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張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頒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張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8月5日通過,並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24日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5日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促進公民文明行為養成,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張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倡導綠色環保,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提升道德認知與推動道德實踐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治的保障作用,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宣傳表彰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依法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社會公共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引導帶動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以文明形象引領社會風尚。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生態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保護區域,不得投餵、逗引、誘捕野生動物,不得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二)嚴格執行黑河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濕地區域內露營、野炊、洗車、捕撈、游泳、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
(三)嚴格執行《張掖七彩丹霞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獨特稀有的張掖丹霞地貌、地質遺蹟;
(四)嚴格執行《張掖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不得在劃定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治土方作業揚塵,密閉運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五)愛護園林景觀,不得擅自砍伐樹木,不得攀折花草、採摘果實、踐踏草坪等;
(六)開展野外徒步、宿營、垂釣和觀看演出等活動,自行清理廢棄物;
(七)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使用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的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二)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網路直播等活動時應當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等設施設備,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用語文明,舉止得體,不得大聲喧譁,控制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影響他人;
(四)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採取控制作業時間、加強現場管理、設定隔離防護設施等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五)參加集會,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服從管理,遵守秩序;
(六)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設施拋擲物品,防止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
(七)遵守就醫秩序和醫療場所有關規章制度,服從醫護人員的引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患矛盾、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八)文明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不得非法聚集擾亂公共秩序;
(九)遇到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不得盲目聚集、圍觀、起鬨,積極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十)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乾淨整潔;
(二)減少垃圾生成,分類投放垃圾;
(三)不得亂扔菸頭、果皮、果核、紙屑、塑膠袋、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在街道路面、下水道口傾倒泔水等餐廚垃圾,妥善處置廢棄口罩;
(四)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不得占用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
(五)不得隨意在建築物、構築物等公共設施和地面、樹木上塗寫、刻畫、噴塗、貼上;
(六)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可能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應當採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傳染他人;患有傳染性疾病,應當遵守有關公共衛生防疫規定,依法配合相關部門的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接受監督管理;
(七)遵守控制吸菸有關規定,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時,注意避開他人,愛護煙霧淨化器等設施;
(八)其他愛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通過交通路口和斑馬線時遵守交通信號指示或者交警指揮,不得逗留、嬉鬧、看手機等,遇機動車禮讓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過;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依次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或者讓行;
(三)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低速通過揚塵、積水路段,不得違規變道、穿插和超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四)駕駛人或者乘車人不得實施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下車時注意觀察車輛側後方通行狀況;
(五)文明規範使用、停放共享腳踏車等交通工具,不得損壞、拋棄、私自占用;
(六)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不得違規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不得逆行或者亂穿馬路;
(七)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按規定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疏散通道;
(八)公車、計程車、網約車等駕駛人要規範服務、文明待客,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有序停靠,不得甩站、甩客、欺客和拒載;
(九)機車、電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愛護景區公共設施,不得刻畫、塗污、攀爬、踩踏;
(三)遵守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參觀禮儀規範,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有損害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行為;
(四)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引導和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五)誠信經營,禮貌待客,客觀介紹張掖歷史文化、風土人情、自然景觀,不得虛假宣傳、低俗行銷;
(六)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共有區域,不得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私自占用綠地、空地、空間;
(二)不得違章搭建,不得搶占他人車位,不得擅自設定地樁、地鎖等;
(三)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安裝維修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在建築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單元門口、樓層樓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其充電,不得使用載人電梯搭載電動車;
(五)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飼養寵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二)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不得進入禁犬區域;
(三)管理好所養犬只,不得放任犬只危害他人,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四)做好狂犬病免疫接種等防疫工作;
(五)攜帶犬只乘坐電梯、上下樓梯,採取懷抱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避免傷害他人;
(六)飼養其他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寵物,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七)其他文明養犬、飼養寵物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維護鄉村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村規民約,摒棄陳規陋習,推動移風易俗,助力鄉村振興;
(二)文明節儉辦理紅白喜事,自覺抵制高價彩禮,提倡厚養薄葬、生態殯葬,反對大操大辦和使用封建迷信用品等祭祀陋習;
(三)保持室內院落、房前屋後整潔衛生,按規定圈養家禽家畜,保持養殖區衛生,不得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不得參與賭博、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動;
(五)不得在公路上晾曬玉米等農作物、農產品或者堆放柴草、農家肥等雜物;
(六)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共同構築誠信體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傳承中華民族重信守諾的傳統美德,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誠信理念、誠信文化、契約精神,推動各行業各領域制定並踐行誠信公約;
(二)加快個人誠信、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構建覆蓋全社會的徵信體系,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
(三)在民事活動、經濟往來中重信守諾,遵守約定,建立單位、個人良好信譽;廣泛開展誠信建設實踐活動,宣傳推介誠信先進集體及個人,營造全社會講誠實、守信用的氛圍;
(四)其他誠信建設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培養綠色健康生活方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勤洗手,常通風,科學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線”文明引導標識,養成健康生活習慣;
(二)文明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節約用餐,踐行光碟行動;理性消費,拒絕鋪張浪費;
(三)不過度飲酒、不強行勸酒;
(四)節約水、電、氣、暖等資源,減少使用塑膠購物袋、一次性生活用品;
(五)綠色低碳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等出行方式,提倡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
(六)轉變祭掃方式,文明、綠色祭掃;
(七)其他綠色健康生活方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群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加強網路管理和治理,規範信息發布等網路行為。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誠信用網,理性表達,保守國家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抵制網路謠言,反對網路暴力,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淫穢等不良信息,參與網路文明建設,樹立網路文明新風。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禮儀禮節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引導學生、家長尊師重教,自覺維護教學秩序;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不得侮辱、謾罵、體罰學生;加強法治宣傳,建設平安校園,防止校園欺凌,及時穩妥處置校園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家庭應當用良好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孝老愛親,勤儉持家,相互扶助,忠誠友善,不得實施家庭暴力;教育未成年子女學法律、守規矩、知敬畏。
第十九條倡導全民閱讀,推進縣(區)圖書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農家(社區)書屋建設,打造城市書房、文化驛站、文化禮堂、文化廣場等公共文化空間,形成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特殊群體的文化權益,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融入城鄉居民日常生活。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健全文明執法、司法行為規範;執法、司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做到用語規範、禮貌周到、公正文明。
第二十一條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開展多樣性志願服務活動;健全完善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鼓勵支持見義勇為,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倡導擁軍優屬、崇尚英烈活動,鼓勵捐贈、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見義勇為人員、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進行表彰獎勵和優待。
第二十二條倡導鼓勵符合條件的個人依法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和完善公園、體育場(館)、交通標誌、停車泊位、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盲道、公益廣告宣傳載體等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公共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飲水設備、輪椅、母嬰室、急救設備及藥品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無障礙通道、志願服務崗、禁菸標誌等文明引導標識。
第二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及網路媒體應當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良好的輿論監督氛圍。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網站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依法保護舉報人、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隨地亂扔菸頭、果皮、果核、紙屑、塑膠袋、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破壞公廁衛生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等公共設施和地面、樹木上塗寫、刻畫、噴塗、貼上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攜帶犬只外出進入禁犬區域,未按規定使用束犬鏈,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攜帶寵物強行進入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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