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質環境保護、測繪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直接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所屬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和國土資源廳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縣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方案的編制、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基準地價的編制與更新工作,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負責全縣政府儲備土地的監督管理。承擔縣轄區內土地收購儲備和開發整理的責任。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國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情況。負責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調研和有關規定的起草。負責對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對策建議。負責縣轄區內的征地計畫制定、征地任務下達、征地資金審批。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和儲量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設定審查、上報、審批、登記、頒證,承辦並組織調處礦產權屬糾紛,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制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監管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房產測繪、礦山測量、重大工程項目測繪、測繪市場、地圖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監管和保護本行政區域的測量標誌,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省、市和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負責全縣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高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承辦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管理。
(二)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經費預決算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國土資源系統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對國土資源系統各項規費的徵收使用和國家及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各項經費的安排使用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財務會計工作並實施監督。
(三)規劃耕保利用股。
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以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依法承辦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縣臨時用地、集體土地占用的管理辦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集體土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工作。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縣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方案的編制、報批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國有土地臨時用地審批、收回閒置土地等工作。
監督、檢查全縣貫徹落實國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負責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調研和有關規定的起草;對全縣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建議;負責起草縣轄區內的征地計畫、征地任務書;負責縣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審查報批。
(四)地籍地政股(行政審批股)。
指導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調處重大、跨區縣及縣轄區土地權屬爭議;承擔縣本級土地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各地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調查工作。
負責承辦本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
負責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房產測繪、礦山測量、重大工程項目測繪、測繪市場、地圖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監督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
(五)地質地礦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與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採礦權設定方案;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依法承擔採礦權設定、登記發證、轉讓的審查、審批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糾紛;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對全縣礦產資源形勢進行分析和研究。
(六)政策法規監察股。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指導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並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行政監察、紀律檢查、承辦信訪舉報、申訴控告事項的調查核實工作;查處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組織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研究分析本系統、本部門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本系統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