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安陽市實際,制定《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該條例於2022年4月26日安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六章節,五十七條。

該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標誌著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入了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軌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過程,條例目錄,條例內容,內容解讀,

修訂過程

根據安陽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畫安排,《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工作於2021年4月啟動。《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由安陽市城管局牽頭,安陽市人大法工委、城建委提前介入。
《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於2022年2月23日經安陽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22年4月1日,安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22年4月26日,安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二審表決通過《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22年5月26日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查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安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本條例未作規定悼遷踏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現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簽地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洪厚婚刪,建立健全數位化平台管理功能和統一調度、快速處理機制,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升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機關、團體、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機場、車站、廣場、景區、公園、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酒店、餐飲、商品交易市場(含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和公共場所廣告的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投訴制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投訴網路服務平台,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判旋充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檔辣頌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人,由縣(汗趨套應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城市交通護欄、公共廣場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城中村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周邊核定區域,由禁陵定該單位負責;
(四)商場、超市、沿街門店、商品交易市場(含集貿市場)、賓館、飯店等,由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場、車站、停車場、加油(氣)站、鐵路、公路、隧道、城市交通設施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郵政、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公共設施,由所屬單位負責;
(六)臨時攤群點由經營者負責;
(七)城市範圍內的河道、水域以及沿岸綠化區域、附屬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九)文化、體育、娛樂、景區、公園、城市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十)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所有權人、管理人之間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確定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責任人確定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劃分確定的責任區書面告知責任人並公示。
第十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環境衛生,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水、積雪、殘冰;
(二)按照規定設定和維護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不得擅自改變外立面結構,對出現殘破等情況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及時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屋頂、窗外從事下列行為:
(一)搭建雨棚、遮陽棚帳,擅自設定外置式煙道;
(二)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使用臨街公用設施或者樹木拉繩、搭架晾掛物品。
安裝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標準。
本條例規定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隔離設施,應當選用透景圍牆或者綠籬、花壇、花池、柵欄等,並保持整潔。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產權單位或者有管理維護責任的單位應當定期巡查維護,對出現破損、殘缺的,應當及時進行修復。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標誌、標線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定期維護,保持交通標誌整潔、完好,標線清晰、規範。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設定斜坡、台階等,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施工,並設立明顯標誌,公布批准單位、施工期限,採取措施疏導交通,確保通行安全。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設定早(夜)市、便民服務銷售點、集貿市場,引導商販歸行就市,規範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城市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經批准臨時占用街巷及其他場所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邊的商場、商店、飯店等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作業、展示等活動。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組織團隊等形式開展影響市容市貌的商業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的;
(二)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增設步梯、戶外電梯或者封閉臨街一樓敞開式走廊的;
(三)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八條 舉辦節日慶典、文體娛樂等大型活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活動期間,承辦者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廢棄物。
第十九條 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選擇適當位置設定公共信息欄,方便公眾發布信息。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設定的宣傳品、標語、標牌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的樹木、地面、電力設施、照明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不得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
第二十條 對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上空現有的架空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套管、綑紮等措施進行規範,並逐步入地敷設或者採取隱蔽措施,不得凌亂懸掛。
對正在使用的桿、管、箱、井、線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巡查維護,發現殘缺、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及時更換、修復或者消除。已廢棄的桿、管、箱、井、線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除;不及時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清除,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檢查井蓋、溝蓋板應當保持平整完好。發現破損、移位、響動、丟失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誌等防護措施,及時修復。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應當設定明顯標誌,車輛應當按照停車位指示方向擺放整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或者塗改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禁停、禁行標識標牌以及非機動車停放點,不得擅自改變、移動地樁等市政設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存在外觀殘舊破損、灰塵遍布、輪胎乾癟、號牌缺失等情形的機動車長時間占用公共道路及其兩側、城市綠地等公共區域停放。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共享交通工具的經營服務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應當規範運營和服務,加強車輛投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應當文明使用、規範停放。
第二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裝飾的經營者,應當在室內或者院內等專門場地作業,並對作業場所進出口進行硬化,設定排污設施,保持場所以及周邊路面整潔、無污水,地磚無鬆動。
第二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用字規範,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定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出現污損、破損、殘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設定人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城市照明燈光、景觀燈光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要求,保持完好、整潔、美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和功能完好,對於損壞的設施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更換,並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
