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
  • 文號:國土資廳發[2012]54號
  • 時間:2012-11-21
  • 省級檢查時間:原則上2013年6月30日前
  • 發布方:國土資廳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文號:國土資廳發[2012]54號
時間:2012-11-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2〕1號)要求,圓滿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保證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質量,規範統一檢查驗收的程式、內容和方法,國土資源部研究制定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驗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2年11月21日

檔案內容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
1 總則
1.1 目的
1.2 適用範圍
1.3 檢查驗收依據
2 檢查驗收的組織
2.1 縣級自查
2.2 地市級驗收
2.3 省級檢查
2.4 國家級抽查
2.5 檢查驗收後處理
3 檢查驗收資料準備
4 檢查驗收的程式
4.1 檢查驗收準備
4.2 內外業檢查
4.3 形成檢查驗收報告
4.4 檢查驗收總結
4.5 終止驗收
5 檢查驗收的方法與內容
5.1 任務完成情況檢查
5.2 權屬調查成果檢查
5.3 地籍測量成果檢查
5.4 土地登記成果檢查
5.5 檔案資料檢查
5.6 成果信息化檢查表
6 檢查驗收的時間要求
7 附表
7.1 表1 任務完成情況檢查表
7.2 表2 權屬調查成果檢查表
7.3 表3 地籍測量成果檢查表
7.4 表4 土地登記成果檢查表
7.5 表5 檔案資料檢查表
7.6 表6 成果信息化檢查表
1 總則
1.1 目的
為保證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質量,規範統一自查、驗收、檢查和抽查(統稱為檢查驗收)的程式、內容和方法,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自查、驗收、檢查和抽查,國土資發[2011]60號檔案下發前形成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按當時的規範和標準一併檢查驗收。
1.3 檢查驗收依據
a) 《土地調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2008年)。
b) 《土地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2007年)。
c)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1995年)。
d)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
e)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f)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12]41號)。
h)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2003年)。
i)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2009年)。
j)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 21010-2007)。
k) 《城鎮地籍資料庫標準》(TD/T 1015-2007)。
l) 《土地利用資料庫標準》(TD/T 1016-2007)。
m) 《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
2 檢查驗收的組織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採取四級逐級檢查驗收,即縣級自查、地市級驗收、省級檢查和國家級抽查,組織工作由同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檢查驗收範圍和比例由同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村、組或面積或宗地數確定。設區的市統一實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由市級單位統一開展自查工作,省級單位組織驗收。
各省(區、市)已有規定統一實施省級驗收的,要與本辦法做好銜接。
2.1 縣級自查
a) 縣級自查應100%覆蓋所有成果,並編制自查報告。
b) 縣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申請地市級驗收。申請時應提交縣級成果自查報告。
2.2 地市級驗收
a) 地市級驗收以縣(區、市)為單位開展,要覆蓋本地市所轄全部縣級單位。
b) 地市級驗收的外業抽查率不小於3%,內業抽查率不小於4%,並形成驗收報告。驗收後,被驗收單位應按照驗收報告的要求進行整改,編制整改報告,並提交地市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c) 地市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省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地級市驗收報告。
2.3 省級檢查
a) 省級檢查覆蓋全部地市(包括省直管縣級市),每個地市不少於2個縣級單位,每個縣級單位外業抽查率不小於2%,內業抽查率不小於3%。
