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暫行規定的通知

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工作,保障房屋徵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暫行規定的通知
  • 部門:潢川縣人民政府
  • 下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時間:2013年11月29日
  • 地點:潢川縣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與補償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暫行規定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現將《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詳細內容

潢川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與補償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暫行規定
第二條在本縣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中,選擇確定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選定工作應當公開、透明。
第四條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不申請不推薦原則。徵收項目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書面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徵收項目的基本情況,房地產估價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參與評估的書面申請。
第五條經房屋徵收部門審核同意後,申請參與項目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向房屋徵收部門交納估價保證金。100戶以內的5萬元,100戶—300戶的10萬元,300戶以上的15萬元。選中的,項目徵收完成後足額退還;未選中的,保證金隨即足額退還。
第六條在發布徵收決定公告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提供不少於三家房地產估價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選擇。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在本縣範圍內從事房屋徵收評估業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並已進入市、縣房屋徵收部門當年公布的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名錄;
(二)徵收評估業務滿足承接規定要求;
(三)無不良監管記錄;
(四)符合縣房屋徵收評估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承接房屋徵收評估業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投票方式選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選定。
第九條通過投票選定評估機構,參加投票人數應當超過被徵收人總數的50%,得票數超過投票人50%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房屋徵收部門應提前3天將投票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相關事項告知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按一個被徵收人(產權戶)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參與投票。
投票選擇方式未能確定評估機構的,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投票選擇、隨機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邀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該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契約。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十一條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提出不參加已被選中的房屋徵收項目的價格評估工作,原申請參加房屋徵收項目時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按不良記錄記入信譽檔案。
第十二條徵收人或者被徵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信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委託人承擔。但技術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或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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