第二十七條 城市河道、人工湖等景觀水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塑膠袋、油污、動物屍體、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水體無發綠、發黑、發臭等污染現象;
(二)岸坡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魚箱,親水平台等休閒設施安全、整潔、完好;
(三)臨水建築物、構築物和船舶保持容貌整潔。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新建工業區、集貿市場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各類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合法經營、文明服務,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道路清掃、垃圾處置、滅害消毒等工作,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重建,未建成替代設施的不得拆除。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建設、改造和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公交首、末站點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固定廁所或者流動廁所。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許可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運、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專項規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並向社會公布消納場所、中轉場所具體位置和可消納量。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餐飲經營者產生的廚餘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應當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 城市糞便應當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責任人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疏掏、清運和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售、使用、處置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運輸垃圾或者渣土、灰漿、糞便、泔水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包紮、覆蓋等措施防止垃圾或者物料散落、飛揚、泄露,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段行駛。
第三十八條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攜帶人應當即時清除。
除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外,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公共區域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樓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不按規定投放電池、螢光燈管、顯示器等有害垃圾;
(二)向城市綠地、排水設施傾倒廢棄物;
(三)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責任,責任區環境衛生不符合有關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挖掘或者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城市道路設定斜坡、台階等影響城市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廢棄物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責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對單位處每處二百元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已廢棄的桿、管、箱、井、線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時清除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清除,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施劃、塗改停車泊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泊位五百元罰款;擅自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移動地樁等市政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專門場地作業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等出現污損、破損、殘缺等情況,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定人未及時清洗、維修、更換或者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拆除、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公共區域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處理,拒不處理的,處禽類每隻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畜類每頭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樓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的,責令拆除鴿舍,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等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的;
(二)粗暴執法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條例》制定的重要意義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標誌,是城市綜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民眾的工作、生活環境和質量密切相關。安陽市不斷加快城市轉型,深入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全市人居環境有了很大改善,城市管理水平也有了很大提升。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對城市環境需求的不斷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出台《條例》,必將推動我市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入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既順應人民民眾的期待,又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文明城市創建、城市綜合素質提升及人居環境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支撐。
二、《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
三、《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安陽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均應當符合《條例》規定要求,《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立法目 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主體和職責、宣傳和教育、 監督和獎勵。
第二章責任區制度。主要結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實際情況, 根據不同區域、場所、設施特點,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 責任人作出劃分和界定,強化了相關主體責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主要對建 (構) 築物外立面、城市道路、 管線、井蓋、停車場、洗車場、停車泊位、“殭屍車”、共享交通工具、廣告宣傳、照明設施等城市市容管理中存在的重 點、難點問題作出規定,並要求建立定期巡查、維護制度,體現了疏堵結合的特點。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主要對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巡查與維護,文明飼養寵物、搭建鴿舍等問題進行了規範和明確。
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對《條例》設定的禁止性、義務性條款,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和強制。
第六章是附則。規定施行日期。
四、《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地方特色。《條例》堅持以解決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導向,對相關法律、法規 作了細化補充,把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和環保攻 堅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歸納總結,上升 為法規制度,增強了立法的針對性,突出了地方特色。例如《條 例》結合本市工作實際, 明確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及 責任人的管理範圍,強化了建 (構) 築物外立面、城市道路及 其附屬設施、戶外廣告設定、環衛設施以及 “六亂”問題的規 范和管理。另外,對於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規定 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如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管 理等,相關規章已有系統規定,《條例》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只作了補充規定。
二是強化政府責任。《條例》共有 57 條,其中有 21 條專門 規定了市、縣 (市、 區 ) 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服務職責。 例如規定了市、縣 ( 市、 區 ) 人民政府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管理工作中應當承擔的領導責任及計畫安排、經費保障、基礎 設施建設、管理體制完善、公共服務水平提高等方面的主體責 任,規定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工作中應當履行的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數位化建設、 編制專項規劃、建設環衛設施等職責,促使政府及相關部門依 法履職盡責,不斷提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是體現精細化管理。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除嚴格行政相對人的法定義務和違法責任外,還要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精細化管理,針對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現狀,在條例中增加了城市道路、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 巡查、維護及 “碎修碎補”等相關內容,以期加快推進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硬體建設,快速改善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狀況。如《條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出 現殘破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及時修復;對於城市道路及其附屬 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定期巡查維護;城市道路達到使 用年限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大修或改擴建;主要街道兩側 和重點區域的宣傳標牌、標語等要定期維護等,體現了管理的 制度化、精細化。