b) 省級檢查要形成檢查報告,並及時將省級檢查報告報全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做好接受國家級抽查的準備。
2.4 國家級抽查
a) 國家級抽查由全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以省(市、區)為單位開展。
b) 對一個省(市、區)國家級抽查的縣級單位數量不小於5%且不少於5個。
c) 抽查完成後應編制國家級抽查評價意見,並反饋省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5 檢查驗收後處理
d) 自查、驗收、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技術標準或政策要求成果時,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被檢查驗收單位進行整改。
e) 驗收不合格的,被驗收單位整改後再申請驗收。
f) 檢查驗收工作完成後,被檢查驗收單位應建立檢查驗收工作檔案。檔案的內容包括驗收申請、驗收通知、各種檢查表、檢查報告或驗收報告、整改報告等。
3 檢查驗收資料準備
檢查驗收資料由縣級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製備。具體包括下列資料:
a) 地籍調查資料。主要包括地籍調查表(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定書)宗地圖、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控制測量成果、地籍圖、界址點測量成果、面積分類統計匯總成果等。。
b) 土地登記資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等。
c) 信息化成果。主要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庫、數位化檔案等。
d) 檔案資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實施方案、技術設計書、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檢查驗收檔案、工作簡報、自查報告、檢查記錄、整改記錄、工作日誌,各類通知、意見、紀要等工作組織實施和技術政策規範檔案等。
4 檢查驗收的程式
一般按照檢查驗收準備、內外業檢查、形成檢查驗收報告、檢查驗收總結的步驟開展檢查驗收工作。
4.1 檢查驗收準備
a) 檢查驗收組工作準備。
1) 推薦確定檢查驗收組長。
2) 確定外業小組和內業小組的專家。
3) 確定外業巡查、抽樣檢測的區域、內容、線路、方法和所需的儀器設備。
4) 確定內業資料檢查的重點和方法。
5) 告知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
b) 檢查驗收組開展內外業檢查之前,應召開檢查驗收工作布置會議。會議內容包括。
1) 介紹參加會議的領導、代表等情況,宣布驗收組成員。
2) 被檢查驗收單位做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檢查驗收報告或整改報告。
3) 檢查驗收組質詢。
4) 被檢查驗收單位答疑。
5) 布置內外業檢查工作。
4.2 內外業檢查
a) 外業小組按驗收規定進行巡視對照、檢測、審查成果資料,並做好檢查記錄。
b) 內業小組按驗收規定審查成果資料,並做好檢查記錄。
c) 檢查驗收組針對內外業檢查情況提出質詢,被檢查驗收單位答疑。
4.3 形成檢查驗收報告
a) 檢查驗收組召開內外業驗收情況碰頭會,形成驗收報告。
b) 檢查驗收報告的主要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檢查驗收的組織形式、時間、對象。
(二)檢查驗收依據。
(三)提交檢查驗收的成果資料。
(四)檢查驗收數量。
(五)總體評價。
1. 工作評價。組織領導、經費落實、工作計畫安排以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在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管等方面的情況。
2. 成果評價。根據檢查驗收情況,實事求是地對成果進行評價。
3. 整改意見。列出所發現的問題或缺陷,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
4. 檢查驗收結論。確定是否通過驗收或出具檢查結論。
(六)檢查驗收組簽名。
組長:
組員:
4.4 檢查驗收總結
形成檢查驗收報告後,應召開檢查驗收總結會,會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 介紹內外業檢查情況。
2) 宣讀檢查驗收報告。
3) 被檢查驗收單位負責人發言。
4) 相關領導講話。
4.5 終止驗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不合格,驗收組可決定終止驗收。
a)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調查未全面完成(表1中指標6地籍調查完成率小於90%)。
b)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權屬爭議底數(表1中指標5權屬爭議地面積和宗地數)不清。
c)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未全面完成(表1中指標7確權登記完成率小於90%)。
d) 無技術設計書(技術方案、工作方案)或作業過程和方法不符合技術設計書(技術方案、工作方案)要求。
e) 起算數據錯誤或界址點測量存在系統性錯誤(表3-1中指標4起算數據錯誤)。
f) 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5 檢查驗收的方法與內容
