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信用信息管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結合海事管理實際制定。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於2017年4月20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7年4月20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印發《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4月20日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信用信息管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結合海事管理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事管理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採集、 評價、 發布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 客觀、 公正、 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 分級負責。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主管全國海事系統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制定全國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 建立海事信用信息指標體系, 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三) 建立海事系統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
(四) 負責覆核下一級海事管理機構信用信息異議。
(五) 負責海事信用信息與國家信用信息對接工作。
第六條 各直屬海事局和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二) 負責採集、 修復職責範圍內海事信用信息。
(三) 負責覆核下一級海事管理機構信用信息異議。
(四) 負責按規定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五) 負責對接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系統工作。
第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採集下列基礎信息:
(一) 航運公司、 船員培訓機構、 船員服務機構、 海員外派機構、 船舶檢驗機構、 水上水下施工單位等的名稱、 法定代表人、註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組織機構代碼信息。
(二) 船舶的船舶國籍證書、 所有權登記證書、 檢驗證書等證書、 文書信息。
(三) 人員的個人身份證信息; 人員證書信息等從業人員資格信息。
(四) 海事規費義務繳費人及具有配合義務的港口經營人、船舶代理公司、 貨物承運人信息。
第八條 海事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 海事行政處罰信息。
(二)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信息。
(三) 船舶安全檢查滯留信息。
(四) 船公司審核重大不符合信息。
(五) 不按照規定繳納海事規費信息。
(六) 其他海事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條 弄虛作假, 不履行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理決定, 塗改、 遮擋船名, 不按規定安裝、 開啟或使用 AIS, 肇事逃逸, 不按照規定繳納海事規費,在考試中作弊,屬於嚴重不良信用行為。
第十條 採集海事信用信息應當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採集錄入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海事信用信息評價適用於航運公司, 船員培訓機構, 船員服務機構, 海員外派機構, 船舶檢驗機構, 水上水下施工單位, 海事規費義務繳費人及具有配合義務的港口經營人、 船舶代理公司、 貨物承運人, 從業人員。
第十二條 海事信用評價從高到低分為五個等級,分別是 AA、A、 B、 C、 D, 分別對應好、 較好、 一般、 較差、 差。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根據不良信用行為嚴重程度確定不良信用信息記分值和有效期, 制定並適時調整海事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 100 分, 實行記分扣分制。
第十四條 海事信用信息評價對象得分 95 分及以上為 AA 等級,海事信用信息評價對象得分 90 分及以上 95 分以下為 A 等級,海事信用信息評價對象得分 75 分及以上 90 分以下為 B 等級,海事信用信息評價對象得分 70 分及以上 75 分以下為 C 等級, 海事信用信息評價對象得分 70 分以下為 D 等級。
第十五條 海事信用評價根據海事信用信息採集、 記分標準、評價機制, 由海事信用信息系統即時生成、 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海事信用信息及評價套用於以下方面:
(一) 向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信息系統提供。
(二) 除涉及國家機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 向社會公開, 依申請接受查詢。
(三) 海事部門實施守信激勵、 失信懲戒。
第十七條 海事信用信息通過信息化手段向社會公開, 各分支海事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和地市級、 縣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申請受理查詢。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採集和信用評價公開應當符合國家保護合法權益的法規。
第十九條 套用海事信用評價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措施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制定。
激勵措施可以是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容缺受理、 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 最佳化安全監管安排等。
懲戒措施可以是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
第二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把海事信用信息評價納入船舶綜合質量管理系統, 實行統一、 高效的綜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將海事信用評價接入海事信息化系統, 為海事分類監管和實時監管提供參考。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 向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異議覆核申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海事信用信息評價可以通過信用信息有效期等方式實現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全文見參考資料連結附屬檔案)

內容解讀

根據《辦法》,海事管理機構將根據行政服務對象發生的海事行政處罰、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船舶安全檢查滯留、船公司審核重大不符合項、不按照規定繳納規費及其他等6個方面行為68個細項,確定信用扣分值和有效期限,建立海事信用信息記錄標準。
海事信用初始分值為100分,信用評價分由信息系統自動即時生成、動態調整,通過信用信息的有效期等方式實現信用修復。“弄虛作假,不履行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理決定,塗改、遮擋船名,不按規定安裝、開啟或使用AIS,肇事逃逸,不按規定繳納海事規費,在考試中作弊”7種行為被界定為嚴重不良信用行為。如果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相同行為,從第二次及以後,每次記扣分值為標準的4倍,記分時效也延長4倍。
海事監管套用海事信用評價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具體措施授權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制定。所採取的激勵措施可以是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最佳化安全監管安排等。而失信懲戒措施可以是作為主要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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