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商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商洛市政府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商洛市政府
商洛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建制鎮。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
建設、規劃、公安、交警、交通、環保、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區工程施工、城市建設情況,制訂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六條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實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和“分類收集,統一管理,循環利用”的原則。產生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處置的責任。建設部門應將建築垃圾處置納入文明工地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繳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理押金,辦理處置手續並簽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處置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建築垃圾需分批排放的,除申報總排放處置計畫外,還應在每批排放前七日申報排放處置計畫,臨時變更排放處置計畫的,應補報調整後的排放處置計畫;
(二)計算建築垃圾處置量的圖紙資料。
第九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心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不予核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十一條 各類施工工地按照要求設定圍欄,物料堆放整齊,地表硬化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工地和周圍環境整潔,嚴禁垃圾、渣土、污泥等裸露外泄,污染環境。施工單位在拆遷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環境保護,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噪聲污染。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必須傾倒於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嚴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鐵路及田野、空地、溝壑等非指定區域傾倒。
第十三條 各類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衛、環保等有關規定,並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等設施。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無清運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五條 承擔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建築垃圾渣土處置核准證和準運證,隨時接受交警、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監察;
(二)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嚴禁隨意傾倒,污染環境;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措施,不得遺撒、泄漏垃圾,不得超載運輸。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它渾濁廢棄物外運處置,套用專用車輛運輸。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回填、利用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十七條 鼓勵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資源利用,採取渣土回填,堆山造景,廢渣制磚等途徑,實施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資源化、減量化、循環化處理。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設施的建設。
第十九條 城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理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並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由具有清運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負責統一清運。
第二十一條 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在30日內將工地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乾淨,並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退還押金,若不合格押金轉為處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定圍欄和其它臨時環衛設施,或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整改,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財物應當上繳財政。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個人處以2000以上罰款、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的,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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