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和《湖南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湘辦發〔2015〕43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部署,按照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的要求,加快構建權屬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便民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財產權,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基礎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服從大局,形成合力。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重大舉措。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破除利益藩籬,密切分工協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統一部署,分級負責。市、縣兩級政府要擔負起改革的主體責任,按照“四統一”要求,落實省、市在職責整合、機構設定、流程設計、政策制度、平台建設、實施步驟等方面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三)改革創新,穩妥推進。立足實際,大膽創新,加快構建適合我市特點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注意新舊制度的銜接過渡,妥善解決好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業務有效銜接、社會大局穩定。
三、工作目標
到2015年底,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到2016年6月,完成機構設定、人員培訓、視窗建設等準備工作,市級實現統一登記發證;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縣級實現統一登記發證;到2017年底,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投入運行,不動產登記視窗延伸到建制鎮;到2020年底,形成政事政企事企分開、管理規範、運行有序、便民高效、覆蓋城鄉的不動產統一登記體制機制。
四、主要任務
(一)整合登記職責,組建登記機構
1.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50號)和《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整合市縣不動產登記職責的實施意見》(湘國土資發〔2015〕3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訂出台我市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實施意見,將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水域灘涂登記職責整合至不動產登記機構。縣級要結合實際出台具體實施方案,將職責整合工作落到實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間,由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工作,根據情況適時將其納入統一登記。
2.理順登記與其他行政職責的關係。市、縣兩級在職責整合中要確保不動產登記職責的完整性,將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不動產登記職責完整地統一到不動產登記機構,嚴禁隨意拆分。釐清登記與審批、監管等行政職責的邊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滅失需要行政審批或許可的,仍由各職能部門承擔審批、許可職責,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批或許可檔案,依法審核登記。對不涉及審批、許可職責,又與登記緊密相關、無法分割的事項,應按照政事分開、便民高效要求將其整合至不動產統一登記服務平台,實行“一站式”服務。
3.設立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為本地區的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整合設立不動產登記中心,為本級國土資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涉及有關機構編制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批。要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從相關部門劃轉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設備和相關經費,具體方案由市、縣市政府確定。妥善做好機構改革過程中人員安置和思想教育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4.加強統一登記視窗建設。市、縣兩級要儘快保障辦事場所,加強軟硬體建設,最佳化辦事流程,科學設定登記辦理及與其相關的權籍調查、交易服務、稅費征繳等辦事視窗,加強工作人員業務技能的崗前培訓,形成統一發證的有效能力,實行規範化“一站式”服務。整合鄉鎮土地、房屋、林地登記等相關工作,將不動產統一登記視窗延伸到鄉鎮。到2017年,所有建制鎮設定辦事視窗;2020年,覆蓋所有鄉鎮。
(二)最佳化業務流程,統一登記發證
1.確定統一登記範圍。不動產統一登記範圍應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覆蓋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水域灘涂養殖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以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類型。
2.最佳化工作流程。按照省里制定的不動產權籍調查、登記發證等方面的程式、規範和制度,最佳化不動產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繕證、歸檔等各環節的職責要求、崗位設定、業務流程等,形成符合我市實際的統一登記模式、工作流程和技術規範。
3.做好工作銜接過渡。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組建到統一登記發證的過渡期內,市、縣兩級要制定好現有登記系統和登記資料的移交方案,將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灘涂等登記信息系統及相關資料整體移交至不動產登記機構,國土資源、房產、林業、農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在各自清理的基礎上,編制詳細移交清單,有序做好移交工作。承擔審批、交易監管職能的部門要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適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需要,合理調整與登記有關審批、許可事項的業務流程以及相關檔案的內容和格式。同時,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主動對接,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或數據抄送等方式與相關部門實現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灘涂等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共享。過渡期間,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託現有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按照原有登記類型、審核要求、證書式樣等開展不動產登記業務,確保不斷檔、不延誤,不因改革影響民眾辦事。
4.穩妥實施統一登記發證。要根據登記發證的準備情況,合理確定時點,發布政府公告,按照新的登記類型、內容、程式、簿冊和證書樣式實施統一登記發證,停止原有各類不動產登記證書的發放,做到發新證停舊證。對原已發放的各類不動產權證書按照“不變不換”原則,在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時,按依申請原則更換新的證書,不得強制要求統一更換不動產權證書,不得增加當事人的負擔。
(三)搭建信息平台,推進互聯共享
1.加強不動產基礎數據採集。加快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基礎數據建設工程。積極與省國土資源廳銜接,收集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圖、數字線劃圖等基礎圖件;各縣市政府要儘快落實資金,加快城鎮地籍調查,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和房地一體調查試點工作,提高不動產登記的基礎數據支撐能力。統一不動產登記地理坐標系,從2016年開始,全面實施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做好坐標系的轉換和新舊數據的銜接。
