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是 為提升新區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創造乾淨、整潔、生態、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於2023年7月2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23日
  • 發布單位: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蘭州新區2023年第23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7月23日

辦法全文

蘭州新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新區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創造乾淨、整潔、生態、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區城區範圍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容管理,是指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照明和臨街建(構)築物、廣告標誌等處所和設施整潔完好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管理,是指為了維護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實施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是新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並承擔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各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指導轄區內各中心社區、鎮人民政府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日常工作。
  新區生態環境局、農林水務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會同各園區、各相關部門將市容環境衛生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所需經費,加強設施建設,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會同各園區、各相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並有權勸阻和投訴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八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由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劃定工作。責任單位和個人都應做好責任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九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中的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廣告標誌、門頭牌匾等,必須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道、公共場地和設施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清洗機動車輛;
  (三)屠宰加工作業;
  (四)違規設攤兜售物品;
  (五)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所在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不低於1.8米的遮擋圍欄,城市核心區應當設定不低於2.5米的圍牆;
  (二)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
  (三)施工作業應當採取防止揚塵、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
  (四)施工工地應當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裝置對車輛進行沖洗,無沖洗條件的應當將車輛清理乾淨方可駛出;
  (五)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
  (六)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其他應拆除的建(構)築物,並清理平整場地。
  (七)經批准臨時占道進行施工的,應嚴格按規範和批准的道路挖占方案設定圍檔、安全標誌及警示燈具,並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應保持平整,路牙石及無障礙設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橋樑上設定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以及照明、排水等設施應整潔、完好、有效。需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交通、郵政、電力、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戶外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和規範要求設定,出現破舊、污損、丟失、影響通行安全的,按照“誰批准、誰管理、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補設。
  第十四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並報請批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亂排或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十六條 新區城區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按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並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七條 在城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標誌齊全、醒目。運輸液體、散裝物料及廢棄物的,必須密封、包紮、覆蓋,禁止泄漏、遺撒。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以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的設定,應徵得所在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因重大慶典、節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懸掛、張貼、散發標語、宣傳品的,必須經所在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批准要求懸掛、張貼,並按規定期限清除。
  社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區等人流密集區域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信息、廣告張貼欄,並加強管理,保持清潔完好、整齊美觀。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及其責任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主次幹道、廣場、橋樑、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由所在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承包單位負責;
  (二)小街巷、居住區、由轄區內中心社區、鎮人民政府負責;住宅小區須實行物業管理,並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負責所在地社區或鎮人民政府為其劃定的責任區;
  (四)集貿市場、交易點、早夜市環境衛生由主辦單位負責或委託專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五)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汽車始末站、停車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場所,鐵路、公路沿線等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園、街心花園、綠地、花壇、旅遊景點、宗教活動場所,河、洪道及其兩側,分別由各自管理單位負責;主要幹道兩側、人行道步行街、園路果皮箱、花壇、樹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管理單位(責任單位)應安排專人定時(及時)清理;
  (七)城市公共廁所按產權歸屬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
  (八)已收儲未出讓土地,由各園區管理;
  (九)其他地段和區域,由各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與轄區內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監督、檢查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執行情況。
  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要求包括:
  (一)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按時清掃保潔,及時清運垃圾;
  (三)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堆放等行為;
  (四)保持公共綠地(帶)、行道樹及其設施等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實行社會化服務。從事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經營性服務的,必須經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或園區城市(鄉) 建設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垃圾、污水、污油、糞便,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口香糖、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三)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雜物;
  (四)從高空向下或從建(構)築物、車輛向外擲物、潑水、拋撒紙錢;
  (五)在地面、線箱、牆壁、電桿、樹上亂刻、亂塗、亂寫、亂畫、亂貼;
  (六)在道路及人行道清洗車輛、物品,擺放污水桶等;
  (七)其他損害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和有關經營、管理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清運垃圾,並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 倡導使用可降解的綠色環保塑膠購物袋、塑膠餐具。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將餐廚垃圾運送至規定地點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到所在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並辦理審批手續。建築工地應及時對道路污染遺撒揚塵進行管控,無專業清掃清洗設備、除塵設備的單位要委託專業環境衛生清掃清洗單位對工地範圍內造成的遺撒污染、渣土、廢棄物及時清掃清洗,並向委託單位及時繳納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新區經濟發展局確定的城市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九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場(廠)、教學科研單位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按有關規定處理,嚴禁任意遺棄、傾倒、焚燒、填埋。
  第三十條 城區禁止飼養豬、羊、雞、鴨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經批准飼養的,必須圈養,不得影響環境。寵物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者、攜帶者應及時清除。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根據新區人口密度、流量和公共場所的需要,制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各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日常管理。
  新開發、改建的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應徵求新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原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改建或採取補救措施。
  產權單位應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證正常使用。公共廁所應設立明顯標誌,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嚴格按照標準時間對外開放並公示開放時間,不得隨意關閉。各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對轄區內公共廁所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賓館、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游(娛)樂場、車站、加油站等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標準設定對外開放的公共廁所和垃圾分類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臨街商店應在指定地址設定相應的垃圾分類容器;建築工地應設定符合規範的臨時廁所和垃圾分類容器。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和改造,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封閉、拆除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事先須提出拆遷方案,報所在園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批准後,按先建後拆和不低於原面積的原則,由拆遷單位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重建的,由所在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易地建設,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承擔。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行為,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貌並依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或出現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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