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

(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17年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節停車和洗車管理
第二節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節廢棄物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區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環衛部門與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市容環衛部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範圍的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照明設施、停(洗)車場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市容環衛部門和新聞媒體以及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宣傳,增強市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任意識。
第八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組織居(村)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的範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依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一)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二)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三)及時清除積雪殘冰;
(四)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告和制止,有權要求市容環衛部門處理。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違反第一款規定,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向責任人制發《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告知書》,告知責任人責任區的範圍、標準、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指導居住區、商業區的業主在訂立物業服務、房屋租賃、裝飾裝修等契約時,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納入契約內容。
第十四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單位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落實責任區制度。
第十五條市容環衛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節停車和洗車管理
第十六條利用閒置場地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應當經市容環衛部門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由市容環衛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施劃。
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實行停車收費的,應當符合收費的相關規定。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納入公共停車管理系統。
擅自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泊位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十七條市容環衛部門可以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
沿街單位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單位內部;單位內部無停放條件的,應當停放在市容環衛部門設定的停放點。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式停放。禁止違法占用廣場、人行道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占用廣場、人行道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五十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處以二十元罰款;駕駛人在現場但拒絕駛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十九條設定機動車清洗場,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機動車清洗場設定標準和技術規範。
下列區域禁止設定機動車清洗場:
(一)居住區住宅樓內;
(二)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兩側紅線控制區域範圍;
(三)公共場地、城市綠地、水源保護區。
違反第二款規定設定機動車清洗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經營機動車清洗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滿足清洗車輛所必需的房屋或者場地;
(二)有污水、污泥收集、處理設施;
(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從事洗車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洗車作業、堆放或者晾曬物品;
(二)占用道路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堵塞排水管道,損壞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設施;
(四)未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處置洗車污水、污泥。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拆除搭建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規範設定臨時經營場所。
國家機關、主要道路、車站、醫院、學校和幼稚園周邊不得設定臨時經營場所。
攤販不得在規範設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
進入臨時經營場所經營的攤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業態從事經營,配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違反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超出門窗、外牆從事經營、作業等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因建設、公共服務等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徵得市容環衛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拆除搭建物和設施,清除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不得在城市道路散發印刷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沒收散發的印刷品,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道路、橋樑及公共場地的護欄、路牌、桿線、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不得晾曬、吊掛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新建管線設施一般應當入地埋設。現有架空管線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逐步改造或者採取隱蔽措施,並定期維護。
廢棄桿、管、箱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除。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
第二十八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利用城市橋樑、立交橋的;
(三)利用行道樹的;
(四)利用透景圍牆、護欄、出入口閘門、道路隔離帶的;
(五)危及建(構)築物安全或者利用住宅、危房、違法建(構)築物的;
(六)封閉、遮擋窗戶、通風口或者產生熱源等影響消防安全的;
(七)利用建(構)築物頂部、玻璃幕牆、立柱和門、窗內外側的;
(八)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使用權益的;
(九)公共空間、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規劃戶外廣告設施的;
(十)法律、法規和容貌標準、技術規範、設定指引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建成區不得設定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設施。
第三十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容環衛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協定出讓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三十一條因組織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商品展銷、商業宣傳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容環衛部門申請。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設定人應當及時拆除。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設施整潔、完好,對破損、脫色、字型殘缺、燈光或者螢幕顯示不完整的,及時維護;
(二)保持設施安全牢固,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三)遇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預警時,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四)出現安全隱患的,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按照批准檔案規定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和其他內容實施。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期設定許可的,設定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自行拆除。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設定人不自行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設定招牌、標識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容貌標準、技術規範和設定指引。
招牌、標識應當保持清潔、完好,用字規範,並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標識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五條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遷移、拆除、封閉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市容環衛部門批准,按照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用。補償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按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罰;擅自封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廢棄物處理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處理,採取措施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綜合利用。
廢棄物處理,由市容環衛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經營者,應當取得服務許可。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並與其簽訂經營協定。
中標人承攬的服務項目不得轉包、分包。
違反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從事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定期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並將餐廚廢棄物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
違反前款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經市容環衛部門批准後,依法向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設定封閉圍擋,出入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設定車輛清洗設施、設備,採取噴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市容環衛部門核准: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主體資格;
(二)有適度規模的自有運輸車輛、裝載車輛;
(三)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符合條件的駕駛員;
(四)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和監測等管理制度;
(五)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車輛沖洗設備;
(六)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定位及裝卸記錄儀;
(七)車輛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編號、反游標貼及放大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且相對統一;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施工或者運輸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容環衛部門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個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市容環衛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關許可檔案;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
(三)採取密閉的方式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
(四)放大號牌必須清晰,不得關閉行駛、定位及裝卸記錄儀;
