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的通知

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的通知
  • 部門:潢川縣人民政府
  • 下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時間:2013年11月29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與補償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現將《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詳細內容

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本縣範圍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本規程。
二、基本原則
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房屋徵收工作程式
(一)編制徵收計畫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由縣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要求編制年度徵收計畫。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業主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需要,提請縣人民政府將建設範圍內房屋徵收列入徵收項目計畫並申報立項。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房屋徵收項目計畫匯總。會同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法定程式列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二)提請房屋徵收
項目單位在提請縣人民政府對項目建設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徵收時,應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擬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申請。房屋徵收申請應載明擬建設項目名稱、擬徵收範圍、擬徵收期限等內容;
2.擬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
3.擬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要求的批准檔案;
4.擬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批准檔案;
5.擬建設項目徵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
(三)制定徵收補償方案
徵收補償方案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並應履行以下程式:
1.組織對擬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2.配合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登記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擬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
3、對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4.公布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5.及時公布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公布期限不得少於3日。
6.對舊城改造項目,若1/2以上被徵收人認定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的,縣人民政府應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7.按徵收補償方案核定徵收補償費用總額,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將足額的徵收補償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8.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以後,書面通知住房城鄉、建設、公用事業、工商、房地產交易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
(四)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按照《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規定進行。
(五)作出征收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在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具備以下條件:
1.確認擬徵收項目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2.確認擬徵收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3.確認擬徵收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確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和舊城區改建項目,已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5.確認擬徵收項目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6.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可以實施;
7.提供按程式制定的徵收補償方案。
在具備上述條件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若擬徵收項目被徵收人戶數在200戶以上時,提請縣人民政府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作出征收決定。
(六)簽訂徵收補償協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據徵收補償方案簽訂徵收補償協定。
(七)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擬定補償決定,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徵收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八)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準備相關材料,報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其他
1.房屋徵收項目應建立徵收檔案,將被徵收房屋的徵收補償、房屋評估、複議訴訟等各項原始工作記錄存檔。
2.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其行為進行監督。
五、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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