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土地規劃和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號)、《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規〔2002〕270號)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對我縣城區已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已出讓土地)因調整增加土地開發容積率(以下簡稱容積率)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已出讓國有土地管理增加開發容積率足額徵繳出讓金的通知
- 地區:潢川縣
- 內容:出讓國有土地管理增加開發征繳出讓金
- 隸屬:政府機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已出讓國有土地管理增加開發容積率足額
征繳出讓金的通知
縣直各單位:
詳細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容積率。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容積率,應按程式報批,並按本通知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本通知規定增加容積率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已出讓土地是指經營性的建設用地,具體包括商業、旅遊、娛樂、寫字樓、賓館和商品住宅等建設用地。
三、調整增加容積率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於城市規劃調整或國家建設技術標準規範調整致使原批准的規劃建設條件發生改變而需要增加容積率;或者因使用功能方面原因而申請增加容積率。
(二)已完善了相關土地使用權屬手續,但未動工建設的經營性建設用地。
(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四、增加容積率的計算方法:
(一)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已根據國家有關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和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規劃設計條件,受讓人申請的容積率超過已核定規劃設計條件部分為增加土地開發容積率。
(二)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已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受讓人申請的容積率超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部分為增加容積率。
容積率計算取小數點後兩位數,可由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覆核,並以工程驗收的最終建築面積為準。
(三)容積率增幅原則上控制在10%以內(含10%)。
五、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標準:
(一)通過招標投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以及通過招標投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又轉讓的,經批准增加容積率的,需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標準為增加容積率同等百分比的100%,具體計算公式: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金額=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增加容積率/原確定的容積率)×100%。
(二)容積率增幅在10%以內(含10%)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補交標準按上述標準補交;超出原規定容積率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補交標準按上述標準的2倍補交。
(三)過去按規定通過協定出讓或轉讓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批准增加容積率的,根據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地價減去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為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土地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地價明顯偏低的,由縣監察、土地、財政等部門會商確定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並報縣政府批准後,作為受讓人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六、增加容積率的審批辦理程式
(一)土地使用人向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必要材料。
(二)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初審、組織認證、公示,必要時組織聽證。對確需調整增加容積率的,提出書面調整建議交附相關材料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縣政府審批同意增加的容積率核算需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數額,並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協定。
(四)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辦理土地、規劃、人防、消防、綠化等相關變更手續。
七、補交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的徵收管理
(一)已出讓土地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現行的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辦法執行。
(二)與增加容積率和補交土地出讓金相關的其它稅費的徵收,由有關稅費徵收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人應依法補交相關稅費。
八、凡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建設並超容積率的建設項目,必須持項目批文,經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批准後的規劃設計方案,需到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充協定,並按本通知要求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批准確定的土地開發容積率的,由縣城市行政主管部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溝通,並及時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知會有關變更容積率審批情況。
十一、對縣規劃、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經營性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按規定程式調整經營性用地容積率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