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新型城鎮化建設稅收管理的實施意見

以最佳化服務、方便納稅人為宗旨,以先稅後證、先稅後票、先稅後款為手段,通過部門配合、環節控制,科學制定稅收征管流程,實現對農村房屋(土地)產權交易及建築安裝環節全過程、全稅種的有效控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新型城鎮化建設稅收管理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潢川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性質:實施意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規範新型城鎮化建設稅收管理的
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集聚區,縣直有關單位:
為規範新型城鎮化建設稅收的徵收環節及征管程式,實現稅收收入依法及時足額入庫,為全縣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財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詳細內容

一、總體目標
以最佳化服務、方便納稅人為宗旨,以先稅後證、先稅後票、先稅後款為手段,通過部門配合、環節控制,科學制定稅收征管流程,實現對農村房屋(土地)產權交易及建築安裝環節全過程、全稅種的有效控管。
二、涉稅環節及稅種
(一)占用農用地建房、建廠自用環節。占地人繳納耕地占用稅;承建方繳納建築業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個人(企業)所得稅。
(二)占用農用地建房、建廠銷售環節。占地人(賣方)繳納耕地占用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個人(企業)所得稅;買方繳納印花稅、契稅;承建方繳納建築業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買賣環節。轉讓方(賣方)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個人(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受讓方(買方)繳納印花稅,契稅。承建方繳納建築業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企業)所得稅。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繳納印花稅,受讓方繳納契稅、印花稅。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受讓方繳納印花稅、契稅,轉讓方繳納印花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個人(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綜合治稅機制。按照“政府領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先稅後證、信息共享、協同控管”的征管思路,建立健全綜合治稅機制。各鄉鎮、辦事處要成立以鄉(鎮)長、辦事處主任任組長、分管財稅副鄉鎮長、主任任第一副組長,分管村鎮建設部門、國土部門的副鄉鎮長、主任為副組長,國稅、地稅、村建、國土、財政、農發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稅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簡稱稅管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建築安裝業和房地產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常情況下,按月召開稅管領導小組會議,特殊情況,可緊急召開。會議由稅管領導小組組長召集,也可委託第一副組長召集。
(二)建立聯席會審制度。在建設方(投資方)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變更等手續、單位和個人辦理房屋、土地交易及權屬登記時,均實行聯席會審制度。由項目所在地鄉鎮、辦事處的國土、村建、地稅、相關村(居)和單位的負責人,稅管領導小組副組長、第一副組長聯合會審簽字後,相關單位方可辦理竣工驗收、產權變更、權屬登記等手續。聯合會審一般由第一副組長召集,也可委託副組長召集,會審時間根據工作要求安排。
(三)加大監管,強化協作
1、凡在各鄉鎮、辦事處範圍內從事建築安裝業和房屋、土地產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到項目所在地中心稅務所辦
理項目登記、發票領用(代開)手續、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2、村鎮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將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情況作為對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及建設方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未按規定開具納稅發票和及時足額納稅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個人及建設方,要及時報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3、村建、國土、財政、農發中心和建設投資單位在辦理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資金往來撥付時要查驗項目稅務登記和納稅情況,無完稅證明和正規發票的,上述單位不得在相關竣工驗收和備案表冊上加蓋公章或簽署意見,建設投資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
4、明確職責,信息共享
