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吉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吉安市政府同意,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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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處置、消納、利用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道路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棄料、廢舊混凝土、廢瀝青和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行為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指導、考核評希辯價工作;依法查處跨區域擅自設定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所的行為。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建築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利、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催備她跨費。
第八條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特許經營、循環利用”的原則,建立完體院仔趨善特許經營招標投標、運營監督、市場準入退出、履約保證、服務質量等機制,採用招投標方式授予建築垃圾收集、運輸、消納和資源化利用企業特許經營權,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處置。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鍵欠懂場。
第二章 建築垃圾處置
第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旋閥員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並提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申請人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拜奔剃管部門申請,市級以上項目建設(拆遷)項目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並書面告知理由。
  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和運輸證,不得處置建築垃圾。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和運輸證。
第十二條 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應當徵得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機動車號牌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第十四條 運輸單位在求辣歸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實行分類運輸至經許可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或者綜合利用場地,保持車輛整潔,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造成道路或者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未及時清除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居(村)民裝飾裝修住宅、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個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集中投放。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廢舊家具,應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委託建築垃圾清運服務單位運至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清運費用由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章 建築垃圾消納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規劃應當納入市、縣(市、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規劃及相關規定,組織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和中轉場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七條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河流、湖泊、水庫等保護區域,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內消納建築垃圾。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建築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應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
  (三)保持建築垃圾消納場周邊環境整潔。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築垃圾的,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循環經濟產業園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並在產業、財政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築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第二十二條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
第二十三條 提倡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法處置建築垃圾,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等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處罰。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沙石、粉煤灰、其他散裝物料運輸車輛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申請人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市級以上項目建設(拆遷)項目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並書面告知理由。
  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和運輸證,不得處置建築垃圾。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和運輸證。
第十二條 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應當徵得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機動車號牌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第十四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實行分類運輸至經許可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或者綜合利用場地,保持車輛整潔,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造成道路或者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未及時清除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居(村)民裝飾裝修住宅、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個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集中投放。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廢舊家具,應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委託建築垃圾清運服務單位運至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清運費用由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章 建築垃圾消納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規劃應當納入市、縣(市、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規劃及相關規定,組織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和中轉場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七條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河流、湖泊、水庫等保護區域,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內消納建築垃圾。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建築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應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
  (三)保持建築垃圾消納場周邊環境整潔。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築垃圾的,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循環經濟產業園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並在產業、財政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築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第二十二條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
第二十三條 提倡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法處置建築垃圾,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等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處罰。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沙石、粉煤灰、其他散裝物料運輸車輛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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