2.加快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在完成機構職責整合後,市、縣兩級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現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質不同的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進行整合。市、縣兩級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國家統一的資料庫標準和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範,對現有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灘涂等登記數據進行規範化整理,以宗地為基礎建立關聯關係,建設涵蓋不動產空間信息、登記簿證信息、登記業務信息在內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按國家要求完成現有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灘涂等登記信息系統中已有電子檔案和數據的整合建庫,2020年前完成所有紙質檔案的數位化掃描和登記信息的錄入,形成完備的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資料庫,為不動產登記業務和信息共享查詢服務提供支撐。對歷史形成的不動產登記數據缺失,須在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等業務時補充完善權籍圖、登記簿冊、登記檔案等資料,並及時入庫。
3.建立統一登記套用平台。按照國家、省、市、縣四級互聯互通的要求,根據國家統一標準和規範,部署建設不動產登記資料庫管理系統、登記信息系統、統一接入系統、信息共享查詢分析系統、平台管理系統和安全系統。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包括計算、存儲、網路在內的軟硬體信息系統的投入,最佳化平台運行環境。按照省里要求,以省級投資為主建設市級數據中心,以市、縣兩級投入為主、省級補助為輔,建設不動產登記平台套用終端。市、縣兩級在平台建設中要預留數據接口,逐步實現與全國統一信息平台對接。
4.推進信息共享與套用。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國土資源、房產、林業、農業等部門要協商信息互聯共享方案,確定互聯共享的各自職責、共享方式和流程,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登記信息實時互聯共享。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的協同,推動信息共享交換與套用。建立登記信息依法查詢機制,明確查詢主體、查詢範圍、內容、方式和程式,面向社會公眾,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提供便捷的登記信息依法查詢服務。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監測、統計和分析機制,為科學決策提供基礎數據。
(四)完善工作制度,提升服務水平
1.加強制度建設,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市國土資源局要會同市房產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部門,全面梳理我市現有各類不動產登記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符合市情的“立、改、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出台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等相關規範性檔案。
2.完善登記相關管理制度、規範和標準。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流程、格式文本、辦事指南、工作規則等規則規定,逐步建立指導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標準、規程、規範體系。完善登記崗位職責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提高不動產登記服務質量。
3.建立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機制。對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前產生的權屬糾紛,由原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對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因登記產生的新的權屬糾紛,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牽頭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調處。因不動產審批產生的權屬糾紛,以及不動產市場交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契約糾紛,由相應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調處。對有權屬糾紛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由市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直接領導,市政府建立市不動產統一登記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解決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將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納入本地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中統籌考慮。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採取有力措施,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落實工作責任。市不動產統一登記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市編辦要加強對全市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機構設定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涉及不動產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工作,及時審查涉及不動產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市財政局要出台相關財政政策,落實經費保障。市房產局、市林業局、市農委要協同指導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配合做好職責整合、工作交接、資料整理移交、信息互聯共享等工作。市、縣兩級政府要擔負起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主體責任,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要求。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牽頭研究制訂有關工作方案和指導意見,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牽頭做好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交接、人員調配、視窗建設、資料移交、制度建設、信息整合、平台搭建等具體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作配合,確保不動產登記工作有序銜接、穩妥推進。
(三)強化督查指導和考核。將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大督辦事項,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牽頭相關部門定期開展督查,督促各地加快推進各項工作,督查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指導,在著力推進市本級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同時,積極督促指導各地有序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建立統計和反饋制度,開展跟蹤評估,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並糾正工作中的偏差。
(四)加強不動產登記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把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登記人員隊伍作為重要任務,加強不動產登記人員的選拔、調配、教育、培訓和管理,有針對性地開展統一登記相關政策法規、業務技能、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提升登記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五)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會同宣傳部門及時發布改革工作的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市、縣兩級要將不動產統一登記納入幹部教育培訓內容,在各級黨校開設相關課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政策解讀和諮詢服務活動,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以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體平台,全方面介紹不動產登記工作,引導社會各界關注支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為推進改革營造良好社會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