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陰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湯陰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現將《湯陰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4月16日
湯陰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快湯陰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義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實現憑證管地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是貫徹落實“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的具體實踐。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發展方式轉變,提升國土資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任務
根據《地籍調查規程》(TD/1001-2012)中地籍總調查和《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中土地總登記的規定,通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查清全縣10個鄉(鎮)298個行政村中每一宗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界址、面積等土地基礎數據,完成每一宗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屬調查和地籍調查工作;依法確權登記發證;建立集體土地使用權資料庫和管理系統;根據縣人民政府的確認檔案,開展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核發土地證書,確認集體土地使用者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三、工作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
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範開展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保證土地登記結果依法合規。
(二)便民高效原則
堅持“為基層服務,為民眾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原則,做到“便民、利民、護民”,最佳化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實事求是原則
以實地、實際狀況開展地籍調查,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總登記的規定進行登記,確保登記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
(四)急需優先原則
突出重點,兼顧全面,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妥善安排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五)全面覆蓋原則
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覆蓋全縣範圍內的各類集體土地。
(六)承前啟後原則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縣土地調查成果和土地登記資料開展工作。對已有的資料,經實地核實無誤、且資料完整有效的可繼續使用,以加快工作進度、節約工作成本,保證成果的連續性,提高成果質量。
(七)注重創新原則
要勇於創新,積極探索新機制、新方法,運用先進技術提高成果質量和科技含量,建立資料庫,實現管理信息化。
(八)服務社會原則
著眼滿足社會經濟發展、政府科學決策的需要;著眼滿足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土地開發整理、土地規劃和計畫以及土地執法監察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著眼滿足社會對土地權利保護的需要。
(九)確保穩定原則
加強土地權屬調處隊伍建設,及時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對土地權屬問題的出現要有預見性,切實保證全縣農村社會大局穩定。
四、技術路線和方法
(一)技術路線是:充分利用已有的調查成果,依據地籍調查的要求,實地調查實際所有和使用狀況,通過實測形成地籍調查成果。地籍調查成果經縣人民政府確認,用於土地登記。全部地籍調查成果用於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信息系統建設。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技術方法是:依據第二次全縣土地調查和上年度土地變更成果,以及已有的土地登記和土地權屬資料,對農村居民點用地範圍內外的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權屬調查(核查);對縣城、鄉(鎮)、村莊居民點用地以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查);依據省統一布設的控制點,運用野外數字測量法、解析法等,採用1:500比例尺,對調查成果進行實測,獲取農村居民點用地內外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以及縣城、鄉(鎮)、村莊居民點用地以外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屬、界址、用途、面積、分布及土地利用情況等信息。在查清、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總登記,向使用權人發放土地證書。建立與省、市互聯互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料庫和管理系統。
五、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3年12月10日-2014年3月26日)
1.成立組織。縣政府將成立湯陰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並制定湯陰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各鄉(鎮)成立以鄉鎮主要領導為組長、各村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制定本鄉(鎮)實施方案,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加強本鄉(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領導,並明確具體分工。
2.宣傳發動。召開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動員會,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大力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目的、意義和工作程式,達到家喻戶曉,創造良好的工作和輿論環境。
3.資料收集整理。包括第二次土地調查、年度變更調查相關圖件與資料、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權屬界線協定書、各鄉(鎮)各村土地權屬數據和圖件以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
(1)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資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調查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資料,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分成果資料。
(2)收集、整理有關測繪資料。包括控制點資料,已有的影像圖、地形圖、地籍圖等。
(3)政府最新劃定、調整、處理權屬界線的圖件、說明及有關檔案資料;以往調查未處理或者歷史遺留的土地權屬爭議資料;其他有關權屬資料。
(4)以行政村為單位整理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儲備、土地定級估價、建設用地審批等資料。
(5)收集、整理已確權登記發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成果。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等。
(7)其他資料。相關政策法規檔案、技術規程及行政區域代碼、標準地名、自然地理、社會經濟資料等。
4.培訓人員。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省、市主管部門開展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業務技術培訓,統一政策口徑,統一技術標準。
(二)試點階段(2014年3月27日-4月27日)
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和技術要求,選擇菜園鎮大坡村先行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針對試點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總結經驗,為全面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打好基礎。
(三)全面實施階段(2014年4月28日-2015年6月30日)
1.印發通告。發布《湯陰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告》,公布本次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登記期限、登記要求等事項。
2.地籍調查。地籍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權屬調查(核查)是指以宗地為單位,根據權源資料對每宗宅基地範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測量界址線,設定界址標誌,填寫地籍調查表,為地籍測量打下基礎,為發放證書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調查檔案和憑證;地籍測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測量、界址點測量、地籍圖測繪、面積量算等,在省級統一布設控制點成果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加密控制網,用全站儀、GPS等逐宗地全野外數字測繪,測量界址點坐標,測繪地籍圖。在編制地籍圖和宗地圖的過程中,按照全國宗地代碼編制規則,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宗地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進行統一編碼。
3.建立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依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調查成果,建立資料庫,並據此開展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同時,建立農村集體土地地籍信息庫。
4.登記申請。
(1)申請人。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實際的集體土地使用者。宅基地登記申請人為戶主;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登記申請人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使用集體土地的法人或者個人。
(2)提交的材料。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A申請人是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B申請人為法人的,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營業執照等證件複印件。
C申請人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由鄉鎮政府出具依法存在的證明。
③縣人民政府確認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的檔案;
④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土地登記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⑤其他材料。
5.權屬審核和公告。按規定對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審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如實填寫初審意見。在完成權屬審核的基礎上,以一個調查區域或一個村莊為單位,將該區域或村莊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審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6.註冊登記。對已覆核批准的土地登記備案資料進行註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和造冊。
7.頒發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應確認到每一個土地使用權人。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並根據檢查總結情況,通過自檢、核實,申請省級預檢、驗收,同時完善成果資料的管理和套用。
六、政策界線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等集中遷建,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關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三)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四)符合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七)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縣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縣長任組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湯陰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協調解決土地確權和登記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和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形成政府組織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具體職責為:
財政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的籌措、撥付和監管。
檔案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土地登記歷史檔案資料的提供、核實等事項。
鄉(鎮)政府要發揮自身熟悉農村情況的優勢,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村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指界和權屬確認及土地確權糾紛調處工作,保證本村內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的法人代表(個人)或指界委託代理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準時到場指界,完成土地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的收集、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
(二)組建隊伍,精心組織。縣國土局在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實力強、設備精、信譽好的技術作業隊伍和監理單位的同時,根據工作特點,抽調參加過第二次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發證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組建本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作業隊伍;各鄉(鎮)要組建專門隊伍,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確保登記申請土地確權糾紛調處等工作順利進行。各鄉(鎮)、村委會要加強對確權工作領導,對地籍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土地權屬爭議要及時妥善調處,確保調查成果的完整性,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對無法及時調處的土地權屬爭議,要先劃定爭議區,製作爭議區資料,為後續調處工作創造條件。
(三)強化督導,嚴格獎懲。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檢查督導制度,在監理單位全程監理的基礎上實行督導,對試點、地籍測量、權屬調查、權屬審核、註冊登記、資料庫建設等過程進行檢查和指導,每階段工作完成後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檢查驗收後方可轉入下一階段工作,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列入縣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對組織得力,工作進度快、任務完成好、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率高、成果質量優秀的鄉(鎮)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能按時完成確權登記發證任務或成果質量不合格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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