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衢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衢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0年4月21日衢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衢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律
  • 制定機關: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5/22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道德模範、先進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為推進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確定每年9月28日所在周為衢州有禮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衢州有禮周,組織開展集中宣傳、主題論壇、志願服務等活動,並可以組織開展具有地方、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文明公約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九條 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衣著得體、用語禮貌,不赤膊、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
(二)維護公共秩序,購買商品、等候服務等自覺依次排隊,不插隊;
(三)室外開展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鍊、商業展銷等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場地,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 咳嗽、打噴嚏時用紙巾、手帕或者袖肘等遮住口鼻,呼吸道傳染病疫情期間按規定佩戴口罩;
(五)保持環境整潔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水;
(六)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七)不在樹木、地面、電桿、公共衛生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隨意刻畫、塗寫、張貼;
(八)愛護綠化,不破壞草坪、樹木、綠籬等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文明如廁、保持清潔,愛護公共廁所設施。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佩戴口罩具體規定,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在道路交通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服從交通警察指揮,聽從志願者引導,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不占用消防通道、應急車道,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和超車,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減速緩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三)公車輛和計程車上下客規範有序停靠,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上下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五)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不拋撒物品;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過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七)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或者遇機動車讓行時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不得有看手機、嬉戲等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社區生活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理解,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向建築物外拋撒物品,不私接管線,不亂放雜物,不亂停車輛,不亂搭亂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占用消防登高場地,不侵占公用空間,不在公共綠地種植瓜果、蔬菜;
(三)不違反用電安全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四) 控制房屋裝修噪聲、粉塵,每日十八時至次日八時,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修活動;
(五)在陽台、窗台、屋頂、平台、走廊等空間進行澆灌、清理活動,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七)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第十二條 在鄉村生活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文明節慶、婚嫁、殯葬、祭掃,不鋪張浪費、不賭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二)愛護公共設施、風貌景觀;
(三)保持村容村貌整潔,不亂搭亂建;
(四)保護生態環境,保持河道、池塘、水庫等水體乾淨整潔,不違反規定洗滌、游泳、垂釣、養殖和捕撈。
第十三條 在家庭生活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兄弟姐妹友善關愛,平等相待,相互扶助;
(四)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四條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物,避免對他人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影響。
攜帶犬只外出應當束犬鏈(繩)、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並主動避讓他人。不攜帶犬只進入設定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在公共場所拴養、圈養犬只。
第十五條 旅遊活動應當遵守景區管理制度,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不亂刻亂畫。
在英雄烈士紀念園(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十六條 在餐飲服務機構就餐時,應當合理消費,適量點餐,防止食品浪費,不喧譁、不勸酒、不酗酒。
兩人以上就餐應當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
餐飲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務。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公筷公勺和分餐配備使用規定,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浙江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浙江省一般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禽家畜,適用畜牧法律、法規的規定。
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動物,按照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車輛應當愛護車輛,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合理、有序投放車輛,採用設定電子停車圍欄等技術手段規範停放秩序,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清理隨意停放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車輛。
第十九條 在醫療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安靜,尊重醫務人員,服從醫療機構管理,不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
第二十條 使用網際網路應當遵守網路行為規範,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尊重他人隱私和人格,不製作、發布、傳播網路謠言。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一條 倡導在日常生活和公務活動中使用作揖禮。
倡導中國小校在師生禮儀中使用作揖禮。
倡導大型商場、酒店、銀行等行業在服務中使用作揖禮。
作揖禮具體規範,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扶老、救孤、助殘、濟困、賑災、助學和關愛特殊群體等活動;
(三)緊急現場救護;
(四)志願服務活動;
(五)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六)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有關單位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在節假日向社會開放食堂、停車場。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文明有禮服務站點,為環衛工人、協管員等戶外勞動者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休息、飲用水、食物加熱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制定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和行業文明行為標準,並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增強文明自律。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政、交通、文化、治安、衛生健康、大數據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經費保障。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遊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應當設定愛心座椅。
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所、廣場、旅遊景區、公園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衛生間、無障礙衛生間、第三衛生間,保持開放、整潔,便溺、盥洗等設備正常使用。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設定無障礙設施、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器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激勵機制,建立文明行為積分制度,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褒揚、獎勵並給予相關待遇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為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社會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設立並管理關愛基金,對生活困難的道德模範、先進人物等給予幫扶。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等行為進行鼓勵、引導,暢通捐獻渠道;應當組織緊急現場救護知識培訓,提高公民實施救護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健全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建立文明行為褒揚激勵制度,支持和推動各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組織學校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習慣。
第三十一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電、宣傳、司法行政、通信管理、住房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戶外廣告設施等媒介和文藝團體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為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門應當組織、督促餐飲服務機構配備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務,開展日常監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配備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務情況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分級管理,對餐飲服務機構未配備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文化旅遊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星級飯店、綠色飯店、特色文化主題酒店配備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務,將其納入有關評定、考核內容,對星級飯店、綠色飯店、特色文化主題酒店未配備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依法組織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行業協會章程時,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予以具體約定,由成員共同遵守。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所、商場、超市等單位對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依法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並可以將處罰決定通報行為人所在村(社區)或者單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街面、廣場、車站、機場、客運碼頭、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赤膊,影響城市市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室外開展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鍊、商業展銷等活動時,未合理選擇時間、場地,控制音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由公安機關對組織者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呼吸道傳染病疫情期間在公共場所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的,可以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罰款;亂倒垃圾、污水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經營管理者對吸菸行為不予勸阻或者不及時報告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對其營業場所內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的,由公安機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駕駛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減速緩行,濺起積水妨礙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或者遇機動車讓行時有看手機、嬉戲等影響車輛、行人通行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建築物外拋撒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建築物所在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拋撒物品行為不予勸阻或者不及時報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每日十八時至次日八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修活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罰款;在公共場所拴養、圈養犬只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餐飲服務機構未配備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的,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其中,餐飲服務機構屬於星級飯店、綠色飯店、特色文化主題酒店的,可以由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行為人因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九條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行為人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五十一條 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負有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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