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已經新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5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8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已經2023年5月5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2023年6月15日,將徵求意見稿在新鄉人大網站、新鄉人大微信公眾號、新鄉日報微信公眾號、新鄉廣播電視台客戶端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並於2023年7月17日前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已經新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5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8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2023年9月5日新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外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政策措施,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協調處理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建築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政務大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政務大數據等部門,建立全市互聯共享的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對下列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開,推進建築垃圾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一)建築垃圾產生與需求信息;(二)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處理方案備案信息;(三)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名錄及運輸車輛信息;(四)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綜合利用場所和中轉場所信息;(五)相關行政執法信息;(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實行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處理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有管理許可權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個人裝飾裝修、維修房屋或者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可以不辦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但是應當在施工作業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第八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並在工程開工前報送有管理許可權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內容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受備案的部門。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工程概況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基本信息;(二)建築垃圾產生量和種類;(三)需要外運的建築垃圾種類、數量與運輸時間、路線、方式和運輸單位;(四)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綜合利用場所或者中轉場所名稱;(五)安全防範、污染防治等措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推廣裝配式建築,推行工廠化預製、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新型建築模式,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目標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在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檔案以及相關契約文本中明確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和要求,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配備管理人員;(二)設定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蔽設施;(三)分類收集、貯存建築垃圾;(四)拆除工程作業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定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五)在核准時間內清運完畢建築垃圾,因特殊原因未清運完畢的,採取防塵網遮蓋、防滑坡等措施;(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後投放至臨時堆放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方便居民和利於保潔的原則,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設定圍蔽的臨時堆放點並及時清運。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二)保持運輸車輛整潔,統一外觀標識,安裝並規範使用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等裝置;(三)運輸車輛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四)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五)將建築垃圾運輸至經核准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綜合利用場所或者中轉場所;(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明確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綜合利用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專項內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綜合利用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用地。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綜合利用場所和中轉場所。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綜合利用場所和中轉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備符合作業需要的機械設備、場地和攤鋪、碾壓、照明、排水、消防、消毒等設施;(二)分區作業,採取圍蔽、覆蓋、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防塵降塵措施;(三)制定、實施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現場管理;(四)對進入場所的運輸車輛、處理建築垃圾的種類及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並及時上傳至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在用地、產業等方面給予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清單,明確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標識、套用範圍、使用比例等要求。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設計使用和採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其他工程項目,鼓勵優先設計使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的運輸、綜合利用等活動實行特許經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特許經營企業嚴格履行協定,依法做好特許經營範圍內的事項。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車次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關於《新鄉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的說明
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對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新固廢法將建築垃圾單列為固體廢物的一類,並對其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等作出新規定。近年來,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加快,建築垃圾產生量持續增加,處理需求與處理能力不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建築垃圾亂堆亂倒、運輸市場不規範等問題日益突出。開展建築垃圾管理立法,對建築垃圾處理各個環節作出補充細化,既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新固廢法迫切需要,也是解決我市建築垃圾管理實際問題的必然要求。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立法為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調研項目,經過近一年的調研,2022年9月,經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為2023年立法審議項目。今年5月5日,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一審後,我們根據審議意見,深入工程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等開展立法調研,學習借鑑外地市經驗,通過發布公告、發放通知、座談交流等形式,多方徵求包括市委法規室、“一府一委兩院”、市直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民主黨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及社會公眾的意見;書面呈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意見。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深入細緻的指導下,會同市司法局、城管局深入研究、修改完善法規文本。8月4日,組織召開立法評估論證會;14日,書面呈送市級領導徵求意見;9月3日,市委常委會對條例文本進行研究,提出部分修改意見。市人大常委會認真研究吸收市委常委會意見,經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溝通匯報,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文本。5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條例》共21條,採取不分章的簡單體例結構,體現小快靈原則。固廢法、住建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以及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有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建築垃圾亂堆亂倒、運輸市場管理不規範及缺乏處置、綜合利用、中轉場所等突出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同時,補充細化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等內容,具備一定的前瞻性。
(一)建立監督管理體制。一是明確市、縣、鄉三級政府職責。規定市級政府統一制定建築垃圾分類規範,市、縣兩級政府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協調處理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鄉鎮、街道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建築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設定圍蔽的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並及時清運。二是明確部門管理職責。規定市縣兩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互聯的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公開相關信息,推進建築垃圾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追溯;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建設單位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目標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完善保障支持體系。一是明確市縣兩級政府將建築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築垃圾管理政策措施,有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是規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時,明確建築垃圾處置、綜合利用、中轉場所建設專項內容;市縣兩級政府保障三種場所的建設用地。三是規定市縣兩級政府推廣裝配式建築,推行新型建築模式,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清單,明確產品質量、使用比例等相關要求。同時,規定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採購及使用條件。
(三)明確市場主體責任。一是明確建設單位源頭減量責任。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明確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和要求,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二是明確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需要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工程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報備建築垃圾處理方案。三是明確產生建築垃圾的工程施工現場、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及建築垃圾處置、綜合利用、中轉場所應當符合或者遵守的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後投放至臨時堆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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