(五)不得遺灑、飄散建築垃圾。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築垃圾遺撒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經營者或者車輛駕駛人員立即清除。
第四十四條產生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建築垃圾處置費。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並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衛部門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根據需要進入現場檢查和勘驗;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四十六條市容環衛部門在查處違法占道經營行為時,對繼續違法經營的,可以扣押其經營的物品和裝盛器具,並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
市容環衛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清(拆)除、恢復原狀的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容環衛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容環衛部門實施;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實施。
第四十八條市容環衛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需要相關部門、機構認定、鑑定、檢驗、檢測或者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相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九條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個人信用評價制度。
第五十條市容環衛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程式規定,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的《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四十條第三款修改為:“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將本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違反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築垃圾遺撒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經營者或者車輛駕駛人員立即清除。”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2月29日經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6年7月,徐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7月修正的《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規範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促進社會建設和治理,改善市民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其內容已經相對滯後。首先,適用範圍過窄,僅適用於市區範圍內,但城市化地區大大超出了城市的範圍。其次,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現實需要。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有必要對現存的管理主體作出調整和明確。第三,戶外廣告設定,無證商販、占道經營、停(洗)車秩序、垃圾收運和處置等問題較為突出,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因此,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一部新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條例的適用區域和適用的事項。鑒於經濟開發區、城市新區、產業園區等區域有的本身就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的一部分,風景名勝區大多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近年不斷發展的特色小鎮需要對其容貌進行規範,為了減少條例適用區域的交叉,適應出現的新情況,根據城鄉規劃管理和上位法市容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條例第二條對適用範圍作了如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區適用本條例。
2、關於條例的執法主體
為了規範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保障作用,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主體是必要的。結合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際,按照立法技術規範對條例的執法主體作職能性表述的慣例,條例第五條明確了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市市容環衛部門與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市容環衛部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範圍的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3、關於停車管理
市容管理的一大難題是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亂停放,造成問題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停車空間太少,停車規則沒有明確的規範。為此,條例用三條對相關事項做了專門規範:
(一)對利用閒置場地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行為,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行為作了規範,並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六條)
(二)對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行為,對沿街單位的非機動車應當如何停放的行為作了規範,並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第十七條)
(三)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規則、禁停區域作了規範,並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八條)
4、關於臨時經營場所和攤販管理
臨時經營場所和攤販管理是市容管理的老大難問題,原因是如果嚴管,則不方便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時也會影響一部分人的生計;如果不嚴管,則會造成市容管理的混亂。為了兼顧維護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條例第二十二條作了如下規定:
“市、縣(市)、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規範設定臨時經營場所。
“國家機關、主要道路、車站、醫院、學校和幼稚園周邊不得設定臨時經營場所。
“攤販不得在規範設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
“進入臨時經營場所經營的攤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業態從事經營,配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5、關於戶外廣告設施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是市容管理的重要內容。條例從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要求、不得設定的情形、設定的許可、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理、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履行的義務等方面,對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作出了明確規範,同時,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三條)
6、關於廢棄物的處置管理
廢棄物的處置管理是市容管理的重要方面,難點在於對上位法沒有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如何管理、個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如何管理等方面。針對上述難題,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作了相應規定。
為了保證條例設定的規範得到有效遵守,條例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以及省政府法制辦、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廳、工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等部門的意見,並與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改善市民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條例內容已經相對滯後。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徐州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新條例十分必要。新條例對停車和洗車管理、道路容貌管理、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招牌管理、廢棄物處理等作了更為具體的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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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全面介紹並解讀《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情況。該《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將於2017年5月1日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主任樊建介紹說,《條例》是一部體現地方特色、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也是廣大市民關注度很高的一項法規,它的出台,對於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提升城市形象,均具有重大意義。
1996年7月,徐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7月修正的《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規範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促進社會建設和治理,改善市民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其內容已經相對滯後。樊建說,首先,適用範圍過窄,僅適用於市區範圍內,但城市化地區大大超出了城市的範圍。其次,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現實需要。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有必要對現存的管理主體作出調整和明確。第三,戶外廣告設定,無證商販、占道經營、停(洗)車秩序、垃圾收運和處置等問題較為突出,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和上位法市容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新的條例對適用範圍作了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區適用本條例。”
該條例明確了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市市容環衛部門與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市容環衛部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範圍的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容管理的一大難題是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亂停放,造成問題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停車空間太少,停車規則沒有明確的規範。為此,條例對相關事項做了專門規範:對利用閒置場地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行為,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行為作了規範,並設定了法律責任。對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行為,對沿街單位的非機動車應當如何停放的行為作了規範,並設定了法律責任。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規則、禁停區域作了規範,並設定了法律責任。
臨時經營場所和攤販管理是市容管理的老大難問題。條例作了如下規定:“市、縣(市)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規範設定臨時經營場所。”“國家機關、主要道路、車站、醫院、學校和幼稚園周邊不得設定臨時經營場所。”“攤販不得在規範設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進入臨時經營場所經營的攤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業態從事經營,配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是市容管理的重要內容。條例從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要求、不得設定的情形、設定的許可、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理、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履行的義務等方面,對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作出了明確規範,同時,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廢棄物的處置管理是市容管理的重要方面,難點在於對上位法沒有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如何管理、個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如何管理等方面。針對上述難題,條例作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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