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豐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東豐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東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東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豐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Dongfeng county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on the state-owned land dongfeng county house acquisition and compensation method of notification
  • 地點:東豐縣
  • 類型: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頒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城市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縣房屋徵收辦公室是本級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
縣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作為房屋徵收的管理機構,負責全縣房屋徵收的日常工作。
住建局和國土、財政、發改、工商、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徵收工作必須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堅持政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依法徵收的原則,維護徵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七條房屋徵收決定實行縣政府決定製度。
縣政府可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徵收。
徵收補償方案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徵收方案,應包括:徵收範圍、簽訂時間、徵收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用房的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縣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對擬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入戶調查登記。需要向有關部門和被徵收人核實的,有關部門和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縣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按標準將徵收補償資金撥付到專用賬戶,方可實施房屋徵收。
第十一條縣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徵收補償方案已進行論證並公布徵求意見30日以上;
(二)已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公布;
(三)應當聽證的已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了方案;
(四)對被徵收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徵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存入徵收專戶。
徵收決定必須由縣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補償標準、徵收實施期限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無照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理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無償拆除,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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