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對我縣建築垃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參照《信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 對象: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所屬:潢川縣
  • 屬性:人民政府
  • 詳細內容:加強對我縣建築垃圾的管理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潢川縣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潢川縣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詳細內容

潢川縣城市建設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縣建築垃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參照《信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凡在我縣城市規劃區內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潢川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是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街道辦事處、產業集聚區和縣公安交警、交通、住建、環保、房管、國土、財政等部門及縣政府設立的各工程建設指揮部,應按照各自職能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縣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管。嚴查無牌、無證、偽造、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拼裝、報廢車輛違法載運;嚴格責令停止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縣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運輸的監管。嚴查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運輸的,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擅自使用改拼裝、報廢車輛運輸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超限、超載車輛運輸;嚴格責令停止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脫落、揚撒的違法行為。
縣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周邊建築垃圾的管理。確保符合封閉作業、堆放整齊、場容整潔、隨時清理等現場管理規定。
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管,確保及時清運並按環保規定利用和處置。
縣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地及拆遷工地的監管,引導和督促開發單位建築垃圾依法規定處置。
縣國土部門要加強對建築垃圾破壞耕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嚴禁亂堆亂倒、壓占耕地。
各街道辦事處、產業集聚區要加強對本轄區範圍內建設工地(含拆遷工地)地監管,督促和引導建設施工單位依法按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各工程建設指揮部應協助做好各建設工程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提出處置建築垃圾申請,辦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簽訂衛生責任書,交納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費(該項費用進入工程造價),並應當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建築垃圾傾倒計畫等資料。
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應積極探索將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特許經營權推向市場,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築垃圾處置主體,發放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城市建築垃圾。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建築垃圾。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建築垃圾必須傾倒在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指定的場地,嚴禁將城市建築垃圾傾倒在生活垃圾場。傾倒城市建築垃圾的場地,由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選定。
第十條運輸用於建設工程的沙、卵石、泥土、石灰、煤渣或建築垃圾等,必須覆蓋或密封,避免泄漏、遺撒。運輸車輛應當符合規定限定載重噸位和密閉化運輸的要求。
第十一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運行,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由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會商公安交警部門確定,一般時間應規定在晚7點以後和早7點以前,,路線選擇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小的偏僻線路,嚴禁超載、拋撤。
第十二條建設工地(含拆遷工地)按照規定周邊一律用實體材料圍擋,實行封閉作業。擋牆外不得堆放建築垃圾、擺放施工機具;工地進出口道路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先行硬化,配備必要的沖洗設備等措施,嚴禁車輪帶泥污染路面,並採取防溢漏、防揚塵措施。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城市建築垃圾清運期間必須安排專人清掃保潔,及時清除施工造成的污染,保證工地周邊乾淨整潔。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在10天內將建築垃圾清運乾淨。
第十五條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和城鎮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堆放到指定地點或按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的有關規定處置垃圾。
第十六條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收費標準及辦法由縣物價、財政部門核准,收取的費用全額上交縣財政。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一般的,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7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
(三)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一般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出借、倒賣、塗改、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情節一般的,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情節一般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七)其它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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