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切實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嚴格執行土地、房屋產權轉移審批手續“先稅後證”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2條、《契稅暫行條例》第11、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 82號、89號、111號、[2008]14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現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審批手續“先稅(金)後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頒布單位:潢川縣人民政府
  • 內容條數:7條
  • 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等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
實 施 意 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詳細內容

一、土地徵稅範圍
凡征占用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及土地出讓、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的出售、贈與、交換,都將涉及耕地占用稅、契稅、營業稅、城建稅、個人(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出讓金等不同環節的稅金繳納,納稅(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主動申報繳納,逾期將依法按日按應繳稅額加征萬分之五滯納金。
二、稅金繳納環節與主體:
①凡征占用土地承受者將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按占地面積和土地不同類型標準徵收稅款,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之前,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②凡從事房屋建造施工者,將依法由施工企業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或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等。以工程建造總價款,按法定稅率計徵稅款,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納稅,依法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③凡涉及房屋銷售轉讓的,將依法由房地產開發業主(賣方)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以實際銷售金額或房地產評估交易價格為依據,在銷售契約簽定10日內申報納稅,依法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④凡涉及房地產承受方(買方)(包括土地出讓、轉讓)應依法繳納契稅以銷售契約成交總價款或房地產評估交易價格為依據,在契約簽定10日內申報納稅,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⑤凡轉移或改變土地審批用途(如用原審批的集體土地從事開發房地產等建設項目),必須重新辦理土地審批手續,並依法交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
三、業務操作程式
(一)凡前往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征占用土地審批手續,土地出、轉讓過戶手續的,除提供用地申請報告、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資信證明、原有土地審批手續(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轉)讓契約等必要資料批件外,還必須一次性提供完整相關稅金繳納(完稅)憑證或縣級地稅機關簽批的減免憑證(由國土部門留存備查)。凡不提供上述資料及相關稅金完稅(減免)憑證及縣級地稅徵收機關簽章的,國土管理部門有權依法不予辦理髮放批准文書及相關證件。
(二)凡前往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均符合國土、房管預審過戶或轉讓條件的),除提供必要的房屋轉讓契約、房產證(二手房)、資信證明等相關資料外,還必須提供國土管理部門土地審批手續、土地出讓金交納票據、土地出(轉)讓契約及相關稅金繳納(完稅)憑證或縣級財稅徵收機關簽批的減免憑證(由房管部門留存備查)。凡不提供相關審批手續及完整相關稅金完稅(金)(減免)憑證及縣級地稅徵收機關簽章的,房管部門有權依法不予辦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和頒發相關證件。
(三)凡辦理房地產轉移過戶登記手續未能提供相關完稅(金)(減免)憑證和簽章等手續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未按稅收前置“先稅後證”規定程式擅自受理承辦了相關房地產批件或證書的,或未依法及時提供房地產相關涉稅信息及資料的,均視同協助納稅(當事)人逃避繳納稅金行為,除依法追繳應繳未繳稅款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人)法律和行政責任。
(四)凡涉及從事房地產建設施工或房屋銷售單位,應積極主動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應納稅款,國土、房管部門可在地稅徵收機關授權委託前提下代征相關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收。
(五)根據新規定,下列土地過戶情形,由申請人先到縣地稅局辦理完稅手續,再到縣國土局辦理過戶手續。1.出讓、劃撥土地;2.協定轉讓(包括銷售、抵債、交換等)或拍賣、變賣土地;3.因超容積率、改變土地屬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需要收取或補繳出讓金的;4.無償贈與土地;5.資產管理公司或被撤銷金融機構承接、處置資產;6.投資入股、分配或獎勵資產;7.改制重組(包括公司制改造)、合併、分立、破產清算、企業出售、劃轉資產、整體產權交易或置換、股權轉讓且涉及到資產交易的;8.以法院判決(或裁定)、行政仲裁、行政確權或賠償方式過戶的。
(六)司法公證處對不能提供房產、地產交易發票以及對不能提供對未取得《契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或免稅憑證的,司法局公證處不得進行房地產交易公證。
四、加強部門協作,建立信息溝通交流制度
縣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中心、財政、司法公證、地稅等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稅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共同研究強化土地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溝通情況和信息。
縣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要根據縣地稅局的工作需要,按月(季)提供土地規劃、地籍情況和相關地價資料受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名稱、土地座落位置、權屬狀況、價格、用途、面積等,以便縣地稅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
地稅局要充分利用各部門提供的資料進行稅源統計、核查、分析,及時建立健全稅源信息資料庫,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要將獲取的房地產權屬轉移信息互相傳遞,通過信息比對查找漏徵稅源,分析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理順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方式,協作配合方法,規範土地稅收征管辦法,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確保應收盡收。
縣地稅局在征管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沒有辦理土地手續或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土資源局,以便國土資源局加強土地管理。對各單位提供的資料,縣地稅局只能用於徵稅,並有責任予以保密。
五、嚴格執行“先稅後證”制度,依法徵收土地稅收
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用地手續時,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先繳納稅款,後辦理產權證書(簡稱“先稅後證”)的制度辦理有關手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轉讓人應持納稅基礎資料先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然後持完稅證(或減免稅證明)到縣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待辦理完土地登記後,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併歸檔備查;對於不能出具稅收完稅(減免稅)憑證手續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下發用地批准書或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發證,並將情況及時通報縣地稅局,共同把好土地稅收的納稅環節。
六、簡化辦稅程式,方便納稅人
縣國土資源局、地稅局要採取有效措施,簡化辦稅程式,加強人員培訓,最佳化納稅服務,改善征管條件,方便納稅人繳納有關土地稅收。按照稅收一體化的要求,制定徵稅、辦證傳遞程式,可以在縣國土資源局辦證大廳設立稅收申報視窗,實行聯合辦公。縣地稅局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收的解釋、納稅申報等相關事宜。
七、嚴格征管督查,確保應收盡收
縣政府成立由法制辦、司法局、財政、地稅、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組成的土地稅收整頓清理小組,定期對“先稅後證”制度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集中重點對2009年以來土地徵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置換土地等情況形成的土地稅收進行全面清理。對欠繳稅款的,將限期追繳入庫並加罰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的,依法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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