檢查驗收工作主要採用外業巡查、外業抽樣檢測、內業查看的方法開展,重點檢查成果的完整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任務完成情況、權屬調查成果、地籍測量成果、土地登記成果、檔案資料、資料庫成果等。
5.1 任務完成情況檢查
通過內業統計檢查任務完成情況,填寫表1。主要內容有應完成地籍調查的面積/宗地數、已完成地籍調查的面積/宗地數、應確權登記的面積/宗地數、已確權登記的面積/宗地數、爭議地的面積/宗地數、地籍調查完成率(面積/宗地數)、確權登記完成率(面積/宗地數)等。
5.2 權屬調查成果檢查
通過內業資料和外業實地查看的方法檢查權屬調查成果,填寫表2。檢查的內容如下。
a) 宗地代碼編制是否正確,做到不重不漏。
b) 權源檔案是否齊全、有效、合法。
c) 權屬調查確認的權利人、權屬性質、用途、年限等信息與權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d) 集體土地權利主體和主體代表認定是否正確。
e) 指界手續和材料是否齊備。
f) 界址點位和界址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界址點的設定、界址線描述與實地是否一致,界標設定是否規範。
g) 界址點和界線描述與宗地草圖示繪是否一致。
h) 宗地草圖內容是否與實地相符、齊全、清晰易讀、完整正確。
i) 有關表格填寫是否完整、清晰,文字描述是否簡練、準確,結論是否清楚、正確,手續是否完備。
j) 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是否清楚,爭議範圍是否準確。
k) 地籍圖與地籍調查表、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土地權屬協定書、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的描述是否一致。
l) 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內國有土地、飛地是否扣除。
5.3 地籍測量成果檢查
採用外業實地查看和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地籍測量成果,填寫表3-1和表3-2。檢查的內容如下。
a) 坐標系統、地圖投影、分帶是否符合要求。
b) 控制測量資料是否完整規範。
c) 施測方法是否正確,各項誤差有無超限。
d) 起算數據是否正確、可靠。
e) 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規定。
f) 地籍圖上地籍、地形要素是否錯漏。
g) 圖式使用是否正確,圖面整飾是否清晰完整,各種符號、註記是否正確。
h) 圖廓整飾及圖幅接邊是否符合要求。
i) 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面積量算方法及結果、分類面積匯總是否正確。
5.4 土地登記成果檢查
通過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土地登記成果,填寫表4。檢查的內容如下。
a) 是否使用國家規定的土地登記表格。
b) 是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土地確權登記。
c) 土地登記資料是否缺失、不規範或存在錯誤。
d) 土地登記結果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程式進行公告。
e) 土地登記卡是否填寫齊全並加蓋人民政府印章或土地登記專用章。
f) 土地登記申請書、審批表、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是否一致,填寫是否規範。
g) 土地登記審批表審核意見是否填寫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號。
h) 土地登記程式是否合法。
5.5 檔案資料檢查
通過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檔案資料,填寫表5。檢查的內容如下。
a) 組織機構是否健全。
b) 項目經費是否足額並及時到位。
c) 各種管理檔案是否齊全。
d) 技術設計書(技術方案、工作方案)是否經過審定。
e) 技術方法、技術手段、作業程式、質量控制是否與技術檔案具有一致性。
f) 填寫的檢查記錄和檢查結論是否真實。
g) 檢查比例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5.6 成果信息化檢查表
通過內業資料查看的方法檢查資料庫,填寫表6。檢查的內容如下。
a) 權屬調查數據是否入庫。
b) 地籍測量數據是否入庫。
c) 登記審批數據是否入庫。
d) 地籍檔案是否數位化。
e) 是否具有數據瀏覽功能。
f) 是否具有數據輸入與輸出功能。
g) 是否具有數據編輯功能。
h) 是否具有數據查詢功能。
i) 是否具有數據統計分析功能。
6 檢查驗收的時間要求
按照本辦法,縣級自查、地市級驗收原則上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檢查原則上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國家級抽查原則上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7 附表
7.1 表1 任務完成情況檢查表(略)
7.2 表2 權屬調查成果檢查表(略)
7.3 表3 地籍測量成果檢查表(略)
7.4 表4 土地登記成果檢查表(略)
7.5 表5 檔案資料檢查表(略)
7.6 表6 成果信息化檢查表(略)
註:以上編輯內容僅供參考,以正式檔案為準。附表詳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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