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行為,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贛府廳字[2011]63號《關於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景德鎮市中心城區承擔房屋徵收評估業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抽籤或搖號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的選定。
第三條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的單位,應當是具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含三級)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市房屋徵收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評估機構名錄,供被徵收人選擇。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在景德鎮市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並在本地有辦公場所,具有相應的房地產估價現場作業人員。
評估機構不得採取迎合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要求、惡意低收費、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評估機構的選擇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評估機構申報。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後,本市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均可到房屋徵收部門申報參與抽籤或搖號。
(二)資格審核。房屋徵收部門對申報參加徵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合格的,作為準入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加抽籤或搖號。每個徵收項目準入參加抽籤或搖號的評估機構必須達到三家或三家以上。
(三)抽籤或搖號會議公告。房屋徵收部門應提前3日在徵收現場進行抽籤或搖號會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項目批文、建設單位、用地規劃、徵收(紅線)範圍、抽籤會議舉行時間、舉行地點、主持單位、參加人、公證機關、選擇評估機構的方法及準入參與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工商營業執照、信譽、評估人員力量等情況。
(四)舉行抽籤或搖號會議。抽籤或搖號的組織工作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公證部門監督現場操作,房屋徵收部門、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及被徵收人共同推舉適當數量的代表參加抽籤或搖號會議。
1.介紹情況:房屋徵收部門的人員介紹本次抽籤或搖號項目的基本情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信譽、評估人員力量等基本情況以及這次抽籤或搖號形式;
2.抽籤或搖號:由參選的評估機構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各自抽籤抽出一個代表自己評估機構的編號,將編號放入抽籤箱或輸入搖號機,由被徵收人代表在公證監督下從抽籤箱中抽出一個號碼或用搖號機搖出一個號碼,抽籤編號或搖出號碼完全相符的徵收評估機構為中籤評估機構;
3.公證部門確認:公證部門對現場抽出或搖出的號碼進行確認,並當場宣布結果、出示結果公證書。
(五)評估機構選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契約。
第六條評估機構接受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後,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七條同一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範圍大的,可以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各評估機構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第八條對於承接的房屋徵收評估項目,評估機構均應派出至少2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駐項目現場開展工作,估價作業人員應當持有市政府徵收部門核發的評估工作人員上崗證作業。
第九條評估機構、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因房屋徵收評估、鑑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徵收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權屬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條房屋徵收評估費用和專家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房屋徵收評估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執行,專家鑑定費用參照評估費用收取。
第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估機構和人員,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徵收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
(三)在評估機構確定中以回扣、惡意低收費、承諾價格、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的。
(四)依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機構,無故不接受委託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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