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通知
  • 地區:潢川縣
  • 時間:二○○八年九月一日
  • 隸屬:政府公告
  • 詳細內容:加強城市管理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潢川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潢川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
處罰權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l 7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結合潢川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潢川縣城市規劃區(除潢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包含各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
第三條潢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稱縣執法局)是縣政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依法行使本辦法規定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縣執法局下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和城市管理警察大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主要職責是根據授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警察大隊是縣公安局駐縣執法局的派出機構,受縣公安局和縣執法局雙重領導,具體工作由縣執法局領導和指揮。其主要職責是依法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制止和查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相關部門不再行使已統一由縣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嚴格公正執法與服務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國家賠償制度。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進行,應接受同級人大、政協和人民民眾的監督;接受政府法制機構和司法機關的監督。
第八條縣執法局要加強執法人員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嚴格管理,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努力提高執法水平。
第二章執 法 程 序
第九條縣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著統一制服,佩戴統一執法標誌,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應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要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程式。行政處罰程式分為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含聽證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
(二)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當事人,並告知被處罰人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法定情形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四)處罰後必須作出記錄並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依照一般程式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按下列步驟進行:1、收案;2、立案;3、調查取證;4、告知;5、局屬法制機構審核;6、局負責人審定或集體討論決定;7、下達處罰決定;8、送達;9、執行;10、結案;11、歸檔。
第十五條縣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告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縣執法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申請聽證的,由縣執法局組織聽證,聽證的程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執行。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經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裁決;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作出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縣執法局;縣執法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縣執法局作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縣人民政府或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執法局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城市管理警察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警察大隊辦案、審批和行政複議程式,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章執法 依 據
第一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菸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每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一噸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的,處以每噸200元罰款,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每車處以30元罰款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實際執罰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七)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的,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占道作業後,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處處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十一)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十二)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每噸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四)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處理的,可處以禽類每隻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處以畜類每頭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城市市區養犬加強管理:
(一)對犬只未實行有效管理,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沒收犬只,責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流浪犬只一律沒收;
(三)狂犬一律捕殺;
(四)禁止攜帶大型犬類出戶,違反規定的,一律沒收。
第二十五條飼養寵物的單位或個人,發現所飼養的寵物具有病症傾向的,應立即將寵物送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留驗觀察。對確認為病症的寵物,應立即捕殺,並對動物屍體做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街道兩側、公共場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設商亭、固定攤位、電話亭、大排擋等影響市容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原設施造價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七條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禁止亂張貼、亂塗寫行為。
對亂張貼、亂塗寫行為中公布的通訊號碼,由縣執法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通訊經營企業中止該通訊工具使用。
第二十八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執法局強制拆除,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情節一般的可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對情節一般的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單位或個人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個人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第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情節一般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或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情節一般的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運輸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或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情節一般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市容綠化管理方面
第三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綠化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依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經批准占用公共綠地期滿未歸還的,依照《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責令恢復綠地原狀,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侵害,情節一般的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地設施的:
(二)就樹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死亡的;
(四)在樹上架設電線,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放牧或亂扔廢棄物,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
第四十條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樹木的,依照《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節市政管理方面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市政設施的施工、養護、維修現場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以挖掘、堵塞、填埋、腐蝕等方式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
(三)占壓各種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溝渠及出水口的;
(四)其他地下管線穿通排水管道、檢查井和雨水井的;
(五)當街排放污水的;
(六)在橋涵設施管理範圍內修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從事爆破、挖掘等有礙橋涵安全作業的;
(七)擅自接用路燈電源,損壞、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八)未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遷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一般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市政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挖掘、改動、遷移市政設施的;
(二)擅自新建、改(擴)建各種管線、桿(塔)線、地面設備、建(構)築物的;
(三)擅自利用道路、橋涵、桿塔等設施設定標語、廣告、懸浮物、安裝線路和設備的;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壓排放污廢水的;
(五)擅自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做臨時停車場的。
第四十三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O.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六)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修補或者修復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九)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十)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節城市規劃管理方面
第四十五條對於無理阻礙、干涉、拒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城建監察職能、打擊報復城建監察人員和城建監察事項舉報人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河南省城建監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給予警告,並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城建監察有關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拒絕在規定時間內就城建執法監察所提問題作出答覆,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指令進行整改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河南省城建監察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警告,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十九條受到責令停止建設或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等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縣執法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行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
(二)未按規定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
(三)將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
(四)擅自增加樓面荷載的;
(五)未經批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四)項行為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五節城市環境保護方面