四是秉承服務型執法理念。《條例》在保持與上位法、同位階法規間協調一致的前提下,科學合理設定各項法律責任,共對 36 類違法行為設定了處罰,但對其中 30 類違法行為前置設定了“責令改正”“限期改正”等措施,如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再處以罰款等處罰,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服務理念。同時,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 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規定了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措施,有利於促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機關、團體、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機場、車站、廣場、景區、公園、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酒店、餐飲、商品交易市場(含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和公共場所廣告的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投訴制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投訴網路服務平台,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人,由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城市交通護欄、公共廣場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城中村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周邊核定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四)商場、超市、沿街門店、商品交易市場(含集貿市場)、賓館、飯店等,由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場、車站、停車場、加油(氣)站、鐵路、公路、隧道、城市交通設施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郵政、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公共設施,由所屬單位負責;
(六)臨時攤群點由經營者負責;
(七)城市範圍內的河道、水域以及沿岸綠化區域、附屬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九)文化、體育、娛樂、景區、公園、城市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十)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所有權人、管理人之間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確定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責任人確定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劃分確定的責任區書面告知責任人並公示。
第十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環境衛生,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水、積雪、殘冰;
(二)按照規定設定和維護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不得擅自改變外立面結構,對出現殘破等情況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及時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屋頂、窗外從事下列行為:
(一)搭建雨棚、遮陽棚帳,擅自設定外置式煙道;
(二)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使用臨街公用設施或者樹木拉繩、搭架晾掛物品。
安裝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標準。
本條例規定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隔離設施,應當選用透景圍牆或者綠籬、花壇、花池、柵欄等,並保持整潔。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產權單位或者有管理維護責任的單位應當定期巡查維護,對出現破損、殘缺的,應當及時進行修復。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標誌、標線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定期維護,保持交通標誌整潔、完好,標線清晰、規範。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設定斜坡、台階等,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施工,並設立明顯標誌,公布批准單位、施工期限,採取措施疏導交通,確保通行安全。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設定早(夜)市、便民服務銷售點、集貿市場,引導商販歸行就市,規範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城市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經批准臨時占用街巷及其他場所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邊的商場、商店、飯店等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作業、展示等活動。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組織團隊等形式開展影響市容市貌的商業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的;
(二)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增設步梯、戶外電梯或者封閉臨街一樓敞開式走廊的;
(三)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八條 舉辦節日慶典、文體娛樂等大型活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活動期間,承辦者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廢棄物。
第十九條 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選擇適當位置設定公共信息欄,方便公眾發布信息。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設定的宣傳品、標語、標牌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的樹木、地面、電力設施、照明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不得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
第二十條 對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上空現有的架空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套管、綑紮等措施進行規範,並逐步入地敷設或者採取隱蔽措施,不得凌亂懸掛。
對正在使用的桿、管、箱、井、線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巡查維護,發現殘缺、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及時更換、修復或者消除。已廢棄的桿、管、箱、井、線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除;不及時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清除,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檢查井蓋、溝蓋板應當保持平整完好。發現破損、移位、響動、丟失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誌等防護措施,及時修復。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應當設定明顯標誌,車輛應當按照停車位指示方向擺放整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或者塗改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禁停、禁行標識標牌以及非機動車停放點,不得擅自改變、移動地樁等市政設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存在外觀殘舊破損、灰塵遍布、輪胎乾癟、號牌缺失等情形的機動車長時間占用公共道路及其兩側、城市綠地等公共區域停放。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共享交通工具的經營服務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應當規範運營和服務,加強車輛投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應當文明使用、規範停放。
第二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裝飾的經營者,應當在室內或者院內等專門場地作業,並對作業場所進出口進行硬化,設定排污設施,保持場所以及周邊路面整潔、無污水,地磚無鬆動。
第二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用字規範,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定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出現污損、破損、殘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設定人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城市照明燈光、景觀燈光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要求,保持完好、整潔、美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和功能完好,對於損壞的設施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更換,並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
第二十七條 城市河道、人工湖等景觀水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塑膠袋、油污、動物屍體、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水體無發綠、發黑、發臭等污染現象;
(二)岸坡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魚箱,親水平台等休閒設施安全、整潔、完好;
