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潢川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潢川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紮實推進。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實施方案
為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明晰集體土地產權狀況,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服務支持新農村改革綜合試驗區建設,根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豫國土資發[2009]33號《關於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信國土資[2009]141號《關於服務支持新農村改革綜合試驗區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進一步理順土地產權關係,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推動我縣新農村改革綜合試驗區建設。
二、依據和原則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土地登記辦法》;
5、《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6、《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7、其它法律法規等。
(二)工作原則
1、依法申請登記的原則;
2、依法確權的原則;
3、沿用性的原則;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的原則;
5、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權屬來源合法的原則。
6、分工負責的原則:縣國土資源局是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牽頭單位,負責制定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實施細則和糾紛處理意見,各鄉(鎮)、辦事處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的責任主體。
三、工作內容和範圍
(一)工作內容
在以往登記發證的基礎上,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全面完成全縣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 以全縣第一次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結束時間為基礎,重點對1991年以後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集體土地依法進行初始登記;對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記。
2、已經登記發證的,不再進行登記發證,對權屬、界址、土地利用狀況和他項權利等發生變化的,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3、通過調查,對存在爭議的土地進行調解、確權,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糾紛。
(二)工作範圍
全縣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均屬本次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範疇。具體包括:
1、鄉鎮村集體所有土地;
2、農民宅基地;
3、集體建設用地。
四、工作程式
(一)申請
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登記,在各鄉鎮、辦事處轄區國土資源所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按照規定的要求填好表格後,連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土地權屬證明等檔案資料,一併提交。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應由村民委員會出具使用情況以及是否屬於本村村民的說明。
(二)地籍調查
1、內容
(1)各鄉、鎮、辦事處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轄區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權屬、界線、地類、面積等狀況進行調查(土地分類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分類》標準劃分)。
(2)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
2、方法
(1)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該農民集體依法推舉產生,並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是土地使用者。
(2)按調查計畫,分片公告通知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場指界。
(3)調查時由調查員會同雙方指界人共同到現場指界。經雙方認定的界線,須由雙方指界人在調查表上籤字蓋章。
(4)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與國有土地之間的土地權屬界線,雙方有邊界協定或正式檔案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可直接引用協定、法定界線、界址,不再調查、指界。
(5)鄉鎮國土所在《地籍調查表》的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欄、地籍勘丈記事欄填寫相應意見,在地籍調查結果審核意見欄填寫“經審核,該宗地的權屬證件齊全、有效合法、界址清楚、四至無糾紛,調查結果正確,地籍勘丈結果正確”的意見,並由審核人簽字並加蓋鄉鎮國土資源所公章。
(三)權屬審核
鄉鎮國土資源所統一將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及地籍調查成果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必須進行公告,待公告期滿無異議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四)註冊登記頒發證書
經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局填寫並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鄉鎮國土資源所統一將證書領回,發至土地權利人,同時做好土地證書的領取記錄工作。
五、明確政策
1、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要以村為單位,按權屬界線所封閉的宗地為基本單元申請土地登記;申請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為單元申請土地登記。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4、農村集體土地存在土地違法行為的,不得進行土地登記。
5、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的有關規定處理後,可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登記。其實際使用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者現有房屋拆遷、改造、翻建、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4)農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時間以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中的時間為準。
6、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無權屬來源資料的,可經村民委員會證明使用情況屬實,並且界線清晰、四鄰無爭議,經公告無異議的,由縣人民政府統一下發確定現使用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作為權屬來源資料。
7、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完成的,應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劃定的農村宅基地範圍為單位繪製相鄰權屬關係圖,即將已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宗地按照相鄰權屬關係和界址邊長統一繪製成圖,比例尺應為1:500或者1:1000,為今後的村莊地籍調查打下基礎。
8、今後,凡轉用、徵用集體土地和開發復墾整理建設項目立項、集體土地流轉,應提供《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作為項目審查和征地補償依據。對於新農村改革試驗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必須首先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做到產權清晰,沒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禁止流轉。
9、建立責任制。凡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糾紛,由轄區人民政府負責,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土地所在雙方政府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依法處理。
10、土地存在權屬糾紛的地方,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在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要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依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原則,依法調處,對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依法裁決。嚴禁借集體土地登記發證之機製造事端,聚眾鬧事;嚴禁搶奪、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引起新的土地權屬糾紛;嚴禁借集體土地登記發證之機亂收費、搭車收費。對藉機製造矛盾,設定障礙,干擾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正常進行的要依法處理,對造成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實施
(一)準備階段(2011年5月中旬)
1、組織領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操作辦法和糾紛處理意見,各鄉鎮、辦事處是全縣農村土地登記確權的責任主體。各鄉鎮、辦事處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結合實際,合理安排工作進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和省、市的檔案精神,制定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以確保此項工作有計畫、按步驟實施。
2、資料準備。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相關技術資料的收集。
3、廣泛宣傳。為了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鄉鎮、辦事處要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和支持。要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活動。
4、發布通告。各單位要在轄區內發布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2)土地登記期限;
(3)土地登記受理地點及聯繫電話;
(4)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5)其他事項。
(二)試點階段(2011年5月中旬至5月下旬)
各鄉鎮要在2011年5月下旬前按照規定的技術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完成至少1到5個行政村的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試點工作,在試點階段要注意總結經驗,將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全縣推廣。
(三)全面實施階段(2011年6月上旬至2011年7月上旬)
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在開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則,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做到尊重歷史、立足現狀。全縣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基本完成後,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資料的匯總和整理歸檔工作。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1年7月中旬至2011年7月下旬)
按省、市要求,在全縣集體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後,迎接檢查組對我縣發證工作的檢查驗收。
七、經費落實
按照豫國土資發[2009]33號檔案要求,專項開展登記發證工作,工作經費可列入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經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大宣傳。
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涉及到各個鄉村組和千家萬戶,關係到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通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可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狀況,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可以有效地規範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各單位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各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和工作力度,爭取廣大農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支持。
(二)加強領導,認真組織。
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成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專項開展登記發證工作。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查清集體土地權屬、界址和面積。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權屬來源材料,加快辦理登記發證。
(三)提高效率,加快進度。
各單位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程式,加快促進此項工作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