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nan, Zhengzhou Province on speeding up the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n the city
  • 時間:2011年
前言,正文,

前言

鄭政〔2011〕6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實施意見》(豫發〔2010〕1號)以及《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的有關要求,按時完成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結合鄭州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正文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關係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健全嚴格規範農村土地管理的需要,也是一項促進農村發展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對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市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建立資料庫和管理系統,實現農村地籍檔案數位化;建立地籍成果動態更新機制,以土地登記為切入點,動態更新地籍調查成果資料,逐步實現土地登記資料網上實時更新,動態管理。國土資源部明確要求,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依法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鈎。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將該項任務列入年度考核目標,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影響全市發展的,市監察局將介入督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究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切實加強領導,促進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鄭州市政府成立了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負責對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指導與協調。辦公室設立在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對調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其中,涉及業務指導和檢查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涉及工作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財政局負責協調;涉及調處糾紛、化解權屬爭議的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各部門共同處理。各縣(市、區)政府作為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主體,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支持,安排辦公場所以及車輛、辦公設備等,要有專人專職負責本地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明確代管範圍的開發區,其範圍內農村集體土地的調查、權屬爭議處理、資料審核等前期工作,應自行開展,土地登記發證、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由土地所在的縣(市、區)政府負責。各縣(市、區)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抓緊摸清本地區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現狀,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加強人員培訓,加大宣傳力度;要儘快落實工作經費,招標作業隊伍,藉助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等專業力量,提高確權登記發證的效率、精度和規範化程度;要加大土地爭議調處力度,及時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信息庫,掌握權屬爭議動態,有效化解爭議;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制度,建立目標責任制、獎懲制度、招投標管理制度、監理機制等各項保障機制,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完成。各縣(市、區)要按照中發〔2010〕1號檔案精神,統籌安排,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從土地出讓收益、耕地占用稅中列支,市國土資源局和財政局要積極銜接,制定全市工作的經費預算,落實工作經費,切實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中發〔2010〕1號檔案,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中嚴禁巧立名目搭車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增加農民、企業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三、一次查清,分類處理
各縣(市、區)應本著尊重村民自治,保護農民權益,保障農民生活,促進農村和諧發展的原則,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和新一輪規劃修編成果,以土地權屬調查為先導,以先進、科學的測繪技術為支撐,按照《第二次土地調查技術規程》、《河南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有關規定,對全市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全面調查,並以此為基礎,採取“一次查清、分類處理”的處理辦法推進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處理宅基地的歷史遺留問題時,對滿足宅基地使用條件、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各縣(市、區)政府可按照土地總登記的要求,根據地籍調查成果,按照使用標準確認宅基地使用權。超出標準的部分,確認給土地所有權人,只登記,不頒發土地證書。對於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時已經形成的集體建設用地,無法提供有效的批准手續、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各縣(市、區)政府可按照土地總登記的要求,根據地籍調查成果確認土地使用權。對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之後形成的集體建設用地,各縣(市、區)政府應依法依規補辦用地手續,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四、積極督導,規範成果
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各縣(市、區)要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匯總統計分析和通報制度,2011年6月底統計上報本地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展情況,此後按季度定期上報工作進度情況,並逐步建立網上動態上報機制,省、市將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督促檢查。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還應參照全國土地登記規範化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檢查工作的要求開展,對地籍調查程式、土地登記程式、土地登記資料和土地登記結果的合法性、完整性嚴格要求,按標準統一規範,有效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
附屬檔案
鄭州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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