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內江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江市城區(以下簡稱城區)建築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提升城市發展環境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區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構)築物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城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轄區負責、職能部門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成立內江市建築垃圾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城區內建築垃圾的統一管理,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相關事宜。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兼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工副秘書長兼任,市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規劃、國土、環保、工商、水務等部門及市中區、東興區和經開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調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兼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職責,依法共同做好監督管理與執法工作。
第五條城區建築垃圾運輸實行密閉運輸和企業化營運管理。
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置按照“誰產生、誰承擔”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建築垃圾處置義務。需運輸至建築垃圾消納場進行處置的,應按處置量繳納處置費用。
第二章職能職責
第七條城管部門主管城區建築垃圾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貫徹執行建築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建築垃圾處置進行核准;
(三)督促、檢查、指導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四)負責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行為的監管和處罰。
第八條住建部門主管城區建築施工工地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負責制定各類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二)負責各類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三)負責監督施工現場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按規定裝載;
(四)協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對違規違章運輸建築垃圾行為進行查處;
(五)對相關建設及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並將各項違規行為納入施工企業不良記錄。
第九條公安部門主管城區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負責對無牌無證、報廢和拼裝車輛以及不按規定線路、規定時間運輸建築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二)負責對車主及駕駛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負責在公安公共信息網定期公布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情況,供相關職能部門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交通部門主管城區建築垃圾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負責依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相關標準,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高、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負責督促建築垃圾運輸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一條規劃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規劃選址工作。
第十二條國土部門負責協助規劃部門做好建築垃圾消納場的選址工作,並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環保部門負責協助辦理建築垃圾消納場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並依據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對建築垃圾消納場實施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負責對符合建築垃圾運輸條件的企業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中區、東興區、經開區負責各自轄區內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建設及監管工作。協助市級有關部門做好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建立管理和執法聯動機制。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實施聯合執法。
(一)市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查處在城區內街道兩側亂傾倒建築垃圾的行為;
(二)市國土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城區存量國有土地上亂傾倒建築垃圾的行為;
(三)市水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查處在城區河道內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
(四)市交通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查處在公路界線內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
(五)市中區、東興區和經開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督和查處在城區內其他地方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十七條 城區內建築垃圾處置實行許可制,實施綜合管理。
(一)凡是需要異地處置建築垃圾的項目,施工單位或個人須到城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
(二)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建設項目業主確定後,向城管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相關資料;
(三)城管部門根據建築垃圾承運量核定運輸車輛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九條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辦理流程。
(一)城管部門接到申辦單位相關申報資料後,應對申辦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資料作如下審核,並按照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對申報車輛進行集中審驗:
1.建築施工單位或個人申報的建築垃圾承運量是否與實際承運量相符;
2.建築施工單位或個人申報的建築垃圾處置消納場是否與規劃許可的建築垃圾消納場相符;
3.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車身顏色是否為黃色或紅色;是否在駕駛室正前方噴印“建築垃圾運輸”字樣;兩側車門是否噴印運輸單位名稱,車門下方是否噴印單位車輛自編號;貨箱兩側車廂側板是否噴印車輛核定載重量;
4.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是否安裝標準的密閉封蓋裝置,並配備二次密閉的篷布;
5.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是否安裝衛星定位系統,並保證正常運行。
經城管部門審核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達到要求的,不予簽發審核合格意見;審核合格的,由城管部門在《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上籤注意見並加蓋公章,及時移送公安部門進行審核。
(二)公安部門在接到城管部門移送的申報資料後,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作如下審核:
1.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運輸線路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車輛數量與申報的數量(含車輛牌照號)是否相符合;
2.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是否真實有效,是否符合專用車輛的相關要求及技術標準,是否存在擅自改變車輛外形,車輛車身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完整有效;
3.車輛定期檢驗周期是否在有效期內,車輛是否存在交通違法違章行為未消除的情況;
4.查驗駕駛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是否真實有效,準駕車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是否存在交通違法違章記分滿十二分的情況,是否存在交通違法違章行為未處理的情況;
5.審核是否按要求購買保險。所有車輛應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不低於50萬元。
經公安部門審核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簽發查驗、審核合格意見。申報單位須在消除所有違法違章行為後重新進行項目申報。經審核合格的,由公安部門簽注意見,並在《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上加蓋公章。
(三)申報單位憑經公安部門審核合格的《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到城管部門辦理車輛《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因故需延長運輸期的,應在運輸有效期限內到城管部門續辦延期手續。
第二十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施工作業前,按照住建部門有關標準,完善施工場地打圍、硬化、沖洗、清掃保潔等,並經住建部門驗收合格。
第二十一條 收集建築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其它廢棄物或有危害性物質與建築垃圾混合處置,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並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並實施有效遮蓋。
第二十二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車輛整潔,車輪不得帶泥行駛;
(二)全封閉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三)不得超載、超速和不按規定線路行駛;
(四)建築垃圾應傾倒在許可的消納場所或指定區域內,不得亂傾亂倒;
(五)避免專用標識污損;
(六)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副本);
(七)自覺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的七個工作日內,應將建築垃圾全部清除,並報城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建設須符合規劃要求,符合環保、國土等相關政策和規定。採取企業化市場運作模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按規定流程處置建築垃圾,務求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企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築垃圾運輸實行企業化運營管理制度,經批准獲得運輸資質的企業,且其運輸建築垃圾車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方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第二十八條每個運輸企業運輸建築垃圾車輛不少於20輛,運輸車輛須符合專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九條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須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服從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並嚴格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運輸建築垃圾車輛除具備普通貨車運輸資質外,還須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並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和塗改。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建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在施工作業前,未按照住建部門有關標準,完善施工場地打圍、硬化、沖洗和清掃保潔的;
(二)雖有完善的施工現場環境衛生設施但不正常使用,致使車輛帶泥上路造成污染的;
(三)對駛離工地的車輛未沖洗乾淨的;
(四)車輛不按規定裝載建築垃圾而駛出施工現場的;
(五)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由個人或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進行運輸的;
(六)其他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車輪帶泥上路造成污染的;
(二)建築垃圾運輸時,未進行全封閉密閉運輸,沿途泄漏、遺撒的;
(三)在城區內街道兩側亂傾亂倒建築垃圾的;
(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副本);
(五)運輸建築垃圾車輛超期使用、出租、出借、轉讓和塗改《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六)運輸建築垃圾車輛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七)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未按要求對建築垃圾進行清除的;
(八)任意堆放建築垃圾逾期不清除的;
(九)其他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不具備建築垃圾營運資質而從事建築垃圾營運的;
(二)運輸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三)運輸建築垃圾車輛超高、超載的;
(四)公路兩側界線內亂倒建築垃圾的;
(五)其他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運輸建築垃圾車輛超載、超速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的;
(三)運輸建築垃圾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
(四)無牌無證、假牌假證行駛,遮擋、污損號牌的;
(五)未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六)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在城區江、河、湖沿岸河道內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由市水務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在城區內其他地方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由市中區、東興區和經開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管理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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