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臨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臨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0月30日臨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臨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結合,遵循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的原則,建立政府、社會、公民多元促進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開展文明監督,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臨汾市民文明公約》,自覺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工作。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一)衣著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有序參加公共活動,自覺依次排隊;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四)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灑物品;
(五)從事商業經營或者組織娛樂、健身、促銷、慶典、祭祀等活動時,避免妨礙他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亂扔雜物,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應當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疾病患者外出自覺佩戴口罩,主動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防疫措施;
(三)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在禁止的區域露天燒烤;
(四)依法依規投放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五)不在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乘坐機動車輛時應當遵守交通法規,系好安全帶,規範使用遠光燈,禮讓行人,不搶行加塞,不疲勞駕駛,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二)駕駛、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時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按規定的道路行駛,不搶行逆行,不違規搭載乘客;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規則,自覺排隊,主動為行動不便的乘客讓座,不攜帶寵物,不食用或者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不做出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側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五)停放車輛時應當按方向標有序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不占用公車站、盲道,不遮擋標識、標誌等;
(六)文明使用、規範停放網際網路共享交通工具,不丟棄、不故意損壞;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社區管理制度,愛護社區公共空間和生活設施,不私搭亂建亂堆;不擅自改裝、連線戶外電線、網線、電話線或者上下水、天燃氣、暖氣管道等;
(二)規範存放電動腳踏車,不在共用樓梯間、樓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
(三)在小區駕駛機動車輛謹慎慢行,不鳴喇叭,有序停放;
(四)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不妨礙他人通行;
(五)不在公共區域私自種植花草菜蔬;
(六)飼養動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攜犬只出戶應當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避免傷害、驚擾他人;
(七)從事生產經營、進行房屋裝修或者娛樂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噪聲污染防治規定,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不隨意傾倒污水;
(三)取暖做飯使用清潔能源,不在禁煤區內使用燃煤;
(四)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尊重旅遊區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景區文物古蹟、建築設施和自然生態環境。
旅遊景區應當在醒目處標示景區文明遊覽行為規範。旅行社、導遊、領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傳播先進文化,不編造、散布、瀏覽虛假、低俗淫穢、迷信暴力信息,抵制不健康的網路產品,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尊師重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和師德師風建設,防止校園暴力和欺凌事件發生。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不得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尊重患者,恪守醫德。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崇尚和關愛、尊重英雄、烈士、軍人及其家屬,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英雄、烈士和軍人及其家屬。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移風易俗,節儉辦理節慶、婚喪事宜,自覺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廣告,不製作、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不得在河道私開污水入口,禁止在河道從事清洗農藥用具等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觀賞,在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劇場等場館參加活動時應當遵守觀賞禮儀,遵守拍照、錄音、錄像規定,服從現場管理,愛護場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公民在涉外活動和交流交往中,應當遵守國際禮儀的基本準則,展現中華美德,樹立自尊自信、開放包容、積極向上的良好形象。
公民應當熱情真誠對待外來人員,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在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公益廣告,利用電子屏、網站、公眾號播出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積極踐行社會公德,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鼓勵公民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醫助學、生態保護等社會公益活動;
(二)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三)鼓勵文明健康綠色生活方式,綠色出行,低碳生活,減少一次性消耗品使用,提倡使用環保物品;
(四)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
第二十七條 鼓勵節約糧食,制止餐飲浪費,倡導下列文明餐飲行為:
(一)鼓勵公民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按需點餐,杜絕浪費;
(二)鼓勵餐飲經營者創新經營方式,推行分餐制,引導消費者養成勤儉節約的文明習慣;
(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公益性宣傳,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輿論氛圍。
第二十八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器官,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民主動註冊志願者,支持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立公益服務點,為戶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積極開展各種文明實踐活動,並對文明行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三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先進文化傳播和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鼓勵農村、社區在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七夕節、中秋節、重陽節等中華民族傳統節日期間,開展豐富多彩的民俗活動,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運輸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七)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將公民文明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施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機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等推選活動。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類文明創建評選內容,定期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引導公民參與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和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和有關職能部門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
鼓勵公民依法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二)占用公車道、盲道停放車輛的;
(三)遮擋車輛標識、標誌的;
(四)行車過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
(五)不按規定禮讓行人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及禁菸區域吸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只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繩)牽領或者不由成年人牽領的,或者不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單位依據《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隨意傾倒污水、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圍合庭院、種植花木果蔬,或者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灑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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