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管理的通告

《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管理的通告》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城市道路整潔和交通安全,杜絕各類建築垃圾運輸處置中拋撒滴漏污染道路現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規範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
  凡在常州市市區產生工程渣土等建築垃圾的各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建築垃圾的申請,經核准後,頒發《常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其中,天寧區、鐘樓區範圍內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武進區、新北區、戚墅堰區範圍內的,分別向所在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嚴格審查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的承運條件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運輸車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採取嚴格的密閉措施。
  凡在常州市市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承運條件審查手續。對經審查具備承運條件的單位向社會公示。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三、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證,嚴格按照核准的運輸路線、時間、處置場所運行,嚴禁無證運輸、超範圍運輸、超載運輸、帶泥行駛,嚴禁沿途拋撒滴漏、隨意傾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建築垃圾運輸應當同時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貨物運輸和通行的規定,嚴禁使用拖拉機、農用車、電瓶三輪車在城市中心區域運輸建築垃圾。
  四、加強對工地現場的監督管理
  各類建設工地必須按規定設定圍牆或圍護,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備車輛清洗設施,設定專門的污水泥漿沉澱池,並將相關措施落實到位。
  建設單位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凡超載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措施的車輛、輪胎帶泥的車輛一律不得駛出工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各類建設工地現場的監督管理,將上述事項作為文明工地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之一。
  五、從嚴查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建設工地和建築垃圾運輸的執法巡查,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查處。
  違法行為人對造成的道路污染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被污染道路所在區環衛處組織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對施工單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其受查處情況,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建設工程市場準入採取限制措施;對運輸單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取消其建築垃圾準運資格,清除出市區建築垃圾運輸市場。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拋撒滴漏污染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運輸車輛,依法實施處罰,並立即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到現場處理。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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