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潢川縣人民政府2009-07-23下發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通知,提醒各鄉鎮、街道辦、縣直單位、重點工程指揮部的具體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潢川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地區:潢川縣
- 內容: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管理
- 隸屬:政府公告
- 發布時間: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潢川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各城建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
《潢川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管理
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省建設廳《河南省市政基礎設施施工質量監督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工程項目,是指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對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重點工程項目每年由縣人民政府以檔案形式發布。
重點工程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縣委、政府安排的應該納入質量安全管理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四條重點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實行企業自控、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管理體制,並應突出事前、事中、事後的控制措施,即開工前通過履行報建手續,對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各種行為進行規範,施工過程中通過各種管理措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後通過相關的責任制度落實有關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五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工程的質量安全負有監督的職責。
全縣各重點工程指揮部,對所屬重點工程的質量安全負有監管的職責。
重點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重點工程質量安全的五方責任主體。
第二章開工前質量安全控制
第六條重點工程項目指揮部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簡化或增加基本建設程式和審批環節。
第七條重點工程項目確定後,項目法人單位應通過招標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圖設計。
第八條項目法人單位應將設計檔案送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和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不得用於重點工程。
第九條重點工程應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業績好、信譽高的施工企業和優秀的項目管理人員(建造師)。
第十條與施工企業簽訂承包契約後,項目法人單位應做以下幾項工作:
(一)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二)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三)辦理施工安全監督登記備案手續。
項目法人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工程動工前,項目法人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會審及設計交底。
第十三條經批准的施工圖紙是工程施工的合法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施工企業隨意變更圖紙施工,確需變更的,必須通過規定程式,由原設計單位出具正式的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應嚴格按建築市場管理規定,不得將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掛靠施工。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派駐的建造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重點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不得同時再承擔其它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應根據重點工程的規模、施工難易程度等因素,科學制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並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壓縮工期。確需壓縮的,必須有相應的措施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完善自檢和交接檢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條施工原材料、構配件、設備必須有出廠質量合格證,使用前按有關規定,在見證人員的見證下抽取試樣,送檢測單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建立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程形象進度和工程特點,及時採取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在危險部位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條施工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投入,保證安全文明措施費用於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企業應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及時對本階段的安全生產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向重點工程項目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監理人員應對施工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等進行審查,同時應審查以下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
(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證書;
(四)其它需經監理人員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理人員應對重要的結構部位、重要的施工工序進行旁站監理,並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未經監理人員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條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未經監理人員驗收合格,不得用於工程上。
第二十六條重點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有隱患時,監理人員應及時要求施工企業進行整改,情況緊急時,總監理工程師可以簽發工程暫停令;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總監理工程師應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項目法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和誠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設定一定數量的質量控制點,並通知項目法人單位、施工、監理單位。質量控制點未經檢查,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條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大對工程實體質量的抽查和巡查力度,發現有質量缺陷和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加強對各種原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重點工程施工現場的巡查,發現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立即採取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等措施,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對安全生產懈怠、有違規行為的單位,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章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重點工程項目完工後,施工企業應及時進行自檢驗收,驗收合格後,向項目法人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工程竣工報告。
施工單位應同時向項目法人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對竣工後的工程質量進行保修。
第三十二條收到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應及時對工程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三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工程是否完成設計內容,是否按設計檔案及設計變更建設進行檢查,出具質量檢查報告。
第三十四條項目法人單位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規劃驗收檔案;
(二)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
(三)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
第三十五條具備上述條件後,項目法人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有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
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派人對驗收程式和驗收標準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工程驗收合格,項目法人單位應在15日內將有關的驗收資料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備案。
未經備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縣重點工程建設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