第五十一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而未採取必須的防燃、防塵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情節一般的處以l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情節一般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三)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三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一般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在人口集中地、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在城市市區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改正,情節一般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五十六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
(二)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在午休、夜間使用家用電器、樂器、進行家庭娛樂活動或進行室內裝修活動,對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造成噪聲污染,不聽制止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文化娛樂場所經營管理者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經營管理者未採取措施,致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第五十九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第六十條船舶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可以給予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船舶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可以給予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警告或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的氣體;
(二)船舶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氣體或者粉塵物質。
第六十三條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節建築管理方面
第六十四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可處以罰款,並移交發證機關依法吊銷施工許可證:
(一)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管理不善的;
(二)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三)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違反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環境管理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沒有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方案而擅自施工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未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工的建設項目,質監、安監、監理等相關單位不得提供技術服務,在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完善手續,並取得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許可後,方可施工。
第七節城市房屋拆遷方面
第六十八條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發證機關依法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拆遷人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未搬遷的房屋,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應予賠償,並應當對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拆遷人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賠償被拆遷人的損失,並對拆遷人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執法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遷範圍內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或租賃房屋的,依照土地房產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
第七十三條依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房屋租賃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執法局在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的配合下,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八節城市交通管理方面
第七十四條非機動車輛擅自駛入限制通行、禁止通行道路或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 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輛擅自駛入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道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在人行道或城市道路非停車泊位上停放機動車輛,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其它指定地點停放。
第七十七條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處20元罰款;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在車行道內兜售、傳送物品的,處50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100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擅自設定、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機動車停車泊位內設定停車障礙的,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500元罰款。
第八十條在城市道路兩側或上空設定廣告牌、管線,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八十一條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其停止經營、扣押車輛,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超定額運輸旅客,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八十三條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內河通航水域舉行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比賽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八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渡口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因強制拆除發生的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八十六條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誌、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九節市場管理方面
第八十七條對不服從監督管理超出指定經營場所進行店外銷售、店外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作出前款行政處罰的同時,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第八十八條參加集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到指定地點交易,在場外交易的,根據《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酌情予以教育或處以罰款。
第八十九條擅自在河道堤身進行集市貿易的,依照《河南省〈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糾正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執 法 隊 伍 管 理
第九十條縣執法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各項配套制度,著重抓好評議考核制、崗位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落實。
第九十一條縣執法局應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逐步推行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制和事業單位全員聘用制,建立獎懲分明、優勝劣汰、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管理機制。
第九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事業,思想政治素質強;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業務知識;
(四)身體健康,有履行職責應有的體能;
(五)符合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三條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一)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給公民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違法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實施罰款、沒收財物不使用法定單據,違法自行收繳罰款的;
(五)將罰款、沒收的財物截留、私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使用、損毀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六)對依法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以行政處罰代替,情節較輕的;
(七)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社會秩序遭受破壞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應予追究的行為。
第五章縣執法局與相關部門的關係
第九十四條縣執法局與相關部門要就執法工作中具體的職責範圍簽訂協作議定書,建立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和相互監督的行政執法關係。
第九十五條建立執法聯繫機制,實行審批與處罰相互抄告制度,縣執法局與相關部門互通情況,確保及時、準確執法,提高執法效率。
第九十六條縣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按照案件的類型將處罰決定書抄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作出的審批、許可等涉及縣執法局處罰範圍的,應當在作出後10日內,抄送縣執法局。
第九十七條相關部門發現縣執法局處罰不當或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縣執法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告知縣執法局。縣執法局未予糾正或未能依法給予處罰的,相關部門可以報請縣政府予以監督糾正。
縣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部門拒不改正的,縣執法局可以報請縣政府予以監督糾正。
第九十八條縣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作技術鑑定的,相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九十九條縣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補辦有關手續的,應在查處後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並責令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
第一百條縣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由當事人作出賠償的,由相關部門提出賠償標準,由縣執法局作出處罰及賠償決定,並及時將賠償金及有關資料移交相關部門。
第一百零一條對需要相關部門作出其他處理的,縣執法局應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執 法 監 督
第一百零二條縣執法局要建立對具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機制,發現對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責令查處;發現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有錯誤的,應責令、督促改正或直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執法局和有關監督部門舉報。對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縣執法局應當按規定及時查處並依法追究責任。縣執法局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四條縣執法局應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檢查、考核、評議和統計備案等制度,嚴格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和文明執法。
第一百零五條縣執法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縣政府備案;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的機關報送備案。
第一百零六條縣執法局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縣政府備案:
(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金額較大的;
(三)責令拆除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建築物的。
第一百零七條按照《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的規定,縣政府法制機構具體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縣執法局執法行為的投訴。
縣政府法制機構處理投訴案件,可以調閱或查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材料。縣執法局及其工作人員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一百零八條縣執法局每季度應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縣政府法制機構應及時審查,發現錯誤,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一百零九條縣政府法制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縣執法局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上報縣政府,縣執法局的工作列入縣政府目標體系,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本辦法實施後,縣政府有關檔案、通告等規定的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2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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