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宜春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4日印發.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4日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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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的產生和收集、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道路施工、園林作業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推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填埋建築垃圾,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中心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的管理、監督、指導、考核工作。
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行政審批、大數據、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城市建築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建築垃圾處置市場化收費機制。
建築垃圾排放單位應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利用)單位協商確定處置費用,並在相關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違規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投訴、舉報。
屬地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源頭減量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實行綠色建築設計標準、綠色施工技術、綠色建材、裝配式建築、建築垃圾分類等舉措,減少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產生。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物業服務等單位落實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契約文本中明確建築垃圾減量化的目標和措施,將建築垃圾減量措施費納入工程量清單,並督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
設計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場地標高,開展土方平衡論證,減少土方外運。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提出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具體舉措。
第九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中心城區裝飾裝修垃圾分類管理方案,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方案做好裝飾裝修垃圾分類工作。
實行物業管理的場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設定裝飾裝修垃圾(臨時)分類收集點,並組織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場所,由所在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合理設定裝飾裝修垃圾(臨時)分類收集點,並組織清運。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商業場所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裝飾裝修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設定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擋設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處理;
(三)設定洗車槽和沉澱池並有效使用;
(四)配備車輛沖洗設備並有效使用。
在城市公共場所進行園林綠化、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裝飾裝修等施工的,應當規範設定圍欄,實行隔離作業,採取有效保潔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或責任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應做到:
(一)按照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排放;
(二)工程泥漿應當實施漿水分離,進行現場沉澱、脫水乾化處理;
(三)堆放建築垃圾應當落實防塵、防滲、防滑坡等措施;
(四)及時清運建築垃圾,防止污染環境;
(五)按照車輛裝載要求合法裝載建築垃圾,不得超限超載。
第十四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建築垃圾處置申請,獲得核准後,方可排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組織現場核驗,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核准檔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處置核准檔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建築垃圾的種類;
(二)承運單位、運輸車輛號牌、行駛路線和時間;
(三)運輸起點和終點的詳細地址。
第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排放建築垃圾的,不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但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
第十八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築垃圾運輸、消納等單位的管理、考核標準,並根據實際修訂完善,對建築垃圾運輸、消納單位實行考核;建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定期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度規模的運輸車輛以及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
(二)運輸車輛安裝的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電子監控裝置應正常運行;
(三)加強駕駛人員法律法規培訓,落實文明、安全駕駛;
(四)具備與營運能力相適應的保潔人員,做好運輸過程清掃保潔;
(五)具備與營運能力相適應的灑水車等降塵設備,做好運輸路線沿途降塵抑塵。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實行建築垃圾分類運輸,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核准的時間、路線行駛;
(二)密閉運輸,保持車體整潔,不得帶泥上路,不得沿途遺撒、丟棄建築垃圾,不得超過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三)將建築垃圾運送至核准指定的處置場所,並遵守其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築垃圾運輸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範,強化行業自律,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將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規劃確定的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編制所轄區域的消納場所建設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不得作為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選址地:
(一)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範圍;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林業保護相關規定,並按要求取得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檔案,並通過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環境保護驗收;
(二)符合規定的圍擋和經過硬化的出入口道路;
(三)符合規定的離場車輛沖洗專用場地、沖洗保潔設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設備,符合要求的電子監控等信息設備;
(四)具備與消納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五)具備與運營能力相適應的保潔人員。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運營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建築垃圾成分實行分類消納;
(二)採取平整、壓實、降坡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採取必要的降塵、覆蓋、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確保運輸作業車輛淨車出場,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保證設備、設施完好並正常使用,確保將監控設備數據接入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六)不得受納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醫療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易燃易爆等危險性廢棄物;
(七)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七條 鼓勵通過土石方回填、修路夯基、園林綠化、堆坡造景、山體修復、土地復墾等方式消納利用建築垃圾。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受納建築垃圾的,需做封場處理。建築垃圾消納場運營單位應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經批准後,建築垃圾消納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封場處理,實施生態恢復,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 綜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大力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發展。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依法享受稅費、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和資金支持。
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和經營。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三十一條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技術和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採購中,應當優先採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對建築垃圾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築垃圾處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建築垃圾處置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建設、施工、物業服務等單位對建築工地、住宅小區、商業場所做好建築垃圾分類和減量化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
(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及其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築垃圾運輸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三十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大數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建立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實現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為保障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的效能,各職能部門應當將下列數據接入平台並做到及時更新:
(一)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供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信息、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行駛及裝卸監控數據、建築垃圾消納場監控數據、建築垃圾處置監督管理及相關市容環境衛生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信息;
(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提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速、超載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協助提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法行為視頻查證信息;
(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車輛超限超載等交通運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項目出入口視頻監控信息;
(五)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數據信息,並反饋給有關職能部門進行結果運用。
第三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建設、施工、運輸、消納、利用等單位違法違規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形成信用信息記錄,及時推送到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可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分級分類,依法依規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宜春市中心城建築垃圾和散裝建築材料密封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同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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