地稅部門是建築安裝和房屋、土地產權交易稅收的徵收部門,各單位要加強信息交換,實現國土、村建、財政、地稅部門在房屋(土地)產權初始登記及交易環節和建築開發環節的涉稅信息共享,形成整體聯動,增強工作合力。
(1)村鎮建設部門負責向稅管領導小組和地稅部門提供居民建房、建設項目規劃、房地產項目許可證的發放、開工時間、施工進度、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
(2)國土部門負責向稅管領導小組和地稅提供土地征(占)用、土地出讓、轉讓、房屋交易及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登
記等相關信息,並對交易所涉及的土地性質進行認定。
(3)農發中心、財政、教育等部門要及時將爭取到的建設項目情況上報稅管領導小組,並向地稅部門傳送項目進展信息。
(4)財政部門在項目資金撥付時,應對項目繳稅情況進行把關,並將項目完稅情況及時與鄉鎮稅管領導小組溝通,協助地稅部門對各單位入賬的建築安裝業相關發票進行審查。
(5)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及產權交易時,必須要求納稅人先提供正規交易發票和各稅完稅憑證(減免憑證),即先繳納房屋土地交易各項稅金及契稅後方可辦理產權證書。對未提供交易發票和各稅完稅憑證(減免憑證)的納稅人,應要求其補報,否則,不予受理。
(6)地稅部門根據各單位傳送的信息資料,確定交易性質,涉稅環節、稅種、稅率,依率計征,應收盡收。建立健全房屋土地交易及建築安裝業稅源登記檔案和資料庫,定期與相關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繳稅款信息並及時查補徵收。定期、不定期地依法組織稅收稽查工作,對偷稅逃稅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同時要強化稅法宣傳,對新型城鎮化建設各環節所涉及的稅種及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深入細緻的宣傳,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四、稅收工作流程
(一)房屋、土地產權交易涉及稅收實行“先稅後證”制度。其流程為:
1.申請人持有關登記要件分別到房產、國土部門交易視窗申請辦理房屋、土地產權交易手續。
2.交易視窗受理人員確認交易成功後,對房產、土地交易價格進行認定評估並審核登記要件,核准後錄入相關準予登記
內容。
3.地稅部門憑房管、國土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和有效交易契約,按成交價格或評估價格計征各項稅收。辦理徵稅(減、免稅)手續後,回傳信息資料。
4.房產、國土部門權屬登記視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稅收征管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和不動產銷售發票及繳納的行政性規費發票方可受理、審核、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做到“先稅後證”。
(二)建築安裝業稅收實行“先稅後票”、“先稅後款”等綜合治稅手段,其流程為:
1、承建方(施工方)申請代開建築安裝發票時,地稅機關必須堅持先繳稅,後開具發票。
2.建設方(投資方)在撥(支)付工程款時必須先審驗承建方提供的發票及建築業營業稅及其附加完稅證,對票、證合法,方可支付工程款。對不能提供合法票據者,不得支付工程款。
3、規劃建設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查驗承建方的建築安裝業營業稅等相關完稅憑證,對不能提供相應完稅
憑證的,不得為其發放相關證件。
五、強化稅款徵收的管理規定
(一)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稅款,並如實申報相關土地、房屋成交價格,申報的價格明顯低於同類市場價格的,稅務機關可以按法律規定進行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故意少繳稅款的,應及時追繳並依法予以處罰。
(二)稅收徵收方式為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從事建築業和房屋(土地)交易的企業和個人都應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真實記錄收支,保存完善相關會計檔案和契約、協定等與納稅有關的資料,對賬簿不健全或會計資料失真的,依法採取核定徵收方式。
(三)在鎮區進行集中連片開發建設的企業和個人所涉及的稅收由稅務機關直接徵收。
(四)小規模房屋(土地)交易或建築安裝項目所涉及的稅收,可按實際工程總價款、交易價格或稅務部門核定的稅額,委託鄉(鎮)協稅辦公室代征。
(五)建築安裝企業或個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總承包方負責代扣代繳分包工程的稅收。
六、嚴格征管,強化責任追究
(一)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減、免、緩徵稅款。徵稅、協稅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擅自決定少征、不征、減免緩應納稅款的,視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各鄉鎮、辦事處要督促村(居)委會切實履行協稅護稅義務,幫助稅務部門及時發現稅源、監控稅源,並主動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發揮綜合治稅合力,共同加強稅源管理。對不認真負責審驗,隱瞞申請人新建房屋或土地、房產交易的事實,提供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應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執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依法給予處罰。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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