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駐馬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條例於2022年4月28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共24條,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為目標,主要從公務活動、交通出行、經營活動、校園、鄉村、家庭公共服務、醫療等方面規定了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本條例是駐馬店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規,也是駐馬店市第一部綜合性、系統性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全員參與、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長效機制,提升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政府相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報紙、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城市主次幹道、社區(小區)、交通場站(點)、商場、公園、景區、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賓館飯店、銀行網點等場所和城市公共運輸工具設定公益廣告的,應當按照規定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文明新風尚。
第九條 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語言文明規範、著裝整潔得體;
(二)平等對待服務對象;
(三)按照規定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其他執行公務證件,亮明身份;
(四)不拒絕、不推諉、不拖延、不敷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在交通出行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機動車行經積水、揚塵路段時低速通行;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行經交通路口、斑馬線時禮讓行人;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不使用通訊工具;
(四)駕駛電動腳踏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應當按照規定車道行駛,不逆向行駛,不闖紅燈;
(五)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
(六)行人通過交通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不嬉鬧、不看手機;
(七)停放車輛不得占用盲道;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禮貌服務,不強制交易;
(二)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三)營運車輛、賓館、餐飲經營者不得在火車站、高鐵站、汽車站出站口或者景區招攬客人;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在校園文明建設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教書育人,恪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二)立德樹人,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培養學生法治意識;
(四)建立健全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協調機制;
(五)尊重師長,友愛同學;
(六)反對食品浪費;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在鄉村文明建設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整潔,不得占用巷道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雜物;
(二)及時收集生產生活垃圾,妥善處置畜禽糞污等廢棄物;
(三)移風易俗,厚養薄葬,自覺抵制高價彩禮;
(四)鄰里互助,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在家庭文明建設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弘揚傳統家庭美德,培育男女平等、互敬互愛互助等優良家風;
(二)傳承優良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心、陪伴、照料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以身作則,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四)抵制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銀行、郵政、通信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服務範圍和規模,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範設定服務視窗,及時有序為服務對象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保持診療場所整潔,規範就醫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為行動不便及其他危急重病人提供便利服務。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得聚眾鬧事。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圖書室、小區文體廣場、健身步道、心理諮詢室、日間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提高服務水平。
火車站、高鐵站、汽車站、政務大廳、醫院、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定文明引導標識,配置無障礙通道、愛心座椅、母嬰室等設施。
第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愛心驛站和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飲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提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衛生間和空餘停車位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撫恤優待規定。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國防意識,自覺保護國防設施,關懷、尊重軍人及其家屬。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設文明村鎮:
(一)加強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二)完善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開展村鎮環境綜合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
(三)完善農村文化服務體系,傳承和保護優秀民間文化,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助力鄉村文化振興;
(四)加強村鎮集市管理,推動歸行劃市、路市分離、劃點貿易;
(五)倡導建立紅白理事會、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禁毒禁賭會等民眾組織,開展鄉風評議,褒揚鄉村新風,抵制鄉村陋俗,推進鄉村文明。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並根據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開展情況,適時調整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內容。清單制定時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報本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重點治理清單,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的出台和實施,為我市精神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法規依據,為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提供制度保障,將不斷推動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的提升,更好助力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建設。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對文明行為進行倡導促進,對民眾反映集中、社會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加以處罰,以引導全體市民崇德向善,加速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鄉文明程度,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條例》第3條至第8條分別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精神文明建設領導機構職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全社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的共同責任、文明宣傳作出規定,為每一類參與文明行為促進的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
《條例》第9條至第16條重點對公務活動、交通出行、經營活動、校園、鄉村、家庭、公共服務、醫療等8個方面的文明行為進行規範,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了制度遵循。
《條例》第17條至19條分別對公共設施建設、提供愛心服務、擁軍優撫等進行規範、倡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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