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暫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有力推進我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認真做好全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2011年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土資函〔2011〕270號)要求,為保證2011年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考核任務圓滿完成,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以保護耕地,節約用地,一戶一宅,符合標準、依法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實現城鄉土地登記全覆蓋為目的,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工作原則
按照“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全面推進”的原則,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充分利用各部門和基層組織的力量,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
三、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土地登記辦法》。
(五)《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六)《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
(七)《四川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實施意見》(暫行)。
(八)宜賓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實施意見(暫行)。
(九)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
四、工作目標
(一)完成全縣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包括全縣19個鎮(鄉)、285個行政村(2475個村民小組)。按法律程式核定每宗農村集體所有權土地的權屬界線,填寫地籍調查表,量算面積,測繪宗地圖與地籍圖,並登記發證。
(二)完成全縣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登記發證工作。在完成農村集體建設使用權地籍調查的基礎上,按照法律程式進行登記發證。
(三)完成全縣符合條件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在完成農村居民點地籍調查的基礎上,按照法律程式組織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進行宅基地登記發證。
(四)健全農村集體土地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各片區國土資源管理所建設,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管理信息系統,將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所形成的圖、表、卡、冊和有關法律文書納入數位化管理,形成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管理系統。
五、工作時間安排
(一)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和上報工作。
(二)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作業單位招選,並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構、資料收集、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召開培訓會議、宣傳動員等工作。
(三)2011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外業地籍測量、地籍調查、資料審核、審批繕證。
(四)2011年12月30日前,自查驗收,資料歸檔,確保年內全面完成。
六、領導機構
(一)縣政府領導機構。
縣政府成立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協調等工作。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協調小組名單:
組 長:孫 洪 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肖 宜 縣政府辦副主任,縣委縣政府督查目標辦主任
王懷書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黃 健 縣財政局局長
歐 松 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王小林 縣審計局局長
易 偉 縣公安局政委
黨梓剛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
肖曉東 縣農業局局長
王 波 縣教育局局長
彭華清 縣民政局局長
王志強 縣水務局局長
王 彬 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國土資源局,由王彬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鎮鄉成立相應領導機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動員。
縣、鄉鎮人民政府召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動員大會。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利用廣播、板報、標語、高縣電視台等,加大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法律地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充分調動村民申請宅基地權利登記發證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和外部環境。加強業務培訓,使工作人員熟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各鄉鎮工作組每周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工作進度,並上報相關信息,及時溝通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促進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部門職責。
具體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財政、公安、民政、審計、農業、水務、住建、教育等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全力配合。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的組織、宣傳動員、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協調等工作。
各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宣傳、發動本行政區內土地權利人申報土地登記,提供土地權屬材料,並安排有關工作人員配合實地測量、繪製宗地圖、填表、指界、簽章、公告等工作;負責本行政轄區範圍內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及時撥付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預算經費。
公安戶籍部門要對戶口分戶的標準及戶人口數的確定工作提供支持。
民政、教育、水務等部門負責本系統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申請,提供權屬資料,配合權屬調查等相關工作。
縣監察局、縣審計局依法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監督,嚴明紀律,對不按時完成目標考核任務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三)技術措施。
結合工作實際採用現代技術手段,包括GPS、全站儀等現代化測量技術以及信息系統技術;充分利用二調成果,建立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管理信息系統,力爭實現成果數位化管理,拓寬成果套用與服務領域,為成果更新奠定基礎。
(四)成果檢查。
嚴把質量關,分階段按程式進行檢查,外業資料檢查達不到確權發證要求的,不得開展下一階段內業工作。
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一)總體要求。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測定界、權屬調查、審查確認、現場公示、登記發證的基本步驟,按計畫進行。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
1.確權依據。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是確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依據,各鄉鎮要嚴格遵照執行。
2.確權要求與權利主體(土地所有權人)。
(1)確權要求。
各鄉鎮根據縣政府工作部署,統籌安排集體所有權確權工作,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唯一性。確權登記的程式、要件、技術要求按照工作方案規定執行。
(2)權利主體(土地所有權人)。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於村民小組、村、鄉(鎮)農民集體三級所有,其中村民小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最基本的權利主體。
①下列土地屬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依法屬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②下列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
a村民小組農民同意歸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b不能證明屬於鄉鎮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c其他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③下列土地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a村與村民小組農民同意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b其他依法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確權程式和技術要求。
(1)申請。
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人向高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
(2)地籍調查。
縣國土資源局按市局下發的《宜賓市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實施意見》的技術要求組織實施。
(3)權屬審核。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地籍調查成果和申請資料,對土地權屬性質、來源、範圍、四至、面積等進行審核。
