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宜昌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宜昌市城區建築垃圾的管理
全文總則,附則,解讀,

全文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原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從事道路、橋樑、綠化、水利等工程施工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將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並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考核。
第五條建築垃圾管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
市城管部門是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擬定建築垃圾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和規範,核准城區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指導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改裝工作,督促查處違法處置行為。各區城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核心準建築垃圾排放處置、消納場所管理、落實車輛改裝、依法查處違法處置行為等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等建築垃圾源頭管理工作,監督建築工地揚塵防治措施執行情況,牽頭負責建築垃圾利用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住建、城管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通行管理,核發道路通行證,依法查處違反通行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牽頭負責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研究套用車載終端加強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監控,依法查處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
發改、規劃、物價、國土、質監、財政、安監、水利、房屋徵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用由建設單位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經營單位協商確定,並在運輸、消納處置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發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廣裝配式建築,推行建築全裝修,減少建築垃圾排放。
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章 建築垃圾排放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並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落實。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拆除工程開工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城管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不得未經核准擅自排放處置或超出核准範圍排放處置建築垃圾。
申辦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規劃設計總平面方案、房屋拆除等相關檔案;
(二)建築垃圾排放處置方案,包括建築垃圾種類、排放總量、運輸時間、運輸路線、消納或者綜合利用場地等事項;
(三)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輸單位簽訂的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契約;
(四)與按規定設定的消納場所簽訂的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契約;
(五)與城管部門簽訂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排放處置建築垃圾。禁止在道路、橋樑、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等地點排放處置建築垃圾。
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排放處置。
第十一條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城管、環保等部門,加強建築垃圾排放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簽訂的施工契約中明確建築垃圾處置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及易產生揚塵的部位安裝使用帶有夜視功能的視頻監控設備,接入住建部門防塵監控平台;
(三)施工出入口應當實行道路硬化處理、設定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澱池並有效使用;
(四)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應當採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第十二條住宅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有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定地點臨時堆放。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指定地點堆放並及時清運。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
第十三條在城區範圍內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的,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申辦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具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具有符合城管部門規定數量、核載質量的自有運輸車輛並取得道路運輸證;
(四)運輸車輛符合相關管理規範,安裝全密閉覆蓋裝置、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終端設備;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十四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核發情況,建立統一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的單位運輸處置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的單位處置。
第十六條運輸單位運輸處置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符合相關管理規範,車輛應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要求的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終端設備並保持正常使用;
(二)車輛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帶泥行駛;
(三)按照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四)隨車攜帶有效的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副本和道路通行證;
(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禁超載、超速;
(六)在規定的消納場所傾卸建築垃圾,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
第十七條推廣使用全密閉環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逐步淘汰非環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
第四章 建築垃圾消納和利用
第十八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管、住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國家、省對建築垃圾管理相關要求,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明確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布局、規模及建設計畫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設定,應當符合土地、城鄉規劃及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管理規定,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第二十一條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受納建築垃圾;
(三)實施分區作業,採取圍擋、覆蓋、噴淋、硬化道路、沖洗設備等降塵措施;
(四)配備攤鋪、碾壓、降塵、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設備;
(五)記錄入場車輛、消納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城管部門;
(六)制定防止建築垃圾崩滑的工程技術措施,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七)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受納建築垃圾的,應當在停止受納30日前報告轄區城管部門,停止受納後,應當按照封場計畫實施封場。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需要土方回填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前提下,鼓勵優先採用建築垃圾作為回填材料
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徵求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意見後,由區城管部門實地勘察確認可以回填和受納的建築垃圾。
第二十三條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城管、發改、經信、財政、國土、規劃、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推廣使用合格建築垃圾利用產品,逐步提高建築垃圾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等政府投資項目,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利用產品。
鼓勵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利用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本市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定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不斷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
第二十六條城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建、環保、公安交警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或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城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建、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
(一)城管部門提供建築垃圾處置(排放、運輸)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方面的信息;
(二)住建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施工企業誠信記錄、施工工地視頻監控等方面的信息;
(三)交通運輸部門提供道路運輸許可、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方面的信息;
(四)公安交警部門提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許可、視頻錄像、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結果等方面的信息;
(五)其他涉及部門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城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納入城市管理信用體系進行管理,並會同工商等部門建立完善建築垃圾處置單位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住建部門應當將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情況納入建築業企業信用考核評價體系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監、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制定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符合相關管理規範的,應當按照規範實施改裝。改裝後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經城管、公安交警部門驗收合格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或年檢。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警等部門,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密閉性能、車容車貌和安全性能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督促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達標運行。
第三十條因重大慶典、大型民眾性活動、重污染天氣等管理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城管、住建、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可以對特定時間、特定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實施臨時管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副本的,由城管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至七項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予處罰的,由法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城鎮建築垃圾處置,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城區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的管理,參照本辦法關於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8年1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宜昌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施行。針對市民關注的相關問題,本報採訪市城管委相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記者:我市為何要出台新的《辦法》,有什麼背景?
