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鹹政辦發〔2020〕7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機構:

《鹹陽市城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2020年10月19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城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城區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鹹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它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築垃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稱的建築垃圾運輸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築垃圾營運資質、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所稱的建築垃圾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指導,其具體職責是:
(一)承擔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拆遷工地揚塵治理監管工作;
(二)負責推進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利用工作;
(三)負責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登記工作;
(四)負責建築垃圾清運企業資質登記工作;
(五)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準入資格審查;
(六)指導協調、組織開展建築垃圾處置、拆遷工地揚塵監管治理等全市性專項執法活動;
(七)負責對市級有關部門及秦都區、渭城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大西安(鹹陽)文化體育功能區管委會、新興紡織工業園管委會履行建築垃圾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和指導;
(八)負責查處跨區域、應急突發及重大建築垃圾處置案件。
第五條 秦都區、渭城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大西安(鹹陽)文化體育功能區管委會、新興紡織工業園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消納等活動的日常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
(一)貫徹實施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規定;
(二)負責本轄區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初審工作,並報市行政審批部門終審核准;
(三)負責對隨意傾倒、沿途拋撒建築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並對轄區內無主垃圾進行清理;負責對無證排放、運輸、消納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未經核准承運建築垃圾的車輛及建築垃圾清運企業進行查處;
(四)負責本轄區調撥建築垃圾的監管,提出轄區內建築垃圾的調劑、調撥初審意見,並報市行政審批部門核准;
(五)負責向申請處置建築垃圾的建設工地出入口指派2名渣土車監管員,並以書面形式(蓋章)將渣土車監管員姓名、單位及聯繫方式等信息,隨同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相關材料報市行政審批部門。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築施工工地的監管等工作,督促建設和施工單位落實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及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封閉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口設定高壓沖洗車輛設施和沉澱過濾設施,禁止未經沖洗和加蓋防塵設施的施工車輛上路行駛;
(四)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並防止因覆蓋造成的二次污染;
(五)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六)依託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對在建工地進行實時監控,隨時發現解決問題,確保工地管理達標。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建築垃圾消納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利用貨運車輛禁行路線通行證電子系統及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台,加強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速、闖禁令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檢查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牌、證、保險是否齊全合法,並與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符合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複查,並對無從業人員資格證件、無車輛道路運輸證件的違法運輸經營行為進行處罰,查處建築垃圾運輸污染公路、超限運輸行為。
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城區建築垃圾處置和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的核准;負責建築垃圾清運企業營業執照的辦理;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應當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申請處置建築垃圾時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或固體廢物利用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揚塵治理驗收單;
(八)市監督指揮中心出具的工地揚塵監測和視頻接入資料;
(九)轄區城管執法部門意見;
(十)登記要求的其它有關材料。
市行政審批部門核准頒發《鹹陽市建築垃圾處置批准書》後,並將內容同時抄告市、區城管執法部門。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垃圾清運資質的企業運輸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業的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採取有效保潔抑塵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後及時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處置建築垃圾的,可暫緩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在險情消除或者減緩後應當及時補辦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工地遺留垃圾、道路維修、老舊小區(街巷)改造、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產生零星建築垃圾(少於100m3)的,可以不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手續,經轄區城管執法部門同意後,由物業公司或所在街道辦統一密閉堆放,及時清運。
第十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築垃圾的,由使用方向市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進行調撥。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准運輸建築垃圾。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市場化、企業化管理,凡從事建築垃圾清運的企業,必須到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登記。進行登記的建築垃圾清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二)所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在公安交警部門取得註冊登記,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取得運輸資格證,符合排放要求;
(三)運輸公司要具有一定的規模,所屬車輛為全密閉機械裝置的新型智慧型環保渣土車;
(四)對所有參與運輸的渣土車輛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有效監管車輛運行軌跡;
(五)按照相關規定統一噴印公司名稱、車身放大號;
(六)具有與管理相匹配的工作人員及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管理等制度並有效執行;
