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14〕16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0日
實施方案
福建省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和我省《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14〕107號)精神,現就加快推進
宅基地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任務
各地要按照國家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有關要求,因地制宜,採用符合實際的調查方法,組織開展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爭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內的每宗土地的權屬、界址、位置、面積、用途及農房等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基本情況,建立城鄉一體的地籍資料庫。在農村地籍調查基礎上,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省級適時選擇有條件地區開展房地一體的登記發證工作試點,總結經驗,全面鋪開。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5年1-3月)
1.各市、縣(區)要進一步加強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領導,建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國土資源、建設、財政、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部門為成員的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協調配合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責任。
2.各市、縣(區)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措施及時間節點要求、分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逐級上報備案,各設區市實施方案於2015年3月底前上報省國土廳。
3.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建設部門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二)推進實施階段(2015年4月-2020年6月)
1.收集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調查、登記等成果資料,對土地登記檔案和土地登記卡進行掃描,並將土地和房屋登記相關數據錄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形成數位化成果。
2.製作工作底圖。充分利用全省村莊規劃1︰1000地形圖、數字城市(縣域)大比例尺地形圖、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圖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製作地籍調查工作底圖。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建設部門的申請,依法提供現有相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暫無相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地區,可以地籍子區為單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圖或影像圖資料,繪製宗地位置關係圖形成調查工作底圖。根據劃定的地籍區和地籍子區,開展宗地統一代碼編制和轉換工作。
3.地籍和房屋調查。尚未開展地籍調查或地籍調查成果無法滿足需要的地區,按照地籍總調查模式開展地籍和房屋調查。對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閩政辦〔2011〕189號)規定條件,且尚未登記發證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檔案登記發證,不需開展地籍調查;對已登記發證,經核實與實地一致的宗地,不需開展地籍調查。
已完成地籍調查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對低精度成果和已發生變化的地籍調查成果進行更新,並開展房屋補充調查。對已登記發證,經核實與實地不一致的宗地,僅對不一致的部分開展地籍調查;對已登記的房屋,只將登記信息記錄在調查表中,不需重新開展調查。
各地要根據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在滿足地籍管理和登記發證需求前提下,採用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方法開展地籍調查。原則上採用解析法開展地籍調查,坐標系統一採用1980西安坐標系。有現勢性強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圖件的地區,可採用圖解法開展地籍調查。對個別基本條件難以滿足的邊遠村落或零星居民點,可採用勘丈法,實地丈量界址邊長,確定相對位置關係。
開展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採用全省統一格式的《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表》,具體表格式樣由省國土廳會同省住建廳研究制定、另行下發。要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調查規程和標準,充分利用已有調查和登記成果,通過外業調查、覆核審查、內業建庫,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農房等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房產測繪工作。房屋調查形成的工作成果應包括:將房屋權屬信息和測量結果記載於調查表中;在宗地草圖中標識房屋,並標註房屋邊長、樓層、結構及爭議情況等信息;將房屋要素納入地籍圖的測繪中;成果資料整理歸檔及資料庫建設要將房屋調查信息包含在內。
4.確權登記發證。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在地籍和房屋調查時,應主動發放登記申請書,並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調查結束後,對未登記發證但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房及時進行公布。符合條件的權利人可持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權屬來源等材料向當地登記機構申請權屬登記。原核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繼續有效,權利人可自行確定是否換髮新證。登記機構在受理權屬登記申請後,30日內辦結土地和房屋登記並核發權屬證書。登記發證只收取證書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我省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前,農房所有權登記發證的具體政策由省住建廳會同省國土廳研究制定;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後,縣(市、區)不動產登記部門,要實行“一站式”服務,依法最佳化、簡化辦證環節,方便民眾和企業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
5.信息化管理套用。在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基礎上,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準》(TD/T1015—2007)和相關技術規範,建立包含圖形、屬性、歷史檔案等信息的農村地籍資料庫,並與城鎮地籍資料庫銜接,形成城鄉一體的地籍資料庫成果。應將土地登記發證歷史檔案進行數位化,並於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農村地籍資料庫建設,要滿足相關部門共享套用的需要,能夠實現資料庫存儲格式標準化無損轉換。要運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日常土地登記,實現土地登記業務與地籍資料庫空間數據的聯動,做到“登記一宗,入庫一宗”,並建立成果更新機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和準確性,維護土地登記成果的權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統與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台的銜接,滿足國家對數據匯交和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及相關信息查詢要求。
6.縣級工作進度要求。
2015年12月底前,轄區內完成地籍和房屋調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於10%;
2016年12月底前,轄區內完成地籍和房屋調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於30%;
2017年12月底前,轄區內完成地籍和房屋調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於50%;
2018年12月底前,轄區內完成地籍和房屋調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於70%;
2019年12月底前,轄區內完成地籍和房屋調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於90%;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轄區內的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20年6-12月)
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成果檢查驗收,採用“縣級自查、市級檢查驗收、省級抽查”方法進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申請市級檢查驗收;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2020年9月底前完成對所轄縣(市、區)的檢查驗收,形成檢查驗收報告,申請省級抽查;省國土廳會同有關部門於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的抽查,形成工作總結報告並報告省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區)要加快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建設部門參與,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工作機制,並充分發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權屬調查和糾紛調處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強檢查、督促和指導,抓好各年度工作計畫的推進落實。對工作進度緩慢、成果質量存在問題的地方,要重點督導,限期整改。
(二)落實工作經費。各市、縣(區)政府要保障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工作經費,可根據《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等規定,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市、縣(區)要加強對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及確權登記發證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充分調動農民民眾配合參與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