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市民行為,提升公民
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城市文明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長效化。
第四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四)評估、通報本辦法的實施情況;
(五)依法處理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建議、投訴;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道德規範教育,加強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文明行為的引導、促進和保障,積極參與城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第八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不遵守公共禮儀,衣著不整潔,不使用禮貌用語,大聲喧譁,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時不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不先下後上,乘坐自動扶梯時不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時不靠右側行走;
(三)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生產經營等活動時不遵守相關規定,不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噪聲值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不遵守公共場所有關禁止吸菸的規定;
(五)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六)隨地便溺、吐痰,亂扔垃圾,亂塗亂寫亂畫,損害公共設施、花草樹木;
(七)酗酒滋事,聚眾賭博;
(八)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
(九)攜犬出戶未採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措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十)在節慶、婚喪嫁娶時大操大辦、鋪張浪費、互相攀比,在祭祀時進行焚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活動;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持電話、超速行駛、隨意變道;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停車和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和公園、廣場內行駛,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違反規定停車和載人載物;
(四)行人違反道路交通信號指示橫穿道路,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跨越
交通護欄;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六)在
公共運輸工具內大聲喧譁,不主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
(七)其他違反交通文明規範的行為。
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擅自占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三)不在依法設定或者劃定的車庫、車位內有序停放車輛,阻礙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道路或者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口;
(四)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信鴿等動物;
(五)不按照規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六)房屋裝修產生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噪聲、粉塵、臭氣等環境污染;
(七)其他違反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糧食、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
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和不合理消費,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和綠色出行等行動。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覺參加義務植樹、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儘量使用節能、節水、廢棄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主動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文明上網,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不利用網路編造、散布謠言,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十四條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方式和程式處理醫患糾紛。
第十五條公民旅遊觀光時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旅遊經營者、導遊、領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十六條支持和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銀行、郵政、通信、醫院、公共運輸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並落實優質服務標準。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國防意識,保護軍事設施,關懷、尊重軍人及其家屬,自覺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第十八條鄰里之間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有序停放車輛,不亂放雜物,不高空拋物。
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持,尊老愛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監護行為的督促指導。
第十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當他人突然出現傷病或者處於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
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見義勇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並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鼓勵自願捐獻
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方式和人格尊嚴。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在血液使用時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捐獻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並對生活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獲得道德模範、蘭州好人、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榮譽稱號,或者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受到表彰的,應當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員自願放棄的除外。
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蘭州好人、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三條鼓勵行業、單位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範、文明行為禮儀、文明行為事例。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播公益廣告,依法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
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法制和德育教育。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十六條衛生計生部門、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將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促進醫療機構、醫療場所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與文明鄉、鎮(街道)、文明社區(村)建設結合起來,積極組織開展轄區單位文明共建、社區鄰里互助、聯誼等活動,促進社區和諧建設,構建和諧人際關係,培育文明交往的行為習慣。
第二十八條各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視窗文明形象。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
第三十條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共享。
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公民、組織依法採取優先辦理、簡化程式、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約束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利用轄區內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設施建立愛心公園、榮譽牆等,作為道德榮譽發布、展示和道德宣傳教育活動基地,並可以通過樹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紀念慈善公益人士、見義勇為人員、遺體或者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者等文明行為模範人物。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三條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環保、建設、文旅、民政、工商、食藥監、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檢查監督、
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違法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公民有權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被勸阻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三十五條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文明行為促進
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並對目標任務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三十七條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等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三十八條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重點監管,依法加大宣傳曝光力度。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等可以發表聲明予以譴責。
有關部門受理個人和單位對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毀交通設施、環境衛生設施、道路附屬設施、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二)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或者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停車的;
(三)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或者停車讓行的;
(四)行人不聽勸阻,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
(五)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
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六)亂貼亂塗,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的;
(七)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不聽勸阻的;
(八)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的;
(九)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十)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十一)在設有禁止標誌的區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
(十二)損害公共綠地,或者占用公共綠地耕種、停車的;
(十三)車輛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
(十四)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信息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五)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投訴人、檢舉控告人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一)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被依法處罰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四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解讀
4月15日,《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實施啟動儀式集中宣傳活動在市民廣場舉行。蘭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張偉文,蘭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王宏出席儀式。
為鞏固提升蘭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市民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蘭州市制定《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張偉文市長簽署2018年第5號市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蘭州市副市長劉榮出席儀式並致辭,劉榮說,文明是一個城市的名片,發布實施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是一件大事,標誌著蘭州市文明創建活動開啟了新征程,這需要政府、社會、市民共同發力,同向行動;需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同步推進;需要政府更加科學精細的管理,社會各界的鼎力支持;特別是廣大市民的理解、參與和奉獻。以《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發布為契機,全面提升文明素養、文明行為、文明程度、文明氛圍,共同努力建設美麗和諧幸福開放的新蘭州。
據悉,《辦法》分為總則、基本文明行為規範、文明行為倡導、促進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三條,明確了公共秩序文明、交通出行文明、環境保護文明、網路文明、旅遊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誠信文明等11條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和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慈善公益、無償捐獻、綠色生活、志願服務、文明創建等文明行為倡導規範,並對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文明測評、設施保障、誠信建設、表彰獎勵、宣傳教育、勸導勸阻、管理執法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保障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
出席當天啟動儀式的還有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環保局等20餘家單位及市民代表、志願者,總計500餘人。現場,各單位向市民發放了《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手冊及各單位宣傳材料,並組織志願者在全市主要公共場所、人流密集地、志願服務站(崗)開展宣傳倡導活動,帶動市民將文明行動內化於心、外化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