答:新的《辦法》是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整改項目,也是市政府今年(2018年)的規章制定計畫項目,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城管委起草。
宜昌市於1998年出台了《宜昌市城區建築垃圾處置辦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069號),對宜昌市建築垃圾的規範管理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隨著宜昌市城市建設的不斷加快,該《辦法》難以適應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以及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於2004年失效作廢。
同時,近年來在城市建設中,建築垃圾處置量、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斷增多,但建築垃圾管理卻未能與城市建設同步,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無證運輸、超載超速、違規消納、拋撒滴漏、損壞城市道路等現象屢禁不止。建築垃圾污染對城市生態環境、市容環境、通行安全的影響,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城市管理的難點。
因此,宜昌市制定出台該《辦法》,明確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管理的標準和條件,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所的義務規範,明確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環節的相關管理責任主體及職責,賦予執法部門處理建築垃圾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十分必要。
記者:制定《辦法》有哪些依據呢?
答:該《辦法》主要依據原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起草,部分條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同時借鑑了武漢、西安、合肥、南通等外地做法。
記者:《辦法》制定和出台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7年3月,市城管委啟動《辦法》起草工作,先後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一是收集資料。赴杭州、武漢等地調研。二是起草文稿。在收集資料和調研的基礎上,市城管委於7月初完成《辦法》初稿起草。三是徵求意見。7月至11月,《辦法》面向城管系統、運輸企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市直單位等不同層面開展徵求意見。四是研究定稿。市城管委在考察調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初稿,於9月下旬報市政府審查;本辦會同市城管委進行審查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於11月2日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徵求了各區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的意見,本辦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修改後形成現稿。《辦法》於11月10日在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上討論,並順利通過。五是檔案印發。結合市政府常務會議相關意見,《辦法》經最後修改後,按程式報市政府簽發,11月21日,市政府以2017年2號市政府令形式印發。
記者:《辦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什麼時間開始正式施行?
答:《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各縣市城鎮建築垃圾處置,可參照執行本《辦法》。《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答:《辦法》共設7章39條,分為第一章總則,主要是本辦法的依據、原則、管理範圍等;第二章建築垃圾排放,主要是建築垃圾排放處置審批、施工現場管理、裝修垃圾處置等方面做詳細規定;第三章建築垃圾運輸,主要是實行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核准制和相關運輸要求等;第四章建築垃圾消納和利用,主要是確定建築垃圾消納方式、消納場管理和綜合利用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是進一步明確各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對建築垃圾監管的具體措施提出指導意見;第六章法律責任,是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處罰條款;第七章附則,對實施時間等進行說明。
《辦法》針對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實際需要,主要擬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相關部門建築垃圾管理職責。重點明確了城管、住建、環保、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監管職責。二是細化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條件。將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細分為針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排放處置與針對運輸單位的運輸處置,並分別明確了相關核准條件。三是明確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規劃與建設。四是明確處置規範和要求。從維護市容環境衛生、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角度,明確排放、運輸、消納建築垃圾的行為規範和要求。五是根據管理需要,創設部分處罰條款。
記者:《辦法》設定了哪些行政許可?
答:《辦法》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關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條件的條款,參考西安、南通等地立法經驗,在《辦法》中對實施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主體和條件,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設定了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許可、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
考慮到發揮區級城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辦法》規定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許可證的核發由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行使,用於具體施工項目的處置審批。鑒於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發展方向是集約化、規模化,而且絕大多數屬於跨區運輸,為便於全市統一管理,《辦法》規定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則由市城管部門集中行使,用於運輸企業資格核准。《辦法》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辦法增設的核准條件,嚴格意義上超出了原建設部規章規定的條件,但這些措施又是宜昌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記者:《辦法》對部門職責如何定位?
答:《辦法》明確市城管部門是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擬定建築垃圾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和規範,核准城區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指導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改裝工作,督促查處違法處置行為。各區城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核心準建築垃圾排放處置、消納場所管理、落實車輛改裝、依法查處違法處置行為等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等建築垃圾源頭管理工作,監督建築工地揚塵防治措施執行情況,牽頭負責建築垃圾利用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通行管理,核發道路通行證,依法查處違反通行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牽頭負責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管理工作。
記者:如何確保《辦法》的實施效果?設定了哪些處罰條款?
答:處罰條款的合理設定直接關係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管理相對人的權益。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辦法》只作了指向性規定。對上位法沒有規定、實際管理工作需要的,如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範的車輛、車輛未密閉運輸、未隨車攜帶有效《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副本、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單位不遵守行為規範等情形,參照外地立法的處罰幅度,設定了一定數量的罰款處罰,以強化管理。所設定的幅度均在地方立法授權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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