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新)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區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第五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市市容環衛部門與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市容環衛部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範圍的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照明設施、停(洗)車場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市容環衛部門和新聞媒體以及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宣傳,增強市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任意識。第八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組織居(村)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範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依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第十一條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一)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二)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三)及時清除積雪殘冰;(四)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告和制止,有權要求市容環衛部門處理。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違反第一款規定,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向責任人制發《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告知書》,告知責任人責任區的範圍、標準、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指導居住區、商業區的業主在訂立物業服務、房屋租賃、裝飾裝修等契約時,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納入契約內容。第十四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單位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落實責任區制度。第十五條市容環衛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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