(七)有規範的專用停車場地,並有配套車輛沖洗設備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運未經市行政審批部門核准處置的城市建築垃圾;
(二)按照運輸車輛核定承載量運輸,封閉嚴密,建築垃圾裝載量不得超過車廂擋板,不得沿途遺撒、泄漏建築垃圾;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照市行政審批部門核准的車輛實施建築垃圾處置,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證》;
(五)運輸車輛在城區禁行路線通行時,必須提前辦理禁行路線通行證,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第二十二條 由市行政審批部門確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行駛路線,核發《鹹陽市建築垃圾處置批准書》;由市公安交警部門登記車輛行駛路線、核發車輛通行證;建築垃圾運輸時段根據大氣污染現狀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由市政府確定。市重點項目、民生項目、應急搶險工程等建築垃圾外運經市政府同意後,拉運時間可適當放寬;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應停止建築垃圾清運施工。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運輸時間和傾倒地點,不得使用未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承運建築垃圾。
第二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將建築垃圾處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企業建設規劃,指導推進消納場、資源利用企業建設。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在轄區內實施建築垃圾消納利用場建設,保證建築垃圾消納利用企業有場所。
第二十五條 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採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積極推廣使用符合國家建築材料質量標準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將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列入綠色建材目錄。
拆遷建築垃圾處置遵循區內處置的原則。在成片拆遷工地區域,按照資源就近利用原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可採取固定與移動、廠區與現場相結合的資源化利用處置方式,儘可能實現就地處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的降低運輸成本。不具備就地處置、就地資源化利用條件的拆遷工地等場所,應當對拆遷建築垃圾進行區內轉運集中處置。
使用財政性資金、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和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二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地設定應當具有以下材料:
(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
(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三)核算建築垃圾消納量的相關資料和建築垃圾現場分類消納方案;
(四)消納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消納場運營管理方案;
(五)出示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設定方案;
(六)符合相關標準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澱池的設定方案;
(七)轄區街道辦相關復墾手續及封場綠化、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
(八)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能夠實時監測揚塵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對進入場內的建築垃圾運輸車、受納建築垃圾數量等情況實施讀卡記錄,及時報送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同時向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核發建築垃圾消納憑證。
第二十九條 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建築垃圾消納人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的,建築垃圾消納人應當在停止消納前告知行政審批部門,由行政審批部門向社會公告。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築垃圾。
消納場封場後應當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第三十條 市級由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門成立聯合執法檢查組,在市城區範圍內,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相關部門要保障到崗人員經費、車輛裝備。
秦都區、渭城區城管執法部門每月28日前要將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違法違規情況書面報市城管執法部門。市城管執法部門每季度對兩區建築垃圾處置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通報。
第三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牽頭,聯合市住建、交通、公安、行政審批部門及秦都、渭城城管執法部門,每月對建築垃圾清運企業實施考核。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要充分發揮信息化監控的作用,加強工地場內以及出入口的監督,及時發現工地揚塵、違規拉運問題,向市住建、市城管執法部門反饋,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秦都區、渭城區城管執法部門,高新區、大西安(鹹陽)文化體育功能區、新興紡織工業園城管執法部門和市聯合執法檢查組應加大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並將查處情況及時向市住建部門和市城管執法部門上報。
第三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兩區城管執法部門建築垃圾監管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被媒體曝光、民眾投訴、上級通報或巡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督辦:
(一)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冒尖裝載、帶泥上路、沿街拋撒、偷拉亂倒等現象;
(二)非法接收建築垃圾、非法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
(三)未申報、未經核准擅自排放建築垃圾的;
(四)派駐渣土車監管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處罰不公、程式不合法的。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4.5噸以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整改,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或不按規定時間從事拉運作業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建築垃圾清運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速、超載、涉牌涉證等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對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二)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四十六條 對拒絕、妨害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建築垃圾運輸經營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從嚴查處,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十八條 對履行建築垃圾管理職責的執法人員,出現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查處,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在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監管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經市政府同意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本辦法未定事項及內容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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