(三)臨水建築物、構築物和船舶保持容貌整潔。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新建工業區、集貿市場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各類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合法經營、文明服務,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道路清掃、垃圾處置、滅害消毒等工作,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重建,未建成替代設施的不得拆除。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建設、改造和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公交首、末站點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固定廁所或者流動廁所。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許可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運、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專項規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並向社會公布消納場所、中轉場所具體位置和可消納量。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餐飲經營者產生的廚餘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應當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 城市糞便應當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責任人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疏掏、清運和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售、使用、處置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運輸垃圾或者渣土、灰漿、糞便、泔水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包紮、覆蓋等措施防止垃圾或者物料散落、飛揚、泄露,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段行駛。
第三十八條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攜帶人應當即時清除。
除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外,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公共區域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樓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不按規定投放電池、螢光燈管、顯示器等有害垃圾;
(二)向城市綠地、排水設施傾倒廢棄物;
(三)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責任,責任區環境衛生不符合有關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挖掘或者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城市道路設定斜坡、台階等影響城市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廢棄物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責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對單位處每處二百元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已廢棄的桿、管、箱、井、線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時清除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清除,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施劃、塗改停車泊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泊位五百元罰款;擅自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移動地樁等市政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專門場地作業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等出現污損、破損、殘缺等情況,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定人未及時清洗、維修、更換或者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拆除、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公共區域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處理,拒不處理的,處禽類每隻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畜類每頭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樓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的,責令拆除鴿舍,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等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的;
(二)粗暴執法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條例》制定的重要意義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標誌,是城市綜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民眾的工作、生活環境和質量密切相關。安陽市不斷加快城市轉型,深入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全市人居環境有了很大改善,城市管理水平也有了很大提升。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對城市環境需求的不斷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出台《條例》,必將推動我市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入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既順應人民民眾的期待,又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文明城市創建、城市綜合素質提升及人居環境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支撐。
二、《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
三、《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安陽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均應當符合《條例》規定要求,《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立法目 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主體和職責、宣傳和教育、 監督和獎勵。
第二章責任區制度。主要結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實際情況, 根據不同區域、場所、設施特點,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 責任人作出劃分和界定,強化了相關主體責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主要對建 (構) 築物外立面、城市道路、 管線、井蓋、停車場、洗車場、停車泊位、“殭屍車”、共享交通工具、廣告宣傳、照明設施等城市市容管理中存在的重 點、難點問題作出規定,並要求建立定期巡查、維護制度,體現了疏堵結合的特點。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主要對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巡查與維護,文明飼養寵物、搭建鴿舍等問題進行了規範和明確。
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對《條例》設定的禁止性、義務性條款,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和強制。
第六章是附則。規定施行日期。
四、《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地方特色。《條例》堅持以解決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導向,對相關法律、法規 作了細化補充,把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和環保攻 堅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歸納總結,上升 為法規制度,增強了立法的針對性,突出了地方特色。例如《條 例》結合本市工作實際, 明確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及 責任人的管理範圍,強化了建 (構) 築物外立面、城市道路及 其附屬設施、戶外廣告設定、環衛設施以及 “六亂”問題的規 范和管理。另外,對於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規定 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如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管 理等,相關規章已有系統規定,《條例》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只作了補充規定。
二是強化政府責任。《條例》共有 57 條,其中有 21 條專門 規定了市、縣 (市、 區 ) 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服務職責。 例如規定了市、縣 ( 市、 區 ) 人民政府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管理工作中應當承擔的領導責任及計畫安排、經費保障、基礎 設施建設、管理體制完善、公共服務水平提高等方面的主體責 任,規定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工作中應當履行的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數位化建設、 編制專項規劃、建設環衛設施等職責,促使政府及相關部門依 法履職盡責,不斷提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是體現精細化管理。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除嚴格行政相對人的法定義務和違法責任外,還要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精細化管理,針對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現狀,在條例中增加了城市道路、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 巡查、維護及 “碎修碎補”等相關內容,以期加快推進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硬體建設,快速改善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狀況。如《條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出 現殘破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及時修復;對於城市道路及其附屬 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定期巡查維護;城市道路達到使 用年限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大修或改擴建;主要街道兩側 和重點區域的宣傳標牌、標語等要定期維護等,體現了管理的 制度化、精細化。
四是秉承服務型執法理念。《條例》在保持與上位法、同位階法規間協調一致的前提下,科學合理設定各項法律責任,共對 36 類違法行為設定了處罰,但對其中 30 類違法行為前置設定了“責令改正”“限期改正”等措施,如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再處以罰款等處罰,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服務理念。同時,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 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規定了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措施,有利於促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