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水河懷化段管理辦法

舞水河懷化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舞水河區域的環境保護,改善水體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舞水河懷化段河道及沿岸控制範圍內綠化景觀帶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舞水河懷化段,是指舞水河流經我市的新晃侗族自治縣、芷江侗族自治縣、鶴城區、中方縣、洪江市等行政管轄區範圍。
本辦法所稱河道及沿岸綠化景觀帶,是指舞水河懷化段河道管理範圍及兩岸控制區範圍。
第三條舞水河懷化段管理,必須堅持全面規劃、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防治並重、綜合整治的原則,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確保飲用水源水體質量。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兼顧上下游利益,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防止水土流失、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在舞水河懷化段管理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環境保護、林業、漁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轄區範圍內河段的保護規劃,合理確定建設發展規模、標準和布局。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
第七條舞水河懷化段的整治與保護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制考核範圍。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舞水河懷化市城區段西起紅岩電站、南至三角灘電站,區域內西岸按80米至100米寬度控制,東岸按80米寬度控制。兩岸規劃控制範圍用於建設道路、綠化景觀帶、防洪堤及污水管道等基礎設施,沿道路外側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築和臨時性建築。
新晃侗族自治縣、芷江侗族自治縣、中方縣、洪江市轄區範圍的河道兩岸控制區範圍,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九條建設項目涉及舞水河懷化段河道及河道外控制區範圍的,應按管理許可權經水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建設。
第十條在舞水河懷化市城區段河道和兩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在舞水河懷化段(懷化市城區段除外)河道和兩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舞水河懷化段兩岸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舞水河懷化段兩岸綠化規劃用地用途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三章 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舞水河懷化段各縣市區的出境斷面水質必須優於入境斷面水質。出入境水質變化、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等指標納入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
第十六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懷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禁止在舞水河懷化段兩岸公益林區域內違法進行活立木挖掘、開墾、採石、挖沙、狩獵、取土等損壞公益林的活動。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第四章 河道整治與管理
第十九條舞水河懷化段城市、集鎮、村莊的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下列原則確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臨河界限應當在堤防背水側護堤地以外20米;
(二)無堤防的河道,臨河界限應當在設計洪水位線以外20米;
(三)已規劃需展寬或者修建堤防的河段,臨河界限應當根據已規劃的河道管理範圍,按上述兩項原則確定。
沿河城市、鄉村在編制和審查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時,應當按河道管理許可權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河道主管部門應當按劃定的河道界限設定界樁、界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界樁、界碑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河道界樁、界碑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二十條舞水河懷化段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發改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在舞水河懷化段河道內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舞水河懷化段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門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門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二十三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須經河道所在地的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國有土地出讓涉及河道的,規劃部門在設定土地出讓規劃條件時,應將河道治理規劃作為設定條件之一。
國有土地出讓涉及河道的,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定出讓條件時,應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向舞水河懷化段設定入河或改擴建入河排污口應當符合舞水河懷化段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設定或改擴建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定申請。
第二十六條河道整治與建設工程完工後,由業主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五章 航道與水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內河運輸的船舶、浮動設施應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並經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後方可航行或者經營作業,並保持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畫的意見。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運輸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畫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流流域規劃和與航運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規劃以及進行上述工程設計時,必須有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加,並徵求其意見。
第三十條對影響航道、港口、碼頭和水上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驗收。
第三十一條進行涉及水上通航安全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定標誌和顯示信號,並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後,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六章 公用事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舞水河懷化城區段的環境衛生、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市政設施、戶外廣告等管理、監督工作由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
縣級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舞水河段的環境衛生、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市政設施、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三條沿岸單位、住戶必須嚴格履行“門前三包”(包環境衛生、包市政設施、包市容秩序)責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向河道及兩側傾倒建築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和排放污水廢水。
舞水河懷化段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鋪設完善城市排污管網,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城市污水必須經城市排污管網進入城市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舞水河管理範圍內的樹木花草等綠化設施,砍伐樹木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舞水河懷化段沿岸設定戶外廣告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設定審批手續。
第七章 部門職責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舞水河懷化段河道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為主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二)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企業事業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未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取得排污許可證,但不正常運行污染物治理設施,水污染物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卻未達標排放的;
(四)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排污口的。
第三十八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為主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規劃許可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區河道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日常清理工作,並為主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在河道兩岸占道經營和亂掛亂貼的;
(三)向城區河道傾倒生活垃圾的;
(四)向城區河道傾倒建築垃圾的;
(五)向城區河道傾倒其他廢棄物的。
第四十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為主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港口和航道設施的;
(三)侵占、破壞航道和航道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為主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未經審批的涉河建設項目;
(二)損毀水工程設施、防汛設施和水文水質監測設施;
(三)非法淘金、采砂行為;
(四)不服從流域調度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國土資源、林業、漁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林業、漁政方面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阻礙行政執法的違法人員,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舞水河懷化段內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段管理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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