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無錫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在2011.02.17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2.17
  • 實施時間:2011.05.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設計、監理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第三章 施工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維護城市環境整潔,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無錫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築、市政道橋工程、城市軌道交通等建設工程和建(構)築物拆除活動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環境衛生和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並有效改善市容環境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和建(構)築物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園林、城管、環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運輸、水利、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委託建築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負責市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檢查,並對市(縣)、區建築市場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鼓勵在工程施工中採取科學的施工技術,使用先進的文明施工設施,推進施工現場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提高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建設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設計、監理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

第七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獲得施工許可;同一建設工程分項發包的,均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
施工現場的確定,以有關部門批准的範圍為準。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建(構)築物拆除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和承發包契約中明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九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為不可競爭費用,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在招標檔案和工程承發包契約中,單獨開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基本費、考評費、獎勵費三部分組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承發包契約中單獨開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資料。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預付不少於基本費60%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並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完成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對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完成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檔案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並優先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並對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等情況實施跟蹤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市場管理機構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時,應當依據市、市(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測定表》確定費率,計算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暫停期間現場的文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在施工組織設計檔案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內容,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後予以實施。
施工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認真落實和執行文明施工的目標、制度以及工程各階段文明施工的計畫、措施。
第十七條 承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市政道橋、城市軌道交通等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設定實時視頻監控並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聯網。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大門出入口應當設有可靠固定的大門,門頭有企業標誌,門側設定門衛室,標誌明確,晚間照明達標;在城市主幹道兩旁的建設工地大門口應當設定警示樁、減速標誌、減速帶、反光鏡等交通安全設施。
工地大門口兩側圍牆上應當向社會公示施工許可牌和文明施工社會監督牌。
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應當集中設定下列牌、圖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
(三)安全生產牌;
(四)消防和綜合治理牌;
(五)文明施工和環境衛生防治措施;
(六)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告示牌;
(八)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告示牌;
(九)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大門口配備戴有標識的值勤人員,並勸阻與施工無關車輛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定連續、封閉的圍擋,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圍擋應當四周連續設定,除大門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並應當根據地質、氣候、用材等情況進行專門設計製作,確保圍擋的穩定、牢固、順直、安全,並做好日常的維護和保潔工作;
(二)圍擋宜選用砌體、金屬夾心彩鋼板等硬質材料,不得使用彩條布、竹籬笆或者安全網等,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圍擋不得影響行車視距,必要時可採用通透式圍擋材料;
(三)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一般路段工地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米,圍擋設定高度保持基本一致;
(四)不得貼靠圍擋內側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狀材料以及架管、模板等,不得將圍擋做擋土牆使用。
管線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現場,根據施工現場的作業情況,適時調整路欄式圍擋。
第二十一條 鼓勵建設工地的圍擋外側設定公益性標語、公益性廣告。
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整齊、清潔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腳手架操作層及最底層內擋應當進行封閉防護,並在各步距間採取間隔防護措施。腳手架桿件應當塗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每個施工現場大門出入口、作業區和生活區主幹道地面應當進行硬化,並保持整潔。大門出入口應當設定阻水溝、車輛清洗坪和污水沉澱池,並配備車輛沖洗設施,確保淨車出場。
市區快速內環內、太湖新城範圍內以及城市主幹道、景觀道兩側樁基工程應當實行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堆放的建築材料、構件、料具,應當按照平面布置圖分區、分類並做到堆放整齊、有序、穩固,料堆上掛設名稱、品種、規格等標牌。
第二十四條 工程運輸的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輸送車、混凝土泵車和建築垃圾、渣土、泥漿運輸車輛以及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自備工程運輸車輛均應當符合運輸要求,並隨車持有相關的證照。
工程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大門口應當有佩帶安全標誌且具有夜間反光功能服飾的人員進行值勤指揮。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排水溝及沉澱池,確保排水暢通,施工污水應當經沉澱,並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不得將工地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河道或者外環境。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築泥漿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河道或者外環境。建築渣土不得隨意傾倒。建築泥漿、渣土的運輸、處置,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運送到規定的處置地點。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除應當遵守有關防治噪音和揚塵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同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易產生噪音的作業設備,應當設定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並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時用房(棚)內操作;
(二)施工現場不得進行敞口式攪拌混凝土或者預拌砂漿作業;
(三)市區快速內環內以及重要地區不得在施工現場消解石灰作業。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進行建(構)築物拆除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拆除建(構)築物的專項施工方案;
(二)設定拆除現場圍欄,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作業應當設專人監管;
(三)拆除3層以上建(構)築物的,採用機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爆破拆除遵守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四)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業;
(五)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過程中採取濕式作業法,拆除作業時對拆除的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二十九條 對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渣土等應當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施工現場堆放建築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於圍擋高度,並且不得影響周邊建(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應當採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覆蓋鋼板,並應當使鋼板與路面保持平整。對一些危險部位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除搶修、搶險等工程外,因建設工程施工工藝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夜間施工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堅固的安全防護天棚,並設定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誌。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圍擋予以封閉。
施工現場範圍內的臨時設施、臨街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宿舍。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設定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與作業區嚴格分開;
(二)生活區設定飲用水設施;
(三)設定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定水沖式廁所,並有專人負責保潔和消毒,高層建築施工超過8層以後,每隔4層設有臨時廁所;
(五)設定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放置於垃圾容器內並做到日產日清;
(六)生活區食堂辦理衛生許可手續,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生活區宿舍安裝可開啟式窗戶,保證有必要的生活空間;
(八)生活區配備消防器材,並保持良好狀態。
生活區污水應當按照規定排放;鼓勵生活區食堂使用清潔能源。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民工業餘學校,加強對民工進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文明禮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知識教育。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築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做到工完場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工程完工後,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整個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安全文明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意見抄送市、市(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投訴。監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條 市、市(縣)、區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文明施工監管人員。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預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少於基本費60%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把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或者對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且拒不整改的行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時,未按照市、市(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的費率計算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地四周未設定圍擋進行封閉的;
(二)2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市政道橋、城市軌道交通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未設定實時視頻監控的;
(三)工地的大門口以及醒目位置未設定有關工程公示牌、圖的;
(四)腳手架桿件未塗裝規定顏色,腳手架內、外擋防護有缺口、安全網破損的;
(五)建(構)築物拆除作業未採取濕式作業法的;
(六)對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渣土等未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的;
(七)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施工單位未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護天棚,並設定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誌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地主幹道未採取硬地坪或者工地出入口未有沖洗設施、沖洗不到位的;
(二)市區快速內環內、太湖新城範圍內以及城市主幹道、景觀道兩側樁基工程未採用硬地坪作業法的;
(三)工程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大門口無人員值勤指揮的;
(四)施工中建築泥漿直排至城市排水管網、河道或者外環境的;
(五)在市區快速內環內以及重要地區施工現場消解石灰作業的。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市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突發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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