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以下簡稱徵收條例),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人民民眾的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信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實施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 部門:潢川縣人民政府
  • 下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時間:2013年11月29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現將《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詳細內容

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
一、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
(一)潢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潢川縣房產管理中心為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潢川縣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轄區國有土地上由縣發改委立項、縣財政出資以及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財政、國土資源、監察、司法、公安、工商、稅務、審計、文物、信訪等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徵收的決定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改部門的項目批准檔案。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提供列入縣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檔案。
2.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擬徵收範圍內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要準檔案。
3.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擬徵收範圍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批准檔案。
4.符合法定程式的徵收與補償方案。
5.具備房屋徵收條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提交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書面證明。
6.縣人民政府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二)縣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被徵收人提交意見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徵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公布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公布期限不得少於3日。
(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1/2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及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可包括: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基層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
(四)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國家、省、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制定各項防範化解處置措施,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核。
(五)涉及被徵收人戶數在200戶以上的房屋徵收項目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報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徵收實施期限應根據房屋徵收項目的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一般情況下,徵收實施期限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七)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八)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九)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徵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徵收房屋的評估
(一)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及相關規定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三)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2號)有關規定,選擇、推薦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選擇。
(四)縣房屋徵收部門通過書面告知、現場張貼等多種方式,公布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稱、資質等級、法人代表等事項。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隨機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確定的,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徵收人總數的50%,超過50%投票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可在搖號、抽籤二者之中選其一。參與投票決定或隨機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以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通過拍照、錄像、提供或收集等多種方式取得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須的情況和資料,科學選用評估方法,合理確定評估結果,按照規定出具分戶初評結果並公示,及時出具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縣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房屋徵收評估、覆核評估、鑑定工作,包括提供便利、提供相關資料、入戶調查等。
(六)被徵收人或者縣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內,向做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覆核評估,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內出具覆核結果並送達。被徵收人或者縣房屋徵收部門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信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七)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委託人承擔。但經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覆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四、補償安置和搬遷補助獎勵
(一)實施房屋徵收應當遵守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二)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房屋裝修、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上述各項補償標準,需要通過評估確定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的補償標準和計算方式參照有關標準執行。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徵收時不予補償;徵收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三)縣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制定提前、搬遷、區域搬遷、整體搬遷等獎勵和補助措施,獎勵積極支持、配合房屋徵收工作的被徵收人。獲得全部獎勵後,用產權調換的方式表述:被徵收人原地返遷的安置房面積與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比例不低於1:1。
(四)項目簽約搬遷期限確定前,應有不少於一周的簽約準備、宣傳動員時間。
(五)搬遷補助費:徵收住宅房屋,向被徵收人發放搬遷補助費,原則上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計戶。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每戶發放500元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需兩次搬遷的,每戶發放1000元搬遷補助費;徵收非住宅房屋,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貨物搬遷或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客觀費用協商確定被徵收人搬遷補助費。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幫助搬遷的,不予支付被徵收人搬遷補助費。
(六)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發放3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多層建築在18個月以內或高層建築在36個月以內的,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標準發放;過渡期限超過的,從次月開始,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季度發放。被徵收人使用縣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七)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徵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近3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不低於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不低於6個月。並可根據房屋徵收具體項目情況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可以由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上述規定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承擔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八)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經濟補償費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九)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並按照審批事項建設、符合審批位置、面積等的被徵收房屋,可參照合法建築補償安置。
(十)徵收租賃房屋的,租賃關係應符合住建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按租賃協定的約定協商解決。
(十一)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十二)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定位,由被徵收人按照自選順序號依序自主選擇,並予以公示。自選順序號由補償協定簽訂順序號和搬遷驗收交房順序號相加確定。自選順序號相同時,按照搬遷驗收交房順序號依序確定。
(十三)被徵收人持有縣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合法產權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房屋建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約並搬遷的,徵收個人住房面積不足50平方米且他處無住房的: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到50平方米的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無償安置;超過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內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建築成本價支付,再超面積,按市場價支付房款。選擇貨幣補償的,按50平方米安置房成本價格進行補償,被徵收人有異議的按正常評估方法進行補償。
安置房定位由縣房屋徵收部門確定。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十四)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五、法律責任
(一)縣人民政府及縣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徵收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六、其他問題
(一)本實施意見未明確的事項另行研究處理。
(二)若國務院及省今後對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規定和政策執行。
(三)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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