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2012年9月2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政府令第121號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建築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護施工現場作業環境,保持市容環境和保障施工人員身心健康,並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建築工程的施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託其所屬的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範圍內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築工程施工單位(簡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總承包的,由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範圍分別負責,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經理為文明施工責任人。
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建築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簡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別負責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措施費專款專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施工目標管理工作方案,並將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檔案中予以實施。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立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等施工標牌和現場總平面圖、工程鳥瞰效果圖,並將作業區、辦公區與生活區分開設定,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在各區間設立導向標識牌。

第九條

建築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交通主幹道一側設立門樓和採用可封閉門扇的大門,門樓上方橫向標明施工單位名稱,並對出入口採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規定設立連續、封閉的圍擋,並保證其穩固、安全、美觀、整潔;
(三)在施工現場入口設立門衛,公示門衛制度,施工現場人員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安排保潔人員,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沖洗;
(五)施工現場設有排水溝和沉澱池,確保排水暢通和排放的泥漿水經過沉澱,不得使廢水、泥漿流到施工現場外;
(六)綠化美化環境,對地面及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七)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藍色或者藍黃色相間的密目式安全網對在建建築物實行全封閉,並定期清洗、更換安全網,保持其清潔完整;
(八)各種機械設備或者建築材料和構、配件等按照現場總平面圖劃定的位置或者種類、規格有序放置,並掛設標識牌;
(九)施工中產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排放,外運時按照規定苫蓋;
(十)使用清潔能源,不得焚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十一)拆除建築工程採取防塵、降塵措施,風力五級以上時停止作業;
(十二)易產生噪聲的設備放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的位置,並設有隔音的臨時操作房(棚);夜間不得進行捶打、敲擊、鋸割和混凝土振搗等作業;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險品保管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在施工現場設定職工生活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職工暫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產品合格證的輕型鋼活動板房,並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衛生、等要求;
(二)設立職工暫捨不得超過二層,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鋪、地鋪;
(三)不得任意拉接電線,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額定功率超過二百瓦以上的電器,室內照明燈具低於二點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電壓;
(四)職工食堂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
(五)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設施;
(六)設立獨立的吸菸室、淋浴室和面積不小於五十平方米的職工學習娛樂室(職工學校);
(七)按照規定設立水沖或者移動式廁所,並有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照明等產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符合規定的急救人員、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對設定的臨時設施應當及時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對在施工中損壞的道路等公共設施,應當按規定修復。
建築工程停工或者緩建的,其工程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工程現場環境整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工程,其施工單位應當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
(一)十八層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層建築物、構築物;
(二)單體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群體建築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及工業廠房;
(三)隧道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文明施工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施工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答覆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納入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九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及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設排水溝和沉澱池、未使用清潔能源、風力五級以上組織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參與建築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的評比。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文明施工行為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二)未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未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以及未及時答覆、處理投訴、舉報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文明施工行為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未向社會公布的;
(四)其他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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