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懷化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建築物及構築物拆除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裝修工程,城市道路橋樑、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電力、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和建築物及構築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改善施工現場作業環境,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並有效改善市容環境的施工活動。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公用事業、城管行政執法、規劃、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設單位負總責,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為總責任人。建設單位應當在契約中明確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相關責任,並為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文明施工創造條件。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應當有效協調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必須將文明施工所需費用按照規定計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契約中予以明確,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六條 施工單位對文明施工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明確責任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組織完成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建設並將文明施工方案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勘驗和審查,符合文明施工標準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八條 監理單位對文明施工負監管責任,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審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對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等情況實施跟蹤監理。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房屋拆除工程的文明施工由拆遷業主負總責,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具體負責。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應當在批准的施工現場範圍內組織施工。
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城管行政執法、公用事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因施工造成施工現場周邊道路、園林等市政基礎設施損毀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定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及責任單位名稱應當在工地圍擋醒目位置公示;影響交通的,還應當公示交通恢復時間和諮詢投訴電話。超期限、超範圍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建設工地辦公區、作業區、生活區應當合理規劃,分開設定。
生活、辦公設施應當科學合理布局,並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施工現場的場區應當乾淨整齊,施工現場的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築物臨邊部位應當設定整齊、標準的防護裝置,各類警示標誌設定明顯。施工作業面應當保持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余料及時清理、清掃,禁止隨意丟棄。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進出道口,大門要採用封閉門扇。進出道口和工地內道路、材料堆放場地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能滿足載重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應當設定實體圍擋。圍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進行定期檢查、清洗和刷新,保證其牢固、整潔、美觀。
管線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現場,根據施工現場的作業情況,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圍擋可按照工程進度分段設定,適時調整路欄式圍擋,並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工地污水、泥土不外溢污染路面。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沉澱池、隔油池、化糞池等設施,對施工污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不得污染周邊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禁止向飲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市政排水管排放污水。
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定排水設施和廢水回收利用設施,保證排水暢通,避免大面積積水。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建築材料、設備器材、現場製品、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並設定標籤。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現場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築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採取消聲、減振、降噪等措施。運輸車輛進出工地禁止鳴笛,裝卸材料應當做到輕拿輕放。
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和其他需要安靜環境的地區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由於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連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通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一)施工單位必須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標準,在進出道口建設好車輛沖洗保潔配套設施(含進出口道路硬化、清洗池、高壓沖洗平台、排水系統等)。進出工地的車輛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禁止車輛帶泥及渣土上路。施工現場應當配置專職保潔員,負責工地和進出道口的保潔。
(二)施工產生的土石方、建築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承運單位,按照核准的數量和運輸線路、時間、傾倒地點進行處置。運輸流體、砂石、袋裝水泥、渣土等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時,必須實行專業化密封運輸,禁止沿途漏撒。
(三)粉灰質建築材料應當入庫存放。現場拌和粉灰質建築材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污染。城區建設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四)施工現場應當定期灑水壓塵。裸露泥土在1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簡易植物綠化覆蓋;不足1個月的,可以採取防塵網(布)覆蓋。
(五)建築物、構築物內的建築垃圾應當採用相應容器或者管道清運,禁止凌空拋灑。
(六)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先進工藝和設備施工,減少對環境的破壞。施工現場推廣使用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擋和出入口的整潔、美觀。因故停工6個月(含6個月)以上復工的,應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文明施工等手續。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月(市政道路橋樑建築工程應當在通車前半個月)內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餘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場清。
第四章 安全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建造臨時生活設施必須符合消防要求。臨時房屋的結構強度及穩定性必須符合安全和使用標準,宿舍牆壁和屋頂宜使用保溫隔熱材料或者採用有效的保溫隔熱措施,鼓勵使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禁止利用施工圍擋搭建臨時建築物或者設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員工宿舍、食堂、廁所的設定,應當符合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JGJ146-2004)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至2層以上(含2層)時,應當採用安全網進行封閉防護,封閉應當高於作業面且同步進行。採用提升或者滑模板等工藝施工的,可以按照相關規範要求進行封閉。安全網應當整潔、牢固、無破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堅固的安全防護天棚,並設定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誌。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圍擋予以封閉。
施工現場範圍內的臨時設施、臨街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四條 不能完全斷絕交通的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定行人和車輛通行的路口與行徑。行人通道及車輛進出道口應當設定醒目的導向和警示標識;在人流、車流密集道口應當安排專人值守,協助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工地周邊交通秩序,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所用的安全網、腳手架、支模架等構配件進場驗收、搭設要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一)安全網進場時應進行檢查驗收,安全網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嚴禁使用廉價的防塵網代替安全網。
(二)鋼管、扣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進行檢查驗收。新鋼管、新扣件應有產品質量保證書和生產許可證;舊鋼管、扣件應有法定檢測單位的質量檢測報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鋼管、扣件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三)鋼管、扣件租賃企業進入工地前應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單位自購的鋼管、扣件有關管理要求同鋼管、扣件租賃企業。
(四)使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支模架的,搭設方式應符合《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及《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有關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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