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懷化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懷化市為加強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制定的辦法。

懷化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6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支持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渣土管理辦公室具體承擔建築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督促建設單位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簽訂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監督落實沖洗保潔措施,查處違反文明施工管理的違法行為;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負責查處在城區內道路行駛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法超載行為。
市規劃局負責在辦理規劃許可證時督促建設單位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指導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規劃的編制,及時辦理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的規劃手續。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的土地使用有關手續,查處擅自使用集體土地消納建築垃圾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加強採石場的管理。
市環保局負責監督檢查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環境影響。
市房產管理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房屋產權證時,督促建設單位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
市公安局負責查處強行承攬建築垃圾運輸業務以及阻礙建築垃圾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
市公路管理局負責牽頭查處城區外國省道上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第二章 建築垃圾處置申請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處置建築垃圾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處置建築垃圾的書面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用地紅線圖及建設規劃圖;
(三)與建築垃圾專業運輸企業簽訂的運輸契約;
(四)建築垃圾專業運輸企業密閉化運輸車輛相關資料;
(五)運輸單位具備建築垃圾運輸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
(六)與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簽訂建築垃圾消納契約。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接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書面決定。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頒發建築垃圾處置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建築垃圾處置證應當註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荷載數量、機動車號牌;
(五)建築垃圾產生地點、卸放地點、運輸路線及時間;
(六)處置證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施工單位裝飾裝修經營性門店和房屋的,應當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建築垃圾處置的書面申請,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依法核准。嚴禁居民和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隨意堆放和傾倒在小區內或街道上。
第三章 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地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實行專業化密閉運輸。嚴禁建築垃圾沿途撒落,嚴禁非專業化密閉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第十一條 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依法實行審批核准和招標控制,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依法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證,並簽訂建築垃圾運輸環境衛生責任書。未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許可的,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輸企業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證,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傾倒地點等書面申請;
(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運輸建築垃圾契約;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的文明施工驗收合格證明;
(四)依法具有的有關招投標文書;
(五)經核准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的證明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名稱和地點;
(六)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並納入專業運輸公司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備加蓋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二)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持有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核准的湘NZ專段車輛牌照;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依法購買相關保險;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納入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數位化管理定位系統;
(五)車輛上印有所屬單位名稱、編號、電話號碼的外觀標識;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證應當說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荷載數量、機動車號牌及車輛編號;
(五)建築垃圾產生地點、卸放地點、運輸路線及時間;
(六)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時間。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因運力不足需要調用其他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車輛參運的,必須經雙方簽訂合作協定,並報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核准;需跨區運輸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協調。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不得與建設工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垃圾運輸契約。建設工地出入口道路沒有硬化,沒有設定緩衝帶、過濾池、洗車台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七條 所有參與承運建築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證副本及有關車輛通行證,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增加建築垃圾數量,變更建築垃圾處置時間和消納場地的,應當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重新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證。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在建築垃圾運輸中,應指派專職管理人員現場負責對建築垃圾運輸的全過程進行管理,確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持證、乾淨、有序、安全。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從以下方面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行為:
(一)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參運車輛安全運行及密閉裝置完好;
(二)持“三證”(行駛證、駕駛證、建築垃圾運輸證)進入工地參與建築垃圾運輸,按規定張貼車輛保險標誌和車輛檢測合格標誌;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線路、時間(城區5:00-19:00禁止運輸)行駛,並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場點消納;
(四)建築垃圾裝載適量,並按要求清洗車輛,淨車出場,嚴禁車輪帶泥出場和沿途漏撒建築垃圾;
(五)保持車容整潔,車輛編號標示、單位名稱及前後車輛牌照字跡應當清晰;
(六)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運輸核准件及車輛牌照;
(七)自覺服從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及時整改違章;
(八)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全全行車。
第二十一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本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動態管理,實行日考評、月通報、季度講評、年度總結考核及獎懲兌現。
第四章 建築垃圾消納處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應當進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核准的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和臨時消納場消納處置。 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消納處置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所應當有完備的排水設施,應當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開發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場所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其他可以受納建築垃圾的場所,有關單位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核批准後,可以作為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回填和受納建築垃圾。
申請設定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交設定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的書面申請書;
(二)臨時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使用證明;
(三)臨時建築垃圾消納場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四)受納垃圾的種類。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保持環境整潔,不得受納有毒有害垃圾、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改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或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的地點傾倒建築垃圾的,或者沙石等散裝建築材料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築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砂礫石等散裝建築材料運輸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履職情況納入城市管理考核體系,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10年9月12日公布的《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化市城區渣土砂礫石管理辦法>的通知》(懷政辦發〔2010〕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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