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經中衛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2年12月23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排放管理、運輸管理、消納管理、綜合利用、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28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的職責,同時規定了建築垃圾收費和投訴舉報內容。規定了建築垃圾處置、運輸實行核准制度,對消納場的設定、規劃批准、設定要求、管理、封場等內容進行規定,鼓勵社會投入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辦法》遵循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結合實際,涵蓋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各方面內容,為建設美麗新中衛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立法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過程

2022年2月,中衛市啟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先後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建議、立法調研、召開立法論證會、梳理匯總、修改完善、提請市政府專題會議、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等程式,最終出台《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經中衛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於2022年12月23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3日中衛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坑抹再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棵盛察陵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產生、傾倒、收集、貯存、運輸、中轉、回填、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的建築垃圾中屬於危險廢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並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行民設拜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可撥打12345市民熱線或者通過市長信箱等政府公眾平台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建築垃圾排放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二)在街道兩側、城市道路、橋樑、水域、河道、溝道、公共場地等區域堆放、傾倒建築垃圾;
(三)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四)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配備建築垃圾管理人員,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地周邊設定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擋設施;
(二)施工期間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配備揚塵線上監測可視設施,並與監管部門有效對接;
(三)設定建築垃圾臨時堆放場地,建築垃圾嬸體旬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並及時清運;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陵膠料店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核准制度。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採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從源頭上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處置核准檔案;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三)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駝元制。
第四章  建築垃圾消納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築承棵放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當傾倒在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九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
(二)符合《建築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等相關行業標準;
(三)配備防塵、防污水外溢和滲漏、消毒殺菌等設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環保設施,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建築垃圾消納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並有效使用;
(二)健全完善運行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建築垃圾處置相關信息;
(三)不得接收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作業時採取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保持駛出車輛、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整潔;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納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書面告知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五章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投入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優先選用建築垃圾作為路基墊層材料。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革新的有關規定及產品質量標準。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主要原料應當使用建築垃圾,不得採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妨害、阻礙執法或者侮辱、毆打執行公務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核准檔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三)對建築垃圾疏於監管,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及時查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2022年12月13日中衛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分為總則、建築垃圾排放管理、建築垃圾運輸管理、建築垃圾消納管理、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法律責任、附則七部分。主要針對建築垃圾處置收費、核准,建築垃圾處置的禁止行為,建築垃圾運輸應當遵守的規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要求以及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適用範圍和管理原則
《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產生、傾倒、收集、貯存、運輸、中轉、回填、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
四、部門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辦法》對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及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2.在街道兩側、城市道路、橋樑、水域、河道、溝道、公共場地等區域堆放、傾倒建築垃圾;
3.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4.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5.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三)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核准制度。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處置核准檔案;
2.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3.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4.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建築垃圾排放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二)在街道兩側、城市道路、橋樑、水域、河道、溝道、公共場地等區域堆放、傾倒建築垃圾;
(三)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四)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配備建築垃圾管理人員,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地周邊設定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擋設施;
(二)施工期間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配備揚塵線上監測可視設施,並與監管部門有效對接;
(三)設定建築垃圾臨時堆放場地,建築垃圾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並及時清運;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核准制度。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採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從源頭上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處置核准檔案;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三)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第四章  建築垃圾消納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當傾倒在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九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
(二)符合《建築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等相關行業標準;
(三)配備防塵、防污水外溢和滲漏、消毒殺菌等設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環保設施,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建築垃圾消納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並有效使用;
(二)健全完善運行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建築垃圾處置相關信息;
(三)不得接收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作業時採取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保持駛出車輛、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整潔;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納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書面告知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五章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投入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優先選用建築垃圾作為路基墊層材料。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革新的有關規定及產品質量標準。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主要原料應當使用建築垃圾,不得採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妨害、阻礙執法或者侮辱、毆打執行公務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核准檔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三)對建築垃圾疏於監管,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及時查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2022年12月13日中衛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分為總則、建築垃圾排放管理、建築垃圾運輸管理、建築垃圾消納管理、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法律責任、附則七部分。主要針對建築垃圾處置收費、核准,建築垃圾處置的禁止行為,建築垃圾運輸應當遵守的規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要求以及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適用範圍和管理原則
《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產生、傾倒、收集、貯存、運輸、中轉、回填、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
四、部門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辦法》對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及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2.在街道兩側、城市道路、橋樑、水域、河道、溝道、公共場地等區域堆放、傾倒建築垃圾;
3.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4.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5.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三)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核准制度。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處置核准檔案;
2.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3.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4.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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