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點:潢川縣
  • 實質:通知
  •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現將《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1月29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
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進行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下稱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評估、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徵收項目的風險評估工作,風險評估報告須報縣維穩部門和信訪部門備案。
在進行風險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要做好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
第五條風險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二)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項目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
(四)項目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預測範圍內;
(五)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
第六條風險評估的程式
(一)成立風險評估組織。根據擬決策項目,由房屋徵收部門牽頭,明確一名領導同志負責,協調信訪部門、維穩部門和徵收項目涉及單位人員,組成風險評估小組,可根據情況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法律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參加。風險評估小組負責制定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民意調查。風險評估小組按照評估方案,就項目徵收事項向擬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廣泛宣傳,通過發放徵求意見表,設立徵求意見箱,召開座談會,開通熱線電話和電子信箱等方式,將民眾意見建議及時收集、歸納和整理,真實反映民眾意願。
(三)進行分析論證。風險評估小組召開論證會,邀請維穩、監察、法制、公安、信訪、住建、房產、國土、公用事業、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和被徵收人代表參加評估論證。被徵收人代表戶數的比例不少於徵收範圍內總戶數的5%。論證會應形成明確的分析論證意見。
(四)提交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小組根據分析論證意見,提出簡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由風險評估小組成員簽字後提交決策單位。
第七條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徵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徵收計畫和徵收方案、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及產權人基本情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等有關情況。
(二)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民眾的反映、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對因徵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因素,或因徵收可能引發的其他類型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
(四)徵收項目風險防範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徵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及效果預測。
(六)評估結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風險存在或中風險或高風險的風險預警評價,並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明確建議。
第八條對於可實施的徵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應包含風險評估預測,針對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提出防範應對措施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於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徵收項目,在評估風險預警評價建議轉化為項目可實施前,一律不予實施。
第九條縣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徵收風險評估及社會穩控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做出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對有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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