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我區江南城區舊城改造進程,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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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為加快推進我區江南城區舊城改造進程,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原則
(一)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遵循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任選其一的原則。
(三)遵循對合法建築依法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
(四)遵循徵收個人住宅,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的原則。
二、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住宅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由區政府定價。被徵收人只能選擇與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最接近的產權調換房戶型。
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在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房屋實行先簽、先搬、先選、先安的原則,選房按騰空交房並在區房屋徵收辦登記的時間先後為序。
三、對房屋被徵收人的補償
(一)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舊城改造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機構按《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選擇確定。
(二)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由依法確定的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價值。被徵收人的合法住宅室內裝修十年以上或評估價值低於50元/平方米,按5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三)水、電、氣、閉路電視等設施補償。
住宅:天然氣3500元/戶;閉路電視500元/戶;被徵收人的水、電補償,僅限於在水、電部門獨立開設戶頭並繳納了相關費用的用戶,用電戶頭600元/戶,用水戶頭按供水部門現行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未在水、電部門獨立開設戶頭的,不予補償。
非住宅:天然氣3500元/戶;閉路電視500元/戶;被徵收人的水、電補償僅限於在水、電部門獨立開設戶頭,並繳納了相關費用的用戶,按水、電部門現行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未在水、電部門獨立開設戶頭的,不予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原有的水、電、氣、閉路電視等設施徵收時不予補償,在產權調換房屋中恢復安裝,不另收費。
(四)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1.搬遷補償
住宅:700元/戶?次,空調200元/台移機費。
非住宅:商業、辦公、業務用房30元/平方米,生產倉儲用房40元/平方米。非住宅搬遷費均含場內設備、設施等搬遷、安裝、調試費。
2.臨時安置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因徵收人暫時無法提供現房的,根據被徵收房屋補償面積按如下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費(過渡費),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過渡房。60平方米以下的800元/月?套,60―90平方米的900元/月?套,90平方米以上的1000元/月?套。
住宅臨時安置費(過渡費)發放期限,從被徵收人騰空交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鑰匙交付被徵收人之日後的90日止。
(五)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暫行)>等有關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123號)規定給予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徵收部門沒有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房的,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
四、對房屋被徵收人的補助
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給予貨幣補償補助費。
住宅: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60天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0%給予貨幣補償補助費。
非住宅: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30天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貨幣補償補助費。
五、對房屋被徵收人的獎勵
住宅: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60天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給予6000元/戶提前簽約獎勵。
非住宅: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30天簽約期限內選擇貨幣補償並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給予600元/平方米的獎勵(不含違章建築面積);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30天簽約期限內選擇產權調換並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給予200元/平方米的獎勵(不含違章建築面積)。
六、特別補償規定
(一)被徵收住宅建築面積公攤係數低於15%的,按15%的公攤係數計算應補償的住宅建築面積,被徵收住宅建築面積公攤係數高於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補償。
(二)徵收範圍內的個人住宅,經申請並審查公示,以產權戶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按前款規定實施補足後,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建築面積30 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在3 人及以上,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 平方米的,按建築面積45 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及財產狀況以區政府發布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之日前與產權人具有婚姻關係、贍養、撫養關係的實際居住人口及其財產狀況為準;在區政府發布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之日起婚姻狀況發生變化,與產權人具有贍養、撫養關係的實際居住人口發生變化導致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不納入此項補償範圍。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的,經查實後,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
(三)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准,將住宅房屋改為營業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償;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座落與工商、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房屋徵收公告發布前連續合法經營,並能夠提供2年以上納稅記錄的,按《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安置房公攤面積費用的繳納。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安置住房公攤係數超過15%的,其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由徵收人承擔購房費用;安置住房公攤係數在15%以內,所對應的公攤面積由被徵收人承擔購房費用。
(五)住宅安置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安置房面積小於或等於被徵收房屋面積的,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徵收人繳交;安置房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面積的,與被徵收房屋等面積部分的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徵收人繳交,超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繳交。
七、未經登記建築的處理
(一)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區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區規劃、國土、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二)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涪陵區江南城區舊城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涪陵府辦發〔2014〕12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