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暫行)》等有關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12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暫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
第二條 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徵收房屋的估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公開、透明。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地產評估與經紀協會應根據相應規定加強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管、指導。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推薦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供被徵收人選擇。各區縣(自治縣)不得擅自設定評估機構參與的準入條件。
第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將擬徵收項目的名稱、範圍、戶數、建築面積、聯繫方式等相關情況,在市國土房管局公眾信息網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向項目所在地房屋徵收部門報名參與。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執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房地產估價機構,但參與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低於兩家。
第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以公告等形式,在徵收範圍內公布申請參加該片區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單、基本情況和行為規範,並將協商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徵收人。
第八條 被徵收人應當在協商選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並將協商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應將協商結果予以公布。
第九條 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成的,應採取投票選擇的方式確定。參與投票選擇的被徵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徵收人總數的50%。投票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參與投票被徵收人數量50%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房屋徵收部門應提前3天將投票選擇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相關事項告知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按一個被徵收人(產權戶)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參與投票。
第十條 投票選擇方式未能確定評估機構的,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第十一條 投票選擇、隨機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邀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確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契約。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十三條 同一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徵收範圍大的,可以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估機構和人員,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與徵收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二)在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中以回扣、惡意低收費、承諾價格、請吃請喝、送禮品現金、詆毀他人抬高自己、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的。
(三)在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中招募他人做宣傳或入戶宣傳的。
(四)依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機構,無故不接受委託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