(4)公告。
經審核,集體土地所有權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確權登記結果進行現場張貼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
(5)註冊登記。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註冊登記。
其他要求:
(1)集體土地所有權公告、登記、發證原則上以二次調查成果為準,其中公告、發證均只明確權屬總面積,耕地、建設用地等分類面積只在地籍調查表和信息系統內體現。
(2)同一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人擁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併登記,發放一本《集體土地所有證》,並在《土地登記卡》上註明各宗地地籍號。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1.確權依據。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是確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依據,各鄉鎮要嚴格遵照執行。
2.權利主體(土地使用權人)。
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確定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
3.以下情況不得確定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2)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土地權利的。
公益事業及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不含農村宅基地)等類型,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使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確定使用權。
4.確權程式和技術要求。
(1)地籍調查(勘測定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勘測定界和地籍調查。經鎮鄉國土所審查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確權登記結果進行現場張貼公告,公告期限為l5日。
(2)申請。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憑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及相關資料向高縣國土資源局政務中心視窗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3)權屬審核。
國土部門根據地籍調查成果和申請資料,對土地權屬性質、來源、範圍、四至、面積等進行審核。
(4)註冊登記,頒發證書。
國土資源部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註冊登記,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其他要求:
(1)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宗地為單位進行,一宗地內有多種土地用途的,原則上以主要用途確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2)以1:2000以上實測圖為主,人工丈量為輔進行實地調繪確權。
(3)逐宗建立《土地登記卡》。
(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使用權。
1.確權依據。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資發〔2008〕146號檔案是確定農村宅基地的主要依據,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遵照執行。
2.權利主體(宅基地使用權人)。
確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農戶為單位進行,土地使用權人註記格式為“戶主(戶)”,例如“劉潤光(戶)”。
農村宅基地的建築物、附著物等為集體建設用地,設定為一宗地,使用權類型為“批准撥用宅基地”,地類(用途)為“農村宅基地”。
3.確權程式和技術要求。
(1)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人應如實提交以下資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戶主身份證和戶口簿,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應有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③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④宅基地用地批准檔案、建設用地批准書、原土地證書或宅基證;
⑤涉及繼承、析產的,還需提供公證書或司法文書;
⑥國主資源部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資料。
(2)地籍調查。專業隊伍會同當地的鎮鄉村社幹部逐戶進行測量,收集各戶準備的資料,完成地籍調查表和宗地草圖,各鎮鄉國土所所長負責簽署地籍調查意見。
(3)公告。經審查,宅基地符合土地登記要求的,應在所在村委會辦公室牆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l5日。公告一式兩份,一份用於張貼,另一份蓋章後與土地登記審批書一同歸檔。
公告內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人、土地坐落、宗地面積、準予登記面積、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門。
(4)受理。公告期滿,國土資源所代農戶將各項資料交政務中心視窗。
(5)審批、註冊登記。政務中心視窗受理後轉縣局進入審批程式,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註冊登記。
(6)核發證書。證書辦理後,由國土資源所統一領回發放。
4.嚴格政策、依法登記。
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確權時間跨度長、問題複雜、政策性強,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問題,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
(1)權利人能夠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檔案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宅基地證、土地使用證,按批文及“一書兩證”載明的占地面積和範圍確定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有超面積,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今後拆遷不予補償。
(2)權利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按以下不同情況確權:
①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法定使用權面積進行登記,超出部分在土地證書和記事欄內註明超出標準的面積。
②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以根據村、社和鄉鎮政府的證明材料確權。按現有家庭人口計算,面積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依法進行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③其他未批先建的農房,報經規劃、國土執法部門處理後,憑《結案通知書》辦理農房審批,待批准後辦理土地登記。
④項中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3)宅基地面積標準。四川省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是每人30平方米;三人以下的戶按三人計算,四人的戶按四人計算,五人以上的戶按五人計算。
(4)對農村戶口人員增減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的認定。由於死亡、農轉非、婚嫁等原因人口減少的農戶,按當時新建房屋批准時在冊戶口人數為準,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由於婚娶、出生等原因人口增加的農戶,以現在在冊登記人口為準,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
(5)特殊情況的處理。
①符合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村民,其現有的農村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確定為共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面積按照相關各方協定約定進行分攤,沒有協定的按戶均攤。
②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對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本擁有農村房屋產權,經該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後確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④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一律不予登記。
⑤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和土地已統征、撤銷村組建制、改建制為社區或居委會的不納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範疇,政府在實施規劃及征地中按現行政策規定實施拆遷補償。
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
a 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b 地上住宅房屋權屬不清的;
c 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d 農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應退而未退的。
e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因原本擁有農村房屋產權辦理登記的,註記:“土地使用權利人為非農業戶口居民,因擁有房屋產權辦理登記。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五)相關規定。
1.對土地權屬調查中當事人拒不到場指界的,可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使用現狀或者調查結果等確定權屬界線,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報縣人民政府確權,並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2.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檔案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的,按(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處理後,確認頒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