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民航部門要推動航空公司和機場嚴格執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對擾亂航空運輸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應予以處罰的行為進行記錄。
(三)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城市公共運輸駕駛人和乘務員、網約車平台公司和從業人員、道路客運聯網售票平台的信用基礎信息資料庫,並制定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失信行為認定辦法。對查處的具有擾亂公共運輸秩序、逃票等乘客不文明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公共運輸和出租汽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公交駕駛人和乘務人員的模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信用記錄建設
鼓勵行業組織、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信用記錄建設,通過各種渠道依法依規蒐集整理交通出行領域各類主體的失信信息。鼓勵廣大人民民眾如實舉報相關失信行為。
四、規範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套用
(一)加強信用信息共享
各部門要加快推進本行業信用信息的全國聯網共享,定期將採集到的交通出行信用記錄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平台要及時動態更新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交通出行領域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各地區要利用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交通出行領域信用信息的及時共享。交通運輸部門要將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道路客運聯網售票平台的信用信息納入部門信用信息系統。
(二)依法實施信用信息公開
各相關部門掌握的可以依法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通過部門網站公布,並主動向“信用中國”網推送。積極協調有關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不斷擴大信用信息的公眾知曉度。
(三)推進信息推廣套用
推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和行業組織,積極開發適用於交通出行領域的信用產品,開展信用評價,定期發布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報告。相關部門要建立交通出行領域企業和個人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作為市場準入、資質許可、購買服務、評優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參考。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在融資授信、保費核定等工作中主動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
五、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對守信典型優先提供服務便利
各地要創新守信激勵措施,對認定的誠信典型和連續多年無不良記錄的客運企業在客運線路審批、城市公交服務購買等方面優先考慮,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受到表彰的優秀運輸從業者和志願者在教育、就業、創業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服務,同時將春運優秀志願者納入中央5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出台的優秀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範疇。
(二)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簽署交通出行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嚴重失信的客運企業和個人開展聯合懲戒。嚴重失信當事人除要接受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的處罰外,還要依法受到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懲戒。失信當事人將在納稅評級、政府採購、獲得榮譽性稱號和表彰等方面受到更為嚴格的要求和限制。
(三)鼓勵開展市場化激勵和懲戒
鼓勵各類社會機構和企業法人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市場可以自主決策的範圍內,對守信模範和失信典型在信貸擔保、保險費率、招標採購、參團旅遊、人員招錄等方面採取差別化服務,利用市場化的手段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效果。
(四)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建立信用信息糾錯、修復機制,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行政複議、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明確各類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過期限的信用信息。暢通信用修復渠道,豐富信用信息修複方式。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工作協調
要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框架內,建立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專項工作機制,加強對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和協調,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要高度重視,制定並積極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二)做好輿論宣傳
廣泛利用新聞媒體、入口網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傳報導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重要性和工作進展,宣傳推薦誠信典型,曝光不文明出行行為,開展“文明出行”等主題宣傳活動,弘揚誠信文化,凝聚社會共識,營造誠信氛圍。
(三)強化信息安全
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要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信用信息採集、查詢和使用的許可權和程式。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建立交通出行個人信用信息授權使用機制。
(四)培育社會信用服務機構
各相關部門要努力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快形成若干家在交通出行領域專業能力強、信譽度高的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促進其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能力。大力引導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強化內部控制,明確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堅持公平、公正、獨立。
(五)在重點時段率先推進
春運期間人員出行集中、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多發。要在春運期間進一步加大信用建設推進力度,加強信用宣傳,大力倡導文明出行,嚴格失信行為記錄,加大聯合懲戒力度,維護良好的春運秩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 通 運 輸 部
公 安 部
中 國 民 航 局
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7年1月3日
意見解讀
自2017年春運開始,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入口網站等渠道公開公示涉及13種情形的嚴重交通違法人員和企業。這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等5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的。
此次明確公開公示的嚴重交通違法人員和企業具體包括: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後,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非接駁運輸的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定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營運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
此次公開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案件名稱、處罰類別、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被處罰人姓名、車輛號牌種類、號牌號碼、處罰結果、記分,被處罰車輛所屬企業名稱、法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做出處罰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名稱、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區劃。對涉及人員和企業的其他信息將不予公開公示,並嚴格保密,以保護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將定期在“122交通網”統一公布各地公開公示的信息,並向“信用中國網”推送,為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社會信用機構等單位評估當事人市場準許入、融資授信、確定保險費率、評定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用等級或評分時提供參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將公民、企業嚴重交通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準入等掛鈎將有利於推動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也是通過社會監督、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