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蘭州新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7月蘭州新區印發的管理辦法,對新區建築垃圾的運輸、處置、綜合利用、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範。《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蘭州新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蘭州新區2023年第23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7月25日

辦法全文

蘭州新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蘭州新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蘭州新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堆放、貯存、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是本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心社區(鎮)具體負責查處本轄區範圍內違法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新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農林水務局、財政局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新區生態環境局依據職責做好一般工業固廢監督管理工作。
  新區自然資源局做好建築垃圾消納場所選址和用地審批工作。
  新區公安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負責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高、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及違規傾倒建築垃圾涉及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做好執法保障工作。
  新區農林水務局負責對傾倒建築垃圾破壞、毀壞森林、林木、山地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新區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在建築垃圾規範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負責新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考核;組織建設、管理新區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和建築垃圾傾倒、中轉、處置設施;制定新區建築垃圾處置計畫;負責建築垃圾的處置核准。
  (二)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負責管理轄區內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進行備案,負責規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行駛時間、行駛路線等其他要求;管理轄區內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等工作,做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中心社區(鄉鎮)負責裝修垃圾和零星無主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收集、運輸、處置等各環節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新區、園區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並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考核。
  第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政府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廣套用,適時建立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推進建築垃圾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理,鼓勵推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套用。
  政府對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使用中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企業依照新區經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排放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按新區經發部門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合規收集、運輸、處置的義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發包建設工程,應將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費用納入工程概算,並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第二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採用密閉式工具運輸,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並納入新區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運輸工程類建築垃圾,推廣使用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全密閉環保智慧型運輸車。
  第十二條 實行建築垃圾運輸經營備案制度。企業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屬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運輸經營備案,經核准後方可進行。
  申請建築垃圾運輸經營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三)安裝定位系統、限速裝置、封閉裙邊,轉彎、倒車視頻影像系統或者雷達報警裝置且運轉正常;
  (四)具備一定數量且符合上述規定的運輸車輛;
  (五)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在規定的場所傾卸建築垃圾;
  (六)具備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個人、掛靠車輛不予核准建築垃圾運輸經營備案申請。
  第十三條 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獲得行政備案的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者名錄,並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經營備案檔案,按照規定要求運輸,不得超出核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超限超載,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將建築垃圾運輸至已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的消納場所,不得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裝混運,不得丟棄、遺撒。
第三章 處置(消納)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制度。企業從事建築垃圾處置活動,應當向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經核准後方可進行。
  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應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所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當在接到處置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審核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個人不予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申請。
  第十八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獲得行政許可的建築垃圾處置經營者名錄,並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垃圾;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或者臨時中轉點的經營單位接收建築垃圾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並應當立即向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報告。
  (二)不得擅自關閉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拒絕受納建築垃圾;
  (三)實施分區作業,採取圍擋、覆蓋、噴淋、硬化道路、沖洗等降塵措施;
  (四)配備攤鋪、碾壓、降塵、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設備;
  (五)建立建築垃圾進場接收和處置台帳,在作業出入口設定雙向稱重系統和場內視頻監控系統,如實記錄進出場的車輛、載重狀況、作業情況、消納數量等情況,納入政府監管平台;
  (六)制定防止工程渣土崩滑的工程技術措施,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現場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停止使用時,其設立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報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中心社區(鄉鎮)應當綜合考慮便民、交通、建築垃圾數量等因素,在其管理區域內適當設定零星建築垃圾或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並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由依法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運輸企業進行有償清運。
  第二十二條 個人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並由物業及時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中心社區(鄉鎮)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並及時清運。
  第二十三條 無主零星建築垃圾由所在地的中心社區(鄉鎮)負責處置。
第四章 貯存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當會同經發、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國家、省上及新區城市總體規劃對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要求,將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列入環衛專項規劃,明確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布局、規模及建設計畫等,報新區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七條 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應當會同園區自然資源等部門,劃定臨時性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設定點或者臨時貯存點,並明確使用期限。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受納建築垃圾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管理方應當制定封場方案並在停止受納前六十日報告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建築垃圾消納場停止受納後,管理方應當按照封場方案實施封場。
  第二十九條 大力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支持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城市道路、公路、鐵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生產的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砌塊、市政工程構配件等新型建材。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符合技術規範並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築工地的管理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行建築垃圾分類管理。施工單位應按工程渣土、磚瓦碎塊和其它三種類型建立建築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置。
  (二)減少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排放。鼓勵採用現場泥沙分離、泥漿脫水預處理等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排放。
  (三)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建築垃圾智慧型監管平台。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配備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澱池,並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 建設相關單位、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置建築垃圾,將建築垃圾交由獲得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進行混合存放、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未辦理建築垃圾運輸經營備案、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的經營者或個人運輸或處置。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築垃圾處置場所。
  第三十七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三十八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考核制度,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延續建築垃圾運輸備案有效期的依據。同時將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記入建築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三十九條 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倒入建築垃圾的,由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可以依據本辦法,對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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