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潢川縣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近年來,縣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中心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努力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逐步完善規章制度,規範操作流程,強化養老保險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工作,推動了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工作有序運行,但隨著退休人員津補貼發放水平的提高,全縣養老保險基金出現了較大的負增長,目前基金結餘已達到警戒線。為確保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時間: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 內容:養老保險費徵收、管理工作
  • 地點:潢川縣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潢川縣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
保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潢川縣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實 施 意 見
(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二○一一年七月)
一、將津補貼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根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和規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豫勞社養老[2001]51號)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縣內凡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從2011年1月起將津補貼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願將津補貼納入繳費基數的參保單位,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退休時不再享受津補貼。
二、征繳與管理
1、各參保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養老保險費徵收、管理工作,及時與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參保人員信息,確定繳費基數。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月結算、征繳,財政供給單位按季結算、征繳。參保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養老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並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執行的,由財政部門從該單位相關資金中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各參保單位凡在2011年6月底欠費的,必須及時將欠繳養老保險費補交齊,確實暫無力補繳的,參保單位與經辦機構簽訂欠費繳納協定,到期仍欠繳的按第一條進行處罰。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外)應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4、參保單位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不辦理基金轉移手續。跨統籌範圍流動時,既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同時也辦理基金轉移手續。企業職工因工作需要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調入者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征繳標準補齊養老金。
5、對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指紋採集認證,防止騙取、冒領養老保險金,每年9月份各參保單位應安排離退休人員到經辦機構辦理資格認證,由本人攜帶身份證,並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一張,近期彩色照片一張,進行指紋採集、資格認證。離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無法前往辦理資格認證的,由經辦機構派專人上門為其辦理資格認證;離退休人員異地居住的,由所居住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居住社區、公安派出機構出具證明,並提供近期彩色照片一張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張及聯繫電話。凡未按時間安排辦理資格認證的,按規定暫時停發養老金,直至認證為止。
6、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親屬或他人繼續領取養老保險金或以其他形式騙取養老保險金的,參保單位應立即向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中心報告停止其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並處以騙取冒領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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