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柳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柳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於2021年1月6日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檔案,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垃圾的有序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運輸、行政審批、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水利、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村(社區)建築垃圾的管理和宣傳工作,對違法行為及時勸止,並向所在地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條 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消納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檔案。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築垃圾混合傾倒。
第八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需要辦理建築垃圾傾倒許可手續:
(一)在施工場地內進行建築垃圾回填利用的;
(二)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
(三)市政零星施工、維修的;
(四)單位零星施工或者個人居住房屋裝飾裝修、維修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小型工程、文物保護建築工程等施工的。
第九條在施工場地內進行建築垃圾回填利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將建築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項目所在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第十條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傾倒建築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建築垃圾處置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單位零星施工或者個人居住房屋裝飾裝修、維修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小型工程、文物保護建築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築垃圾的,業主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實行袋裝化收集或者採取其他防撒漏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自行委託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單位及時清運;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物業服務企業委託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單位及時清運;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指定臨時堆放地點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委託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單位清運。
按前款規定處置建築垃圾所產生的費用由傾倒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有滿足車輛停放並有沖洗設備的停車場所;
(三)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以及行駛證;
(二)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編號及車牌放大字樣,安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頂燈;
(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並納入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
(四)安裝符合技術規範的全密閉覆蓋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運輸未取得傾倒許可的建築垃圾,但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除外;
(二)使用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車輛運輸,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定位終端設備,能夠接入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並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偽造、篡改、刪除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三)應當保持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頂燈正常工作,兩側車門標識、編號符合規範要求,車廂尾部放大車牌號碼應當規範、清晰、完整;
(四)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建築垃圾運往指定的場所,不得亂傾亂倒;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加強監管,對信譽優良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給予扶持,對違法失信單位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建築垃圾處置需要,保障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用地需求。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建設應當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包括專用消納場和臨時消納場。
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和管理,用於消納建築垃圾的場所。
臨時消納場是指需要受納建築垃圾回填基坑、窪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臨時需要填埋建築垃圾的場地。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優先選擇遠離市城區具有自然低洼地勢的山坳、採石場廢坑等地點,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一)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三)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區範圍;
(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
(五)洪泛區、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六)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採的地下蘊礦區、灰岩坑及溶岩洞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建築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二)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圍擋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澱池;
(三)保持建築垃圾消納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監控設備應當接入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
(四)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台賬,如實填報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報表;
(五)推平、輾壓入場的建築垃圾;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
(七)保持場內環境整潔,無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並在產業、財政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鼓勵道路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第二十二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採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和園林等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築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堆、亂放、亂倒、拋撒建築垃圾等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按照本規定安裝和正常使用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從事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未接入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偽造、篡改、刪除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兩側車門標識、編號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每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建築垃圾消納場監控設備未接入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台、未建立現場運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台賬、未如實填報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報表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零星施工,是指傾倒建築垃圾總量在5噸以下(含5噸)的施工工程。
第三十條 各縣可以參照本規定